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5-07-13 08:00
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关于 进一步做好小额贷款 公司 设立工作 的
通 知
豫政金〔201 5 〕 14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 政府金融办,小额贷款 公司监管部门:
为 落实省政府“加快发展亿元以上小额贷款公司”的要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资本实力, 把好准入关, 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现就进一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鼓励 和支持有实力的企业、 社会资金 和外资企业设立规模较大的小额贷款公司 。
二、设 立条件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 符合《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外, 须满足以下 条件 :
(一) 应取得属地人民政府出具的风险防范承诺书和风险处置工作预案 。省管企业作为 主发起人的 ,须由其 行政主管单位出具风险防范承诺书 。
(二)在 国家级贫困县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 注册资本不低于 人民币 1亿元(含); 在 省级贫困县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 注册资本不低于 人民币1.5 亿元(含); 在 其他县 ( 市 ) 设立 小额贷款 公司 , 注册资本不低于 人民币2 亿元(含) ;在省辖市各区 设立 小额贷款 公司 , 注册资本不低于 人民币3 亿元(含)。
(三)名称须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业表述为“小额贷款”。
三、出资主体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 出资主体 除 符合《 河南省小额贷款 公司 试点 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外,必 须满足以下 要求 :
(一)法人股东
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出资累计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1%。
2、主发起人 ( 第一大股东)为 企业 法人 的:(1) 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 在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不良记录;近三年内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贷款逾期记录 ; 不存在未结民事诉讼案件或未履行的被执行民事案件。
(2) 有充足的货币资金和 可 持续的出资能力 , 货币资金足以满足出资需要。净资产不低于 3亿 元人民币 , 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65 % , 最近连续 三 个会计年度 年 净利润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50%。
(3) 本项目投资不得低于本项目注册资本的 30 %,投资 本项目 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3、主发起人( 第一大股东) 为政府财政或 事业 法人 、社团 组织 的, 对本项目出资不得低于本项目注册资本的30%,并 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投资许可手续。
4、主发起人( 第一大股东) 为 国 (境)外法人的,除满足本通知关于主发起人( 第一大股东) 的规定外, 申请前一年的净资产总额 须 符合国家对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二)自然人股东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近两年内 无犯罪记录和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2、有 充足的货币资金 和可持续的出资能力 。 入股资金为自有货币资金 且一次性出资到账 ,出资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借贷资金入股 。
3、自然人股东以共有财产出资应征得其财产共有人同意。
四、优化布局
(一)支持目前辖内尚无小额贷款公司的 空白县(市、区)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
(二)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 兼并重组 ,壮大实力,做大做强。鼓励和支持有意愿退出的小额贷款公司退出;积极引导长期不开展业务和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退出, 不断优化 行业 结构 。
(三)金融生态建设评价 等级 为“ 一般 ”的县(市) , 原则上 不得 新 设立 小额贷款 公司 。
(四)上一年度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平均资金使用效率〔资金使用效率=当年月平均贷款余额/(资本净额+各项融资余额)×100%〕低于90% 的 县(市、区) , 原则上 不得 新 设立 小额贷款 公司 。
五、有关要求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各级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金融生态环境、 小额贷款公司 发展现状和自身监管能力,规范准入审批 , 加强日常监管,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 实现 科学合理 布局 。
(二)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申报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 ,实地考察法人股东,重点对股东出资能力、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资格、资本金真实性等进行严格核实把关。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实行责任追究。
(三)制定细则,择优发展。 各级监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坚持择优原则,细则中所定标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
2015年6月2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