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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用能权统筹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豫发改环资〔2020〕590号 主办单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索引号:10010-0100-2020-00001 成文日期: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8日 失效时间:

有效性: 有效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用能权统筹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豫发改环资〔2020〕59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用能权统筹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财政局

《河南省用能权统筹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用能权统筹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727   

  

 

河南省用能权统筹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用能权统筹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保障用能权交易活动依法依规进行,根据《河南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豫政办〔201840号)和《河南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925号)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能权统筹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用能权统筹指标是指省级预留和收储的用能权指标以及能源消费量节余指标用能权统筹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是指采取定向投放或市场竞价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有偿投放用能权统筹指标的活动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用能权统筹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全省用能权统筹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具体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用能权统筹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用能权统筹指标优先支持国家和省规划布局的重大项目,符合条件的新增用能企业可申请购买。

第六条  新增用煤项目所需煤炭消费量可通过用能权交易获得,煤炭消费量指标与用能权指标按有关标准进行换算。

第七条  省用能权交易市场用能权指标出现供应不足时,省级用能权统筹指标可通过有偿的方式向市场投放用能权交易市场用能权指标出现需求不足时,对用能权交易市场中的过剩用能权指标进行有偿收储

第八条  获得用能权统筹指标的企业自愿成为省用能权交易市场主体遵守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获得的用能权统筹标按照有关交易规则参与市场交易。

第九条  有偿取得用能权指标的企业,不免除其应承担的节能目标考核、节能措施和节能减煤应急管理等义务。

第三章  交易流程

第十条  用能权统筹指标综合考虑企业能源消费需求、用能权交易市场运行等因素采取定向投放或市场竞价的方式,通过省用能权交易系统不定期进行投放。

第十一条  定向投放采固定价格。市场竞价设定基准价格,基准价格参照省用能权交易市场价格确定

第十二条  用能权统筹指标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信息。发布用能权交易公告明确指标数量、基准价、交易时间、投放对象需具备的条件等信息。

(二)提出申请。有申购意向的用能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提交申请,提出申购数量

(三)资格审核。按照有关要求对提出申请的用能单位进行资格审核,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在省用能权交易系统公布。

(四)指标交易。具体承担用能权统筹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机构依程序开展定向投放和市场竞价交易活动。

(五)指标下达确定成交后,申购企业在指定时间内缴纳成交价款,取得交易凭证,在用能权注册登记系统进行用能权指标登记未按规定时间支付成交价款的申购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用能权统筹指标有偿投放所得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省级国库,计入“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

第十四条  需要对用能权指标进行收储时,所需资金省级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