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9-05-23 23:3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若干政策的通知
豫政办〔2019〕3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19日
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安排,进一步加大城市建成区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力度,提升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水平,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积极培育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场
(一)加速推进城市公交、城际公交、市政环卫等公共领域运输作业车辆新能源化。各地新增公交车、市政环卫用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对达不到国家和我省规定排放标准的在用燃油汽车,国家及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要在3年内、其他城市要在5年内完成更新工作。(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推进在用燃油出租车分批置换新能源汽车。各地新增出租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要引导购买《河南省新能源出租车重点车型推荐目录》内的产品。国家及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要在3年内、其他城市要在5年内完成在用燃油出租车置换工作。(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
(三)在城市物流领域推行新能源汽车分拨配送。从2020年起,各地城市建成区逐步限制燃油物流车进入,引导燃油物流车城外卸货,使用新能源物流车进行分拨配送。(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国家及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新增、更新公务车辆原则上全部为新能源汽车,其他城市新增、更新公务车辆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50%。将购买新能源汽车作为公务、执法执勤用车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能减排考核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事管局、发展改革委)
(五)扩大氢燃料电池汽车市场应用范围。鼓励省内相关生产企业加大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力度,积极参与国家和我省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营项目建设,省财政根据项目投入运营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数量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
(六)优化新能源汽车市场供给。省内汽车生产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车乘用车车型自进入国家推荐目录起,1年内按照销售额的2%给予新产品研发推广奖励。根据专项资金规模和市场需求,逐步扩大对其他新能源汽车新车型的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二、营造新能源汽车良好使用环境
(七)实行新能源汽车停车、充电费用优惠。新能源共享汽车在共享停车位停放免收停车费。新能源汽车停车费在所在区域收费标准基础上减半,每日20时至次日8时在市政道路的路内停车位停放免收停车费。鼓励各地对新能源汽车充电给予电价补贴。(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八)实行新能源汽车充电接网和电价优惠。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不得收取费用。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执行国家扶持性电价政策,鼓励用户利用峰谷分时电价等政策降低充电成本。2020年年底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2025年年底前对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
(九)实施新能源汽车城区优先通行政策。省辖市政府自主划定城市道路通行核心区域,通过调整核心区域内燃油汽车停车费等办法限制燃油汽车进入。对悬挂新能源专用绿色号牌的新能源汽车实行差别化交通管理措施,完善新能源汽车道路通行分类管理制度,升级改造道路交通监控设备,为新能源汽车道路通行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十)实施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奖励。对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燃料电池加氢站、总装机功率600kw(千瓦)以上或集中建设20个以上充电桩的公共用途充电桩群,省财政按照主要设备投资总额的3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十一)保障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将新建集中式充换电站、燃料电池加氢站、物流分拨中心建设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其用途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优先保障出租车充电设施建设用地,为出租车充电设施建设各项审批设置“绿色”通道。供应其他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将配套建设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设施。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严格充电站用地改变用途管理,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
(十二)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智能服务水平。建设全省统一的充电设施公共信息智能服务平台,现有和新建公共充电设施必须接入平台,并实时提供运行信息。自2019年起,接入平台并验收合格的公共充电设施方可申请财政补贴。鼓励各类主体依托平台开展充电导航、故障报修、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
(十三)完善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公司与省高速公路管理公司通过联合经营等模式加快高速公路充电设施建设,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规划建设的主要内容。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40%的比例配建快速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相关标准纳入高速公路设计、验收规范。力争2019年年底前实现省内国家级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全覆盖,2020年年底前实现全省已建高速公路充电设施全覆盖。(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四)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带头建设充电设施。出台奖惩措施,强力推进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改造建设,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占停车位总数比例不低于15%。(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省财政厅、事管局、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五)推进新能源汽车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新建公共停车场应全部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现有停车场实施改造的,建成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占停车位总数比例不低于10%。新建公共停车场、道路公共停车位,新能源汽车共享专用停车位占比不低于20%,并设立新能源汽车共享专用停车位提示牌,禁止燃油汽车占用,对燃油汽车私自占用新能源共享车位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省公安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六)加快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全省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必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相关标准、要求纳入建筑设计、验收规范,对不满足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的新建住宅,不得为其办理验收手续。老旧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实施改造的,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停车位占比不低于10%。规范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消防安全条件,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对达到消防安全条件的充电设施项目应积极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装手续。已有停车位的业主申请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管理机构应提供安装便利条件,对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及时出具安装意见,不得收取需量(容量)电费;物业管理机构拒不出具相关意见的,由当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落实。(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
(十七)加快推进城市物流分拨中心建设。各省辖市要在高速公路和主要公路市区出入口附近规划建设物流分拨中心,并完善充电和燃油物流车货物分发等配套设施,提高物流分拨服务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
四、鼓励新能源汽车应用模式创新
(十八)支持新能源汽车运营新模式。鼓励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新能源共享汽车平台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营运业务,引导新能源共享汽车平台采用我省新能源共享汽车推荐车型。支持省内汽车生产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网约出租、物流、市政环卫服务等业务,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运营新模式。鼓励各地制定出台新能源汽车运营支持政策,引导党政机关、公共机构重大会议和公务活动租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事管局、财政厅)
(十九)鼓励新能源汽车应用融资新模式。统筹现有产业发展类基金,引导金融机构、民间资本采取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设施建设等重大项目。支持各省辖市设立专项资(基)金,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模式创新等工作。(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
(二十)探索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新模式。支持汽车生产等相关企业创新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商业模式,鼓励各地对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投资和回购的电池容量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组织推动作用,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跟踪问效和评估,及时协调解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重大问题。各省辖市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形成推进合力。各省直管县(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