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委发公文

公开事项名称:关于降低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豫发改收费〔2021〕710号 主办单位: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索引号: 成文日期:2021年08月27日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8日 失效时间:

有效性: 有效

关于降低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21〕71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降低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

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物价办、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现就降低我省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标本单采)项目收费标准调整为50/人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标本混采)收费标准调整为15/人次,按最高限价管理,收费单位不得上浮,下调幅度不限以上收费标准不含检测试剂价格(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标本混采除外),检测试剂价格按疾控机构实际购进价销售,不得加价销售。由财政补助资金采购或慈善捐赠的试剂不得收费。 

二、其他项目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等仍按《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194号)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监督。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四、各地价格、财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超标收费、重复收费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五、本通知自2021828日起执行,疫情结束自行废止。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202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