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名称: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和规范投资审批中介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号:豫发改投资〔2019〕627号 主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处
索引号:10010-0100-2019-00003 成文日期: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4日 失效时间:
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和规范投资审批中介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豫发改投资〔2019〕627号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和规范投资审批中介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优化和规范投资审批中介服务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0月14日
关于优化和规范投资审批中介服务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规范投资审批中介服务行为,进一步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以精简中介服务事项、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升中介服务水平为重点,建立投资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及指南,建设开放、公平、规范、诚信的中介服务市场,实行服务承诺制,构建科学有效的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运用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提升中介服务效率,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投资活力提供基础支撑。
二、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
(一)严格执行事项清单。投资审批中介服务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称中介服务机构)接受项目单位或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作为投资审批条件的技术性有偿服务,包括相关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咨询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清理规范,建立河南省投资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见附件)。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或要求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二)制定中介服务指南。对于每项投资审批中介服务,省行业主管部门要逐一制定通用服务指南,审批部门结合审批事项需要进一步细化要求。其中,对于项目单位委托类中介服务事项,要明确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以及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等;对于审批部门委托类中介服务事项,要明确评审范围和规范,以及评审流程、办理时限等,纳入投资审批程序。省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理、执业公示、执业记录等制度,按照投资审批中介服务指南提供中介服务。
(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放管服”改革推进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清单进行评估,及时更新发布投资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清单。根据清单调整情况,以及对服务指南的评价情况,省行业主管部门要适时调整和优化投资审批中介服务指南。
三、严格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一)放开中介服务市场。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各地、省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导致垄断的政策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清理,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不得设置区域性、行业性和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具有竞争关系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正当中介服务竞争,不得达成有关服务价格、服务范围、服务地域等垄断协议。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或变相组织有关机构实行垄断行为。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支持各类资本进入中介服务行业和领域,不得限额管理中介服务机构数量,营造统一开放、服务高效、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中介服务市场。
(二)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并最大限度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公布的投资审批中介服务目录清单明确收费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收费标准等,不得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和降低服务质量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加强投资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出现恶意上涨或下降时,要督促和引导中介服务机构合理定价。
(三)加强中介服务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谁要求、谁监管”的原则,省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审批部门协同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管,维护开放公平、规范诚信的市场秩序。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按照公平规范的原则,定期组织对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中介服务指南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省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管理。对未按照服务指南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视情节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依法处理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对于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按规定实行移出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不予采信中介服务意见、不予纳入政府购买中介服务对象等限制措施。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优化提升中介服务水平
(一)公平择优服务机构。对于项目单位按要求可以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的中介服务事项,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或自主择优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项目单位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中介服务,应当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不得转嫁给项目单位。对项目单位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项目单位和审批部门不得委托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
(二)实行服务承诺制度。中介服务机构要按照投资审批中介服务指南,细化明确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提供材料等,在经营场所或者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公示。中介服务机构要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执业规程、执业标准、执业技术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公示内容提供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具备相应资质、技术水平和执业人员,确保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各类报告的评估、评价、编制、审查等任务。原则上审批部门应当直接采信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提供的中介服务意见;经过审核,不采信中介服务意见的,应当向项目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书面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中介服务机构对出具的报告或作出的评审结论负责,承担法律责任。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单位委托符合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提升项目管理专业化水平。
(三)推行网上在线交易。依托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完善提升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功能,公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介服务规范标准、中介服务机构名录、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等,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面向全国中介服务机构实行“零门槛、零限制”入驻,入驻的机构可在全省范围依法开展服务,不受区域、行业、规模等限制,实现网上展示、网上竞价、网上评价、网上投诉。依托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办理时限、服务质量、收费情况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加强网上交易平台与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推动数据共享与交换,建立联合奖惩机制。
五、提高中介服务评估效率
(一)简化评估论证环节。全面推动投资审批领域实行联合踏勘、审查、审图、测绘、验收,压减审批部门评估论证时间。对于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委托评估。对国家和省已经颁布建设标准和造价标准的项目,上级审批部门已评估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不进行咨询评估。
(二)推行“多评合一”。按照省政府部署,对于审批部门委托的技术性审查事项和项目单位委托的强制性评估事项,推行并联评审、多评合一,实行统一受理申报材料、同步编制评估报告、同步开展技术评审、同步完成事项审批、统一反馈审批结果的服务模式。
(三)实行“区域评估”。按照省政府部署,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等园区、功能区,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区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评价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和规范投资审批中介服务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省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按照整体部署,协同推进,狠抓落实。
(二)落实推进责任。各地、省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精心组织、周密谋划,建立相关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推进优化和规范投资审批中介服务各项工作。省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制定完善中介服务指南、建立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对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随机抽查、对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失信惩戒等管理职责。
(三)强化监督检查。省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审批部门建立健全项目单位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大数据局要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及时跟踪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优化和规范投资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目录
(2019版)
2.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详细清单
(2019版)
附件1
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目录(2019版)
序号 | (一)项目单位委托事项 |
1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2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3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 |
4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 |
5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
6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 |
7 |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8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方案的评估报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设计文件)编制 |
9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编制 |
1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11 | 规划、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 |
12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编制 |
13 | 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 |
14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15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16 | 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 |
17 | 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
18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
19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报告编制 |
20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 |
21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22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
23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
24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 |
25 |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
26 |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编制 |
27 | 消防设计文件编制 |
28 | 防空地下室、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
29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人防设备质量检测 |
30 |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
31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32 |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 |
(二)审批部门委托事项 | |
33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申请报告评审 |
34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 |
35 |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评审 |
36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评审 |
37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 |
38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 |
39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评审 |
40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方案的评估报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设计文件)评审 |
41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评审 |
4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 |
43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报告评审 |
44 | 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评审 |
45 | 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报告 |
46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 |
47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报告评审 |
48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评审 |
49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评审 |
备注:本清单梳理的是与《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2019年版)》(豫发改投资〔2019〕318号)、《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事项清单及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豫工程改革〔2019〕2号)中列明的审批事项和强制性评估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未列入以上清单,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特殊工程中确有需要委托的中介服务事项,例如“新建(单建)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新建(单建)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等,由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办理。
附件2
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详细清单(2019版)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机构 | 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管理 | 主管部门 | 中介机构 管理制度 | 关联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价格形式 | 收费 标准 | 服务 时限 | 适用范围 | 是否强制委托中介服务 | 备注 |
(一)项目单位委托事项 | ||||||||||||||
1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1.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 | 发展改革部门 | 1.《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 | 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六条、第七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 | 否 | 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报告。 |
2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1.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 | 发展改革部门 | 1.《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发展改革部门 | 《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 否 | 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报告。 |
3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1.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 | 发展改革部门 | 1.《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发展改革部门 | 《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 否 | 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报告。 |
4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 | 具备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主管部门审批资质等级 | 建设部门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 1.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 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 | 《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 是 | 含公路、水运 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5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 具备地质勘查能力的机构 | 取消资质管理,实行信息公示制度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2017年第32号)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第四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建设项目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 | 否 | |
6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 | 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 | 主管部门审批资质等级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 选址意见书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否 | |
7 |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机构 | 主管部门审批资质等级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 | 无 | 无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1.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 | 是 |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
8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方案的评估报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设计文件)编制 | 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 | 主管部门审批资质等级 | 建设部门、水利部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 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审批) | 水利部门 | 1.《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 | 否 | |
9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编制 | 具备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机构 | 1、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由主管部门审批资质等级 | 建设部门、水利部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水利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1.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 | 否 | |
1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和个人 | 取消资质管理 | 水利部门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中水会字[2013]第008号)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水利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 否 |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11 | 规划、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 |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 | 取消资质管理 | 水利部门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颁布,2017年修正) | 取水许可 | 水利部门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 | 否 | |
12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编制 | 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机构 | 1.行业协会审批资质等级 | 建设部门、水利部门 | 1.《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有关资质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 | 水利部门 | 1.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79号)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涉及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 否 | |
13 | 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 | 有关机构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 | 林业部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 号)第七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 | 否 | 仍需申请人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审评估 | |||
14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主管部门审批资质等级 | 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六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 危险化学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 业的建设项目(不含加油站) | 是 |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
15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机构 | 主管部门审批资质等级 | 建设部门、有关行业主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十一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 是 |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
16 | 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 | 文物考古机构 | 主管部门负责资格审定 | 文物部门 |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14〕13号)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文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 市场调节价 | 按照国家文物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116号)、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18)文件要求计算 | 协商确定 | 1.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问题的工程项目 | 否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
17 | 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 文物考古机构 | 主管部门负责资格审定 | 文物部门 |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14〕13号)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文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市场调节价 | 按照《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计算 | 协商确定 |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项目 | 否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
18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1.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 | 发展改革部门 | 1.《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发展改革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否 | 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报告。 |
19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报告编制 | 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 | 取消资质管理 | 生态环境部门 | 《生态环境部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生态环境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年修订 )第十九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执行。 | 否 |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
20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 | 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 | 取消资质管理 | 无 | 1.《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 生态环境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建设项目 | 否 | |
21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 | 取消资质管理,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 | 交通运输部门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包括: | 否 | 航评报告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经验、技术条件和能力,信誉良好的机构编制。审核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特定机构编制航评报告。 |
22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 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 | 主管部门审批资质等级 | 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 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 | 否 | |
23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 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机构 | 主管部门审批资质等级 |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 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 108 项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 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 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 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 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行抗震 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 是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其中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应当分别由具有高层建筑设计经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 |
24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 |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 | 取消资质管理,实行信息公示制度 | 地震部门 | 1.《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 无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 灾法》第三十五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规定的:1.交通工程 ;2.能源工程; 3.通讯工程 ;4.公共设施工程;5.特殊工程 ;6.其他重要工程 | 是 |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
25 |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 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 | 取消机构确认 | 气象部门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 无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等。 | 是 | 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开展。 |
26 |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编制 | 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 | 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等级 | 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建设部门、气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四条规定的项目 | 是 | |
27 | 消防设计文件编制 | 具备相应工程设计(含消防设施)资质的机构 | 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等级 |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建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1.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 否 | |
28 | 防空地下室、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 具备相应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 | 国家、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批资质等级 | 人防主管部门 |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2.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人防〔2013〕418号) |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程 (城市地下包括附建式人防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的工程) | 是 | |
29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人防设备质量检测 | 具有相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资质的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国家人防办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人防工程 | 是 | |
30 |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 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 | 主管部门审批资质等级 | 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设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8 号发布,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四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否 | |
31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具备相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的机构 | 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等级 |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十一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15个工作日 |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是 |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
32 |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 | 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联合测绘服务机构 | 主管部门审批资质等级 | 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发[2014]31号) | 无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版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河南省内部分或全部使用国有投资的基本工程建设项目 | 否 | |
(二)审批部门委托事项 | ||||||||||||||
33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河南省)》确定的项目申请报告评审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1.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 | 发展改革部门 | 1.《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 | 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九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15个工作日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 | 否 | 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34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1.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 | 发展改革部门 | 1.《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发展改革部门 | 《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一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15个工作日 |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 否 | 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35 |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评审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1.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 | 发展改革部门 | 1.《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发展改革部门 | 《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一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15个工作日 |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 否 | 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36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评审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1.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 | 发展改革部门 | 1.《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 | 1.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 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 | 《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一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15个工作日 |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 否 | 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37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1.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 | 发展改革部门 | 1.《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 发展改革部门 | 《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一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15个工作日 |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 否 | 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38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 | 具备地质勘查能力的机构 | 取消资质管理,实行信息公示制度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2017年第32号)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第四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建设项目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 | 否 | |
39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评审 | 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 | 主管部门审批资质等级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 选址意见书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否 | ||
40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方案的评估报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设计文件)评审 | 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 | 主管部门审批资质等级 | 建设部门、水利部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 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审批) | 水利部门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三十一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 | 否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并将评审或者评估意见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 |
41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评审 | 具备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机构 | 1、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由主管部门审批资质等级 | 建设部门、水利部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水利部门 | 1.《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第一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1.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 | 否 | 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前一般应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4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 |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 | 取消资质管理 | 水利部门 |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水利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 否 | 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
43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报告评审 | 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机构 | 1.行业协会审批资质等级 | 建设部门、水利部门 | 1.《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有关资质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 | 水利部门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三十一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涉及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 否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并将评审或者评估意见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 |
44 | 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评审 | 有关机构 | 林业部门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豫政〔2016〕51号)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 | 否 | 仍需申请人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审评估 | ||||
45 | 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报告 | 文物考古机构 | 主管部门负责资格审定 | 文物部门 | 1.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管理办法》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文物部门 |
| 市场调节价 |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 关于颁发《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90)文物字第248号) | 协商确定 | 1.国家、省、市、县重点项目等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各类开发区、高新区、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等规划成片开发的土地范围内进行的建设项目需按照规定进行文物调查、勘探 | 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文物调查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文物调查 |
46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1.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 | 发展改革部门 | 1.《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发展改革部门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八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7个工作日 | 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是 |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
47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报告评审 | 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 | 无资质管理 | 生态环境部门 | 《关于第三方技术评估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954号)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生态环境部门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执行。 | 否 | |
48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评审 | 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 | 无资质管理 | 无 | 无 |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 生态环境部门 | 2.《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建设项目 | 否 | |
49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评审 | 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 | 取消资质管理,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 | 交通运输部门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交通运输部门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第十五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包括: | 否 | 审核部门在审核中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专家咨询、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等方式。咨询费用由审核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