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名称: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以奖代补项目绩效评价和
文号:豫发改环资〔2020〕842号 主办单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索引号: 成文日期:2020年10月27日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7日 失效时间:
有效性:有效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以奖代补项目绩效评价和
豫发改环资〔2020〕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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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以奖代补项目绩效评价和资金清算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财政局:
根据《河南省省级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豫财建〔2019〕28号),为科学实施省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以奖代补项目绩效评价和资金清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省级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以奖代补项目绩效评价和资金清算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25日
河南省省级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
以奖代补项目绩效评价和资金清算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河南省省级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豫财建〔2019〕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学组织实施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以奖代补项目(以下简称以奖代补项目)绩效评价和资金清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奖代补项目,是指依据《管理办法》规定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支持的节能和循环经济重大工程,包括静脉产业园、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产业集聚区循环化改造等节能和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是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开展以奖代补项目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单位申请资金清算的依据。
第二章 清算标准
第四条 以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实施方案》中明确的总投资为依据,省财政奖补资金按总投资15%予以奖补,每个园区、基地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清算资金坚持绩效优先,从项目建设、投资完成和绩效目标达成三个方面实施综合评价,分类实施奖补。
(一)《实施方案》中确定项目全部建成投产、投资完成率85%以上且绩效目标达成率90%以上的,予以全额奖补。
(二)《实施方案》中确定项目2/3以上建成投产、投资完成率60%以上且绩效目标达成率70%以上的,按实际投资占《实施方案》总投资比例清算奖补资金。
(三)《实施方案》中确定项目建成投产不足2/3、投资完成率低于60%且绩效目标达成率低于70%的,不予安排奖补资金。
第三章 清算程序
第六条 以奖代补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实施期满3个月内按程序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完工报告并申请奖补资金清算。完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方案》批复情况。包括绩效目标、投资规模和重点支撑项目、实施年限等基本情况。
(二)《实施方案》实施情况。包括重点支撑项目固定资产设备采购、土建工程以及生产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三)投资完成情况。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报告。
(四)绩效目标达成情况。分析绩效目标达成情况,判断完成预定目标比率。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的资金清算文件和完工报告,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论证,拟定奖补资金清算额度,并纳入当年省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完工报告和资金清算申请等工作,加强对完工报告等相关材料的审核把关。
第九条 对未按期报送完工报告或未达到清算标准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安排奖补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有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依据《预算法》、《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