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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豫发改价管〔2017〕1089号 主办单位:

索引号:10010-0100-2017-00231 成文日期: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3日 失效时间: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17〕1089号

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省电力公司:

为了落实国家关于推进北方地区清洁供暖的决策部署,为我省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我省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了落实国家关于推进北方地区清洁供暖的决策部署,为我省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我省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面推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自今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利用谷段低价电采暖。我省“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供电部门接到用户申请后,应尽快完成峰谷分时电表调试换装工作,及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价标准: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在分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2元,8时至22时在分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

二、实行供暖期阶梯电价政策。对于非集中供热区域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在每年11月15日—次年3月15日时间段内,累计用电不高于1120千瓦时部分,按0.56元/千瓦时执行;高于1120千瓦时部分,按0.61元/千瓦时执行。3月16日—11月14日时间段内,累计用电量不高于1440千瓦时部分,按0.56元/千瓦时执行;高于1440千瓦时不高于2080千瓦时部分,按0.61元/千瓦时执行;高于2080千瓦时部分,按0.86元/千瓦时执行。由农村集体、小区物业或社会企业等统一实施的“煤改电”集中供暖可选择执行居民合表电价。“低保户”和“五保户”电费减免、居民自建房屋用于出租的电价标准仍按原价格政策执行,多人口家庭每月每档电量在上述电价政策基础上继续增加100千瓦时。

为准确区分执行范围、方便居民用户业务办理,电表户主应实名办理调整手续,清算电费后即生效。电网企业要为其开通智能缴费业务,实现网上业务自助办理、阶梯基数自动调整、电量电费信息及时推送、在线预存交纳电费、远程自动停复电等功能。

三、探索集中式清洁供暖用电电力市场化交易。对以村(自然村)、社区(小区)为单位统一实施的“煤改电”集中供暖的电量,纳入电能替代“打包交易”,交易电量输配电价暂按平移价差的模式执行。

四、城乡居民“煤改气”采暖用气执行居民气价。各市县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尽快落实独立采暖阶梯气价政策。鼓励供热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直接签订购销合同、协商确定购气价格。

五、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成本监审和价格监管,科学合理制定供热价格,进一步完善健全集中供热价格机制。

六、各级发改(价格)、供电、供气、供热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广泛宣传、通力合作、周密安排,共同做好集中供热区域划分工作,加强价格监测监管,认真贯彻采暖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政策。相关企业要落实好相关价格政策,主动为居民用户提供服务,确保国家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保障和改善民生,营造良好的价格政策环境。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