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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目录

时间:2016-06-17 10:49 来源:

序号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收费依据和标准

1

行政许可

涉及开荒的农业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农经处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2号)第二条(五):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不收费

2

行政许可

涉及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农经处

不收费

3

行政许可

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电力处

不收费

4

行政许可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电力处

不收费

5

行政许可

抽凝式燃煤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电力处

不收费

6

行政许可

除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电网项目和除产业集聚区局域电网外的220千伏交流电网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电力处

不收费

7

行政许可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煤炭处

不收费

8

行政许可

非新建(含异地扩建)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油气处

不收费

9

行政许可

涉及跨省辖市、直管县(市)的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油气处

不收费

10

行政许可

涉及跨省辖市、直管县(市)的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油气处

不收费

11

行政许可

列入国务院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油气处

不收费

12

行政许可

变性燃料乙醇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新能源处

不收费

13

行政许可

列入国家批准相关规划的企业(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除外)投资的铁路项目,地方城际(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市域、普速等铁路项目,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铁路专用线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基础处

不收费

14

行政许可

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地方高速公路项目,普通国道网项目(按照规划),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普通省道网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基础处

不收费

15

行政许可

跨黄河大桥及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基础处

不收费

16

行政许可

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基础处

不收费

17

行政许可

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基础处

不收费

18

行政许可

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工业处

不收费

19

行政许可

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内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工业处

不收费

20

行政许可

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和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内的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工业处

不收费

21

行政许可

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高技术处

不收费

22

行政许可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不含有轨电车)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城市处

不收费

23

行政许可

有轨电车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城市处

不收费

24

行政许可

大型和中小型主题公园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服务业办

不收费

25

行政许可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服务业办

不收费

26

行政许可

教育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社会处

不收费

27

行政许可

民政、残疾人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社会处

不收费

28

行政许可

文化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社会处

不收费

29

行政许可

体育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社会处

不收费

30

行政许可

广电新闻出版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社会处

不收费

31

行政许可

医疗卫生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社会处

不收费

32

行政许可

就业服务设施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就业处

不收费

33

行政许可

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就业处

不收费

34

行政许可

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就业处

不收费

35

行政许可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外资处

不收费

36

行政许可

非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备案

省发展改革委

外资处

不收费

37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省发展改革委

环资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符合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发改委为落实节能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与环境评估等一样,已成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的重点环节。

不收费

38

行政许可

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

省发展改革委

电力处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第39项: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

不收费

39

行政许可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省发展改革委

油气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不收费

40

行政许可

临时价格干预范围事项提价申报

省发展改革委

价调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九十二号)第三十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第三条:依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价格干预措施包括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第五条: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决定后,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告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具体范围和有关政策。

不收费

41

行政许可

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

省发展改革委

运行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