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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实施四周年普法宣传活动

时间:2021-01-12 17:22 来源:法规处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下简称《管理法》)实施四周年,为加大《管理法》普法宣传工作力度,切实提升普法知晓率,我委高度重视,专题研究部署了宣传工作,向委机关全体人员发送《管理法》普法宣传短信,在委官方网站发布宣传图片和宣传材料,大大提升了懂法、学法、用法的能力。


省发展改革委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实施四周年普法宣传活动


  《管理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使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开展活动从无法可依过渡到有法可依,既有利于纾解其原先的合法性困境,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这里的“境外”,包括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社会团体主要是指在境外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商会等非营利组织,智库机构主要是指在境外依法成立的非营利、非政府的研究中心、咨询中心等。

  《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开展活动。

  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管理”,申请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未经登记、备案,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等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等。结合我委职责,我委主要对宏观经济研究、气候变化、保护区建设等领域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下一步,省发展改革委将继续加强对《管理法》的宣传贯彻学习,进一步提高认识,依法依规做好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省设立宏观经济研究等领域开展活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相关文件:

  http://fgw.henan.gov.cn/2021/01-14/2079537.html

  http://fgw.henan.gov.cn/2021/01-14/20795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