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41010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1-07-05 00:00
来源: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
第1241010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赵邵杰、韩冠先、史明艳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调整乡村基层医疗机构用电价格的提案”收悉。经商省卫生健康委、省电力公司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规定,我省电价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等三类,其中,乡村基层医疗机构用电属于工商业及其他用户,执行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下相应电压等级用电价格,即一般工商业电价。按照国家现行政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没有权限将实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范围扩大到乡村基层医疗机构。
乡镇卫生院和农村卫生室在为农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实现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对于乡村基层医疗机构确实经营困难的,地方政府可通过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等办法予以支持。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电力体制改革要求,有序推进除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以外的售电价格逐步由市场形成,鼓励乡村基层医疗机构通过参加电力直接交易与发电企业协商电价,降低运营成本。
感谢您们对河南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