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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一定行政权限的建议

时间:2019-09-20 16:39 来源:本站原创

对省人大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 329 号建议的答复

  谢喜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一定行政权限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推动产业集聚区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在《关于促进产业集聚区和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59号)中提出,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行权责清单、服务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将能够下放的省级经济管理权限下放给国家级开发区,市级政府经济管理权限下放给产业集聚区。目前,在经济管理方面,我省已建立产业集聚区与省辖市级管理部门“直通车”制度,涉及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由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直接办理,按照有关规定不能下放权限、需上一级管理部门审批的事项由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直接报送,全省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权限已全部下放至各产业集聚区。

  结合您提出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持续推进产业集聚区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深化区镇管理套合,坚持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兼任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领导,合理界定产业集聚区和所套合乡(镇、办)管理职能,强化协调配合联动,产业集聚区主要负责规划实施、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企业服务等经济管理职能,充分依托所在地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政策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赋予产业集聚区更大自主权。纵深推进“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推广容缺办理、多评合一、区域统一评估、全程代办、承诺制等模式,不断提高产业集聚区行政服务效能。

  感谢您对我省产业集聚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