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集聚区党工委、管委会,巩东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企业,各人民团体:
现将《巩义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5 日
巩义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点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建设“宜居宜业宜游新巩义”的重要支撑作用,以项目高质量建设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达到市政府确定的投资规模,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市重点项目名单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列入市级重点项目库的项目;
(二)列入国家、省和郑州市重点项目库的项目;
(三)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三条 重点项目按照续建、新建和前期项目分类。续建项目是指上年度在建,当年继续建设的项目;新建项目是指当年计划开工建设的项目;前期项目是指特别重大的当年重点推进前期工作的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各镇(街道)、职能委局负责做好所辖重点项目具体管理及推进。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五条 重大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产业项目或者在细分领域有战略性突出优势的其他产业项目、重大生态环保项目优先列为市重点项目。
第六条 列入当年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郑州市产业、土地、环保、节能减排等指导政策;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二)已经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已经落实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能够满足连续施工要求。
(三)总投资原则上应达到一定规模。其中工业项目超过2000万元,其它项目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 市重点项目每年申报确定一次,市发展改革委制定项目征集目标任务数量,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据此谋划、筛选项目,于当年10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完成申报。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项目情况进行核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重点项目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市重点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对终止、暂停或新增的重点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于每年6月底前提出调整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建立重点项目储备库,对已签约或谋划确定的项目纳入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前期工作成熟、具备开工条件后,可纳入市重点项目名单。
第三章 推进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痕迹管理台账。建立重点项目档案库,每月动态更新,跟踪记录重点项目从手续办理到竣工的各个环节。建立问题解决台账,实行销号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节点推进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年初对重点项目制定年度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每月对时间节点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落实,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由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工业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旅游业发展、互联互通、生态建设等重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自领域的重点项目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和承担重点项目建设任务委局为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所辖重点项目的服务保障和协调推进工作;相关企业和投资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实施。
第十五条 实行问题分级解决制度。对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项目责任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予以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首先报各重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仍不能解决的,上报市综合协调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实行周例会制度。每周组织召开项目协调推进例会,听取项目推进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协调相关单位,推进项目进度。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专题会,以汇报会、现场会、片区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各领域共性或突发性问题。
第十七条 实行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实行每月一督查、每月一通报、每季一观摩、半年一考核。各镇(街道)、相关委局成立重点项目推进(服务)办公室,专人分管,负责本单位重点项目推进、信息报送、工作联络等,每月25日前将本月重点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负责对市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明确项目建设责任。落实项目法人的市场主体责任,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建设程序,对项目的依法合规、质量安全等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建设进度等任务;各责任单位负责协助项目单位办理建设手续,协调解决问题,督促建设进度;各审批部门负责做好重点项目手续办理相关工作;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重点项目的监督监察,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依法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投资额度进行建设,严禁擅自突破;建立完善项目后评价制度,不断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 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确保省、郑州市重点项目用地需求,优先保障市本级重点项目用地需求。
工业企业使用土地优先列入用地计划。完善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实行最低价标准制度,并按现行工业用地出让程序执行。在出让价格、办理项目建设程序、抵押融资等方面制定优惠措施。
对重大招商引资及重大产业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及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分期、分批供地。对未达到约定时序进度、出现恶意囤地或产业项目房地产化倾向的,由各重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弹性供地和弹性地价,弹性价格依据当年评估价格逐年递增。对闲置土地强化处置,对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优先保障建设资金。各单位在安排建设资金计划时,优先安排重点项目及其配套工程所需建设资金,优先为市重点项目争取上级资金支持,通过各类银企洽谈活动引导金融机构优先支持重点项目。
第二十二条 做好环保服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决重点项目环境容量指标。同时,应当严把项目环保准入关,对在建项目工程施工做好监管指导。
第二十三条 实行审批服务领办代办制。各责任单位重点项目推进(服务)办公室负责重点项目领办代办,建立服务台账,为市级重点项目无偿提供全过程领办代办服务。
第二十四条 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和容缺办理制。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变事前监管为事中事后监管。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启动绿色通道审批,各相关审批部门根据职责进行容缺受理审查。待达到法定审批条件后,各审批部门依法出具正式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推行配套设施建设承诺制度。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配套设施建设要求,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配套服务项目清单,各单位出具承诺函并明确完成时限。
第二十六条 实行重点项目挂牌保护制度。实行重点项目所在镇(街道)领导“周走访”、驻地公安部门“日巡逻”、“定期排查”等制度,依法快速打击强买强卖、强揽工程、敲诈勒索、阻工闹事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重点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浮动区间的,按下限收取;可减免的,予以减免。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八条 完善重点项目考核奖励机制。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重点项目的年度考核,并向市政府提出表彰、表扬建议。每年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项目投资先进主体、服务项目建设先进委局进行表彰奖励。优先提拔使用重点项目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干部职工。
第二十九条 实行重点项目退出机制。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市重点项目资格,并追回已享有的各项优惠条件:
(一)无正当理由半年以上工作无实质性进展;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三)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实际投资与承诺投资严重不符,或虚报项目进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责任单位结合本单位职能,制定本领域推进(服务)重点项目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