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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承包工程经营权核准程序

发布时间 : 2018-10-17 03:03

  
  1、企业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申请。
  2、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外经贸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进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并于1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核准。
  4、申报材料:⑴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⑵企业的申请报告;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一级工程资质证书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一级工程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业绩及证明材料(由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公司或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出具)/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或重点联系企业的批准文件(复印件);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⑹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