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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关于改革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

文号:豫发改收费〔2017〕214号 主办单位:

索引号:10010-0100-2017-00107 成文日期: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2日 失效时间:

关于改革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7〕214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121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673号)等规定,为进一步简政放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革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本通知所称职业资格考试,是指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设立收费项目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职业资格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分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考试。我省省级考试单位收取的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均不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审核,改由省级考试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二、规范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

(一)考务费收费标准。中央考试单位联合省级考试单位组织实施的考试,考务费按中央考试单位确定的考务费标准收取。

(二)考试费收费标准。中央考试单位联合省级考试单位组织实施的考试,考试费由省级考试单位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等组织考试必需的合理费用,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确定。其中,理论科目考试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每人每科加收不得超过50元;实践技能操作科目考试,需配备精密仪器、专业设备,考试过程需要消耗相关材料或需聘请专业面试考官的,可根据实际成本由省级考试单位自行确定考试费收费标准。省级考试单位直接组织实施考试的,按成本补偿原则确定考试费标准,并且除实践操作科目外,每人每科考试费标准不得超过50元。

省级考试单位对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两年。

各省级考试单位制定或调整的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并在本单位网站公示,同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三、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收费单位须在单位网站醒目位置及收费地点公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行有效期、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行收费情况报告制度。各收费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基本情况和上年度收费情况报送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收费单位信息、收费标准等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并同时报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

五、加强收费监管。各省级考试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如实核算考试人数、考试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费用。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和收支情况的监管,对违反有关规定和通过虚假考生人数等变相提高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六、本通知自2017年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