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名称: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豫发改价管〔2021〕873号 主办单位:价格管理处
索引号:10010-0100-2021-00001 成文日期: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9日 失效时间: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21〕873号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
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省电力公司,各燃煤发电企业(控股公司)、增量配电网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21年10月15日起,省内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其中,基准价为0.3779元/千瓦时,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下浮动不超过20%限制。
二、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面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仅保留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目录销售电价,调整后的河南省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见附件1。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基本电价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2021年10月15日起,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暂无法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由电网企业(含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以及各增量配电网企业,下同)代理购电。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尚未进入电力市场的工商业用户,2021年11月30日之前为过渡期,需尽快完成进入电力市场必要程序,过渡期内用电价格仍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执行。代理购电的方式流程等,按国家有关安排另行制定。
四、燃煤发电企业特别是煤电联营企业,要统筹考虑上下游业务经营绩效,合理参与电力市场报价,促进市场交易价格合理形成。电网企业要严格落实供电保障责任,加快建立代理购电机制,在正式代理购电一个月之前,尽快通过公告、发函等方式告知工商业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相关事项,做好沟通衔接,实现市场化交易机制平稳运行。工商业用户要尽快熟悉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及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相关规定,在过渡期内要选择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或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确保如期进入电力市场。
五、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方面理性看待市场交易电价合理浮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平稳实施、落地见效。
我省此前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河南省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
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
2021年10月18日
附件1
河南省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
用电分类 | 电压等级 |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 |||||
净电价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 建设基金 | 可再生能源 电价附加 | 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基金 | 地方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基金 | 合计 | ||
一、居民生活用电 | |||||||
1、直供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一档电量 | 不满1千伏 | 0.549110625 | 0.003189375 | 0.001 | 0.0062 | 0.0005 | 0.560 |
1-10千伏及以上 | 0.510110625 | 0.003189375 | 0.001 | 0.0062 | 0.0005 | 0.521 | |
2、直供合表用户 | 不满1千伏 | 0.557110625 | 0.003189375 | 0.001 | 0.0062 | 0.0005 | 0.568 |
1-10千伏及以上 | 0.518110625 | 0.003189375 | 0.001 | 0.0062 | 0.0005 | 0.529 | |
3、趸售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一档电量 | 不满1千伏 | 0.549110625 | 0.003189375 | 0.001 | 0.0062 | 0.0005 | 0.560 |
1-10千伏及以上 | 0.489110625 | 0.003189375 | 0.001 | 0.0062 | 0.0005 | 0.500 | |
4、趸售合表用户 | 不满1千伏 | 0.557110625 | 0.003189375 | 0.001 | 0.0062 | 0.0005 | 0.568 |
1-10千伏及以上 | 0.497110625 | 0.003189375 | 0.001 | 0.0062 | 0.0005 | 0.508 | |
二、农业生产用电 | |||||||
1、一般农业生产用电 | 不满1千伏 | 0.481010625 | 0.003189375 | 0.4842 | |||
1-10千伏 | 0.472010625 | 0.003189375 | 0.4752 | ||||
35-110千伏以下 | 0.463010625 | 0.003189375 | 0.4662 | ||||
2、农业深井及高扬程排灌用电 | 不满1千伏 | 0.461010625 | 0.003189375 | 0.4642 | |||
1-10千伏 | 0.452010625 | 0.003189375 | 0.4552 | ||||
35-110千伏以下 | 0.443010625 | 0.003189375 | 0.4462 |
备注:1、农村低压各类用电按上表合计栏电价执行,其中含维管费。
2、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二档、三档电价,在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05元和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