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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关于支持足球场地设施规划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文号:豫发改社会〔2019〕676号 主办单位:社会发展处

索引号:10010-0100-2019-00003 成文日期: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6日 失效时间:

关于支持足球场地设施规划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豫发改社会〔2019〕676号

关于支持足球场地设施规划建设

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体育主管部门、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城管局(园林局):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足球事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河南省足球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年)》《河南省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50年)》《加快推进足球场地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0年)》,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现提出如下政策:

一、规划支持政策

(一)拓展足球场地设施建设空间。支持各地按照便民利民原则,结合公园绿地的用地规模、规划布局和周边环境,整合公园绿地中的广场、大草坪及闲置地,建设5人制、78)人制足球场地,依托郊野公园等大型公园、滨水绿带建设11人制标准足球场地,结合老旧小区和大广场改造,增加足球场地设施,鼓励利用大面积的公共建筑屋顶改建足球场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相关省辖市、直管县市落实)支持各级体校、党校、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因地制宜规划建设足球场地。(省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相关省辖市、直管县市落实)

(二)落实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要求。将足球场地建设纳入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年度考核评价,各地要严格落实《城市公共设施规划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集中设置具有一定规模,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居住区公园应设置1015%的体育活动场地,满足面积条件的要优先用于足球场地建设。对于土地出让时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明确要求配套体育设施的新建居住区,要落实配建要求,与新建居住(小)区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负责,相关省辖市、直管县市落实)

(三)完善各级学校足球场地设施建设。每个中小学足球特色学校均应建有1 块以上足球场地,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均应建设1 块以上标准足球场地。新建的中小学要根据学校规模配套建设5人制及以上制式足球场。现有学校可根据实际条件新建修缮足球场地。(省教育厅负责,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落实)

二、用地支持政策

(四)保障足球场建设用地需求。各地要将足球场地建设新增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对照建设实施方案足额落实用地需求,将建设任务落实到规划图斑。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保证建设需要。各地要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政策,加大足球地用地保障力度。(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相关省辖市、直管县市落实)

(五)鼓励利用非建设用地建设露天足球场地设施。在符合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城乡荒草地、盐碱地、20年一遇洪水防洪标准线以外的河漫滩等未利用土地建设简易实用、便民利民的中小型足球场。(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相关省辖市、直管县市落实)

(六)允许在限建区中建设露天草坪足球场地设施。在不影响安全、符合功能兼容的前提下,允许利用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非核心区、机场噪声控制区、道路红线外控制区、采空区外围、行洪河道外围等限建区建设露天足球场地设施。(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相关省辖市、直管县市落实)

(七)鼓励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足球场地。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足球场地用地。鼓励利用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或原有用地建设足球场地设施,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运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并在立项、报建、用地和配套建设等方面给与优先支持;对利用自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兴办社区足球场地设施并连续经营的,可在1年内保持原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不变更;1年以上仍继续作为足球场地设施的可依规申请调整为体育设施用地。(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相关省辖市、直管县市落实)

(八)鼓励新建居住区和商业区配套建设足球场地设施。居住区和商业区配套建设露天足球场地设施的,草坪场地部分在验收时可纳入绿地率核算;在土地出让时未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的新建居住区、商业区,利用公共用地、屋顶建设足球场地设施的,在满足消防、环保等要求下,予以及时验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负责,相关省辖市、直管县市落实)

三、资金支持政策

(九)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依托国家实施的公共体育普及工程,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保障新建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和含新建社会足球场地的其他项目。各地发改、体育部门要加快规划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完善用地、规划等手续,落实地方资金,加快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根据要求做好项目组织申报,推动项目实施。(省发展改革委、体育局负责,相关省辖市、直管县市落实)

(十)支持有条件地市开展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专项行动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市积极申报全国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专项行动试点,通过城企联动方式,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运营足球场地,探索足球场地设施建设新模式。中央预算内资金对试点城市新建的11人制、78)人制、5人制社会足球场地予以适当补助。(省发展改革委、体育局负责,相关省辖市、直管县市落实)

(十一)加大政府投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政府要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切实履行足球场地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建设资金,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群众体育工作部分,优先用于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体育局负责,相关省辖市、直管县市落实)

四、运营管理支持政策

(十二)完善足球场地设施管理。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利用工业厂房、商业用房、仓储用房等既有建筑及屋顶、地下室等空间建设改造成足球场地设施。制定社会足球场地管理办法,推进专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大型体育场馆和体育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足球场地设施,可引入专业的运营管理公司进行场馆运营维护;分布在公园、绿地、社区、景区等区域的中小型足球场地设施以属地管理为主,各属地管理单位应培养管理人才,落实设施养护管理和运营保障。政府投资新建体育场馆应委托第三方企业运营,不宜单独设立事业单位管理。(省体育局负责,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落实)

(十三)加强大型体育场馆综合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大型球场和综合体育场(馆)改造升级,增加足球场地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积极发展足球运动培训、中小赛事等业态,打造特色鲜明、功能多元的体育服务综合体。(省体育局负责,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落实)

(十四)推进社区足球设施与其他设施的共建共享。足球场地选址可与社区公园、文化健身、景观娱乐等社区公益事业设施相结合,同步规划、一场多用、统建通用、共建共享,推动足球场地设施与社区公共活动中心或社区体育公园共用停车和市政等配套设施,共同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体育局负责,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落实)

(十五)推动校园和社会足球场地共用共享。在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安全管理的前提下,推动学校足球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公布开放时间、收费标准、管理规章等信息。推动社会足球场地对学校开放,探索建立校内外足球场地设施共享、共用机制,共同推动足球运动发展。(省教育厅、体育局负责,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落实)

(十六)落实税费支持政策。体育企业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小微企业财税优惠等政策。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按规定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鼓励通过谈判协商、参与市场化交易等方式,确定社会足球场地(馆)设施使用电气热的价格。(省财政厅、河南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落实)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完善政策保障机制,落实规划、用地、资金等要素保障,加快足球场地建设,健全运营管理机制,确保足球场地长期稳定运行。省有关部门将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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