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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统筹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豫发改投资〔2018〕1049号 主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处

索引号:10010-0100-2018-00318 成文日期: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2日 失效时间: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统筹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发改投资〔2018〕1049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统筹基本建设资金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省基建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我省“放管服”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精神,我委对《河南省省级统筹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河南省省级统筹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统筹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22日


 

 

河南省省级统筹基本建设资金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省级统筹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直接投资和补助投资方式安排省级统筹基本建设资金(以下简称省基建资金)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基建资金,是指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编制和下达投资计划、专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投资项目,是指由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省基建资金建设并由省财政全额投资的省本级(包括省直各部门、垂直管理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助投资项目,是指省发展改革委以投资补助形式安排省基建资金的省直单位、市县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自筹资金建设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五条 省基建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重大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和农村项目;

(二)生态环保项目;

(三)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四)省级电子政务项目和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项目;

(六)国家明确要求落实省级投资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七)经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项目或事项。

第六条 申请使用省基建资金的单位为项目申报单位。

负责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初审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的单位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直接投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为项目所属省直主管部门。补助投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为项目所属省直主管部门、省管企业或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七条 省基建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直接投资项目由汇总申报单位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行业中长期专项建设规划等,依托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省基建投资项目库进行项目谋划和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建议方案,随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一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涉及使用省财政专项资金的应同时报省财政厅审核。

补助投资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储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项目在申报年度投资计划时应及时纳入省基建投资项目库,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建议方案,随年度投资计划一并申报。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储备库项目前期工作进展、计划开工时间、合理建设工期等因素,科学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除涉密项目外,对于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省基建资金。

第三章  项目决策

第十条 省基建资金支持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对个别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工期较长的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可适当安排省基建资金作为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申请省基建资金的投资项目,应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省基建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对于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审批项目实施方案,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对点多、面广、单个项目投资500万元及以下的同类项目,可以合并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合计总投资可以突破1000万元。

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对国家和省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建设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包括办公、司法、居住、教育、科研建筑的新建、迁建、原址重建、扩建和改建),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三条 申请省基建资金的核准类项目,政府部门仅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确保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投资行为。精简准入阶段相关手续,仅保留选址意见、用地预审作为核准前置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省基建资金的备案类项目,全面实行告知性备案,备案机关收到全部备案信息即为备案。

第十五条 非涉密项目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在线平台并联办理,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精简申报材料,实行多评合一、联合审验、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区域评估等审批服务模式,持续提升审批服务效率。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六条 省基建资金申报按以下程序执行。

中央在豫单位申请省基建资金,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文件,需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应附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省直部门、单位及省属企业申请省基建资金,由项目申报单位将资金申请文件报送汇总申报单位初审,汇总申报单位提出审查意见并附资金申请文件一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核。项目申报单位即为汇总申报单位的,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所属部门、单位及企业申请省基建资金,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并附资金申请文件一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申请安排补助投资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相关业务处室会同省直主管部门提出资金需求,项目管理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外,申请省基建资金的直接投资和补助投资项目,应由项目申报单位按程序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文件。资金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计划开工时间、年度资金需求等,在建项目需同时说明投资完成情况和工程形象进度等;

(三)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四)申请省基建资金支持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五)年度绩效目标设置情况及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

(六)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资金申请文件提出审核意见,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行业、本地区下年度省基建资金投资计划申请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并附资金申请文件。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文件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一)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

(二)项目符合相关行业要求和建设规范;

(三)年度资金需求符合实际工程进度;

(四)非涉密项目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省基建资金的投资方向、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等进行审查,确有必要时可以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审。

第五章  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统筹考虑年度省基建资金规模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投资决策部署、工程建设进度等因素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原则上,除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省级投资资金和预备费外,其余资金应细化到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的项目原则上分为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和预备项目。正常实施的续建项目直接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已批复、预计在计划安排当年上半年可以开工的项目,列为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已启动、预计在计划安排当年上半年可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批复的项目,列为预备项目,并视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可转为新开工项目。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省政府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方案,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批次下达投资计划。对于续建项目,优先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对于新开工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先期下达部分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其余资金在初步设计批复后分批或一次性下达。财政部门依照投资计划拨付资金。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使用省基建资金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投资计划下达的项目名称、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严禁转移、侵占或挪用省基建资金。

第二十四条 省基建资金直接投资项目应按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

第二十五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控制概算承诺制,项目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概算批复时,应同时出具概算报批承诺书,承诺如未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由项目单位自担后果、自筹资金、自负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原则上调概申请仅受理一次,如调概后再出现超概,缺口资金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直接投资项目如有未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必须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自行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委托评审,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核定调整概算,违规超概算投资原则上不安排省基建资金解决。

第二十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定期组织调度项目建设进度,并按时通过在线平台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调度结果(涉密项目通过纸质文件等其他方式报送),调度内容包括:

(一)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

(二)项目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工程形象进度;

(五)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对投资计划下达当年831日前仍不能开工建设的新开工项目和预计年底前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续建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于910日前报告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由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提出投资计划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及时提出投资计划调整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下达调整计划。对因瞒报、漏报、虚报项目进度造成资金闲置浪费的,相关责任由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和项目单位共同承担。

十条 对于调出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督促项目单位认真分析项目未按计划实施的原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项目进度,并在调整投资计划下达后30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整改报告。

三十一 项目招标采购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项目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请主管部门组织联合验收,及时组织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根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进行账务调整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章  项目监管

第三十三条 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审计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开展项目监管的组织协调、调度管理和网上监测,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独立检查,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对工程进度慢、资金支付慢的项目及时下发督办通知。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财务监督,对属于财政批复范围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计划下达、资金拨付、财务支出和工程实施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住建部门负责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责。

第三十四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是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责任主体,要逐个项目明确日常监管责任人,并随年度投资计划申请一并报送日常监管责任人信息。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随投资计划一并下达。确需调整的,应由汇总申报单位划清责任界线后,履行调整手续,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十五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制定日常监管方案,对项目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管方案及检查结果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日常监管工作从投资计划下达开始到项目竣工验收为止。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密切跟踪项目进展,并于每月5日前通过在线平台对项目实行按月调度(涉密项目通过纸质文件等其他方式报送)。

十六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承担全面责任,负责按批复内容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批复概算,及时准确完整报送进度数据,按时完成调度任务,规范使用省基建资金,定期开展自查,接受相关部门监管,按要求整改落实。

第三十七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省基建投资计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省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省基建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定期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对于实施进度较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后续资金并给予倾斜支持;对于实施进度缓慢、审计发现问题不能及时整改的项目,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或扣减、收回、暂停安排省基建资金等措施予以警示和惩戒。

第三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安排省基建资金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四十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一)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省基建资金的;

(二)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

(三)审核项目不严、造成省基建资金损失的;

(四)所在地区或所属行业的项目存在问题较多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省基建资金,暂停其申请省基建资金资格,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省基建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省基建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批复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信息的;

(七)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审计或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项目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设备材料供应商等中介机构和参建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重大疏忽等情形的,应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为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事项,需要紧急下达省基建资金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统筹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613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