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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创新和便民利民服务事项--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事项

发布时间 : 2016-09-27 08:00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事项          

一、办理依据

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第3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1〕86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工作的通知》(豫政金〔2015〕150号);  

4.《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21号);  

5.《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设立工作的通知》(豫政金〔2015〕172号)        ;

6.监管部门的其他规定。  

二、受理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省辖市或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和省政府金融办  

三、办理流程及相关资料

详见《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暂行)> 的通知》(豫政金〔2015〕208号)        。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省辖市或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的请示,20个工作日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包含退回补正时间。  

六、咨询方式

  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省辖市或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和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融资担保业务的科室。省政府金融办咨询电话0371-69690830。  

        融资担保公司的变更事项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1〕86号);  

4.监管部门的其他规定。  

二、受理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省辖市或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和省政府金融办  

三、办理流程及相关资料

详见《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审批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豫政金〔2015〕143号)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省辖市或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的请示,20个工作日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包含退回补正时间。  

六、咨询方式

   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省辖市或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和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融资担保业务的科室。省政府金融办咨询电话0371-69690830。      

        融资担保公司的终止事项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1〕86号);  

4.监管部门的其他规定。  

二、受理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省辖市或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和省政府金融办  

三、受理范围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应当同时缴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四、基本流程

1.企业申请。融资担保公司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制定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公告期满后,向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提出解散申请。  

2.属地审核。县(市、区)政府金融办审查材料,监督其清算过程。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审核同意后,在门户网站公示拟解散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名单,收缴《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3.市级核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安排人员到现场调查和确认,了解利益相关各方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关系处置情况。担保责任解除前        ,        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审核同意后,在门户网站公示拟解散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名单。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将拟终止融资担保公司的处理意见,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4.核准并公告。经省政府金融办研究同意后,下达批复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其退出融资担保行业,作废《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省辖市或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的请示,20个工作日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包含退回补正时间。  

七、咨询方式

  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省辖市或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和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融资担保业务的科室。省政府金融办咨询电话0371-6969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