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百问百
发布时间 : 2021-12-17 03:06
一、适用范围
(一)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主要参考哪些政策性文件?
答:国务院层面,请参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层面,请参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1号)等。
其他部门层面,请咨询相应部门。
(二)哪些类型的投资活动属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以下称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
答:根据11号令第二条,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2.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3.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4. 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5.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6.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7. 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8.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11号令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11号令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三)11号令第二条“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其中“资产、权益”的范围是什么?
答:11号令中的“资产、权益”包括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各类资产、权益。
(四)哪些类型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申请核准?哪些类型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申请备案?
答:根据11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11号令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五)11号令中“境内企业直接开展的境外投资”是指投资主体以什么形式开展的境外投资?
答:11号令中“境内企业直接开展的境外投资”是指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境外投资。例如,境内企业A直接新建或收购境外企业B;境内企业A将资产、权益注入境外子公司a或为a提供融资担保,由a新建或收购境外企业B。
(六)11号令将“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监管和服务范围。其中,“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应穿透至哪一层级?
答:11号令所称“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逐层追溯,穿透至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境内投资主体的所有境外企业。
(七)投资主体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而是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是否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答: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敏感类境外投资,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核准。
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项目,投资主体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不需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无需办理有关手续。
(八)投资主体在港澳台地区投资是否属于境外投资?
答:根据11号令第六十二条,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
(九)境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开展其他境外投资项目,是否适用11号令?
答:根据11号令境内企业第六十三条,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开展投资不适用11号令,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
(十)11号令中所称“境内自然人”,是否指拥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答:11号令所称“境内自然人”指的是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境内自然人。
(十一)境外企业B的主要资产C位于中国境内,境内企业A直接并购境外企业B,从而获得境内资产C。该类情形是否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
答:根据11号令第二条,境内企业A并购境外企业B,获得境外企业B的相关权益,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
(十二)境内企业A拟收购境内的外资企业C,向C的境外股东B支付收购资金。该类情形是否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
答:境内企业A收购境内的外资企业C,未发生11号令第二条规定的投资活动,该类情形不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
(十三)境内企业A拟向境内企业B收购其控制的境外企业b,交易资金拟于境内支付。上述投资活动是否适用11号令?
答:境内企业A向境内企业B收购其控制的境外企业b,属于11号令第二条所述境外投资,适用11号令。
(十四)境内企业A与境外企业B签署协议,收购B持有境外企业b,资金来源为境内企业A在境外的自有资金,不涉及跨境资金流动。上述情形是否适用11号令?
答:境内企业A收购境外企业B持有境外企业b,收购资金由A在境外的自有资金支付,不涉及跨境资金流动。上述情形中,境内企业A投入了资产权益,并获得了境外资产b的所有权,适用11号令。
(十五)境内企业A所控制的境外企业a拟在境外发行债券,A拟为a的发债行为提供担保。该类情形是否适用于11号令?
答:境内企业A所控制的境外企业a在境外发行债券,A对a的发债行为提供担保。发债募集资金拟开展11号令第二条规定的境外投资的,适用11号令。发债募集资金不用于11号令规定的境外投资的,不适用11号令。
(十六)境内保险企业拟向境外汇出保险资金,是否适用于11号令?
答:境内保险企业拟使用保险资金开展11号令第二条规定的境外投资的,适用11号令,境内企业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核准、备案。境内保险企业不开展11号令第二条规定的境外投资的,不适用11号令,不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核准、备案。
(十七)境内企业为境外子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境外子公司的融资资金用途不涉及11号令第二条规定的的境外投资活动,这种情况需要履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吗?
答:境内企业为境外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资金不用于开展11号令第二条规定的境外投资的,不适用11号令,不需要向发展改革委部门申请核准、备案。境内企业为境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融资资金用于开展11号令第二条规定的境外投资的,适用11号令,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核准、备案。
(十八)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是否需要按照11号令有关规定履行有关手续?
答:是。
(十九)11号令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简称9号令)同时废止。企业在2018年3月1日之前实施的、按照当时有效的9号令无需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的行为,是否需要按照11号令有关规定补办核准、备案、报告等手续?
答:不需要补办。
(二十)境内企业A拟为其境外母公司B在境外的投资提供融资或担保,境内企业A不获得该项投资有关的任何权益,且境外企业B不受境内主体实际控制。境内企业A是否需要就此履行核准、备案或大额非敏感报告手续?
答:若境内企业A仅为境外母公司B相关投资提供融资或担保,但未获得任何权益,则不属于11号令第二条所称的境外投资,无需就此履行核准、备案或大额非敏感报告等手续。
(二十一)境内企业A拟0元收购境外企业B,企业B的财务报告中显示B有一定资产,该类情况是否适用于11号令?
答:境内企业A在收购境外企业B的过程中既不存在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投入,也不提供融资、担保的,不构成11号令第二条所称投资活动,不适用于11号令。
(二十二)境内企业A向境外子公司a提供资金支持,用于a的日常经营活动,是否适用11号令?
答:境内企业向境外子公司增资(母公司增加子公司注册资本等,不需子公司偿还)适用11号令。
境内企业通过境外放款借钱给境外子公司(母公司借钱给子公司,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履行有关手续,需要子公司在一定时间内偿还),不适用11号令。
(二十三)境内企业A拟购买境外企业B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否适用11号令?境内企业A拟将其持有的境外企业B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持有B的股权,是否适用11号令?
答:境内企业A购买境外企业B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适用11号令。境内企业A拟将其持有的境外企业B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持有B的股权,适用11号令。
二、敏感类项目
(二十四)《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武器装备的研发、生产、维修、保障等。
(二十五)《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在流经两国或两国以上国境的河流上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
(二十六)《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新闻传媒”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新闻传媒”,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新建或并购涉及时政且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境外新闻机构(包括新闻网站)、出版机构、广播电视机构等。
《目录》所称“新闻传媒”,不包括以下境外投资项目:境内新闻机构、出版机构、广播电视机构等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向境外分支机构日常运营增资等。
(二十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房地产”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房地产”,主要是指以下两类境外投资活动:(1)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在境外新建或并购住宅、商业地产项目以及并购用于建设住宅或商业地产的土地;(2)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在境外新建或并购房地产企业、向境外既有房地产企业增加投资、投资境外房地产信托基金等。
《目录》所称“房地产”,不包括以下六类境外投资活动:(1)投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2)新建或并购企业自用的办公场所、员工宿舍等;(3)投资用于实体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筑开发,例如产业园、科技园、仓储物流园等;(4)建筑企业以获取工程承包合同为目的,对拟承建的项目进行小比例投资;(5)已依法合规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尚未完成的项目;(6)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项目。
(二十八)《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酒店”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酒店”,主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新建或并购星级酒店、旅游度假村、商务酒店、一般旅馆等。
《目录》所称“酒店”,不包括以下四类境外投资活动:(1)投资不持有酒店物业资产的酒店管理业;(2)投资不含住宿的餐饮业;(3)已依法合规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尚未完成的项目;(4)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项目。
(二十九)《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影城”,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影城”,主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新建或并购境外电影院、院线公司。
(三十)《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娱乐业”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娱乐业”,主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1)新建或并购境外室内娱乐设施(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网吧等);(2)新建或并购境外游乐园、主题公园等;(3)新建或并购境外彩票公司。
(三十一)《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体育俱乐部”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体育俱乐部”,主要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新建或并购雇佣(或租用)运动员从事体育竞技、表演、训练、辅导、管理的组织、机构、企业等。
(三十二)《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目录》所称“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不包括以下两类境外投资活动:(1)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2)境内金融企业已取得国内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三十三)境内企业以境外发行债券为目的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属于境外投资敏感行业“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答: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用于发行债券进行境外融资,则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这一活动不属于境外投资的敏感行业“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三十四)境内企业收购境外音乐制作公司或影视制作公司,是否属于涉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答:境内企业收购境外音乐制作公司或影视制作公司,不属于敏感行业境外投资项目。
(三十五)境内企业A的某投资项目在取得备案通知书时不属于敏感项目。目前,该项目所属行业被列入敏感行业范围,境内企业A拟对项目有关事项进行变更,上述情形应申请备案变更还是申请项目核准?
答:按以下情形分类处理:(1)如果企业拟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特别是新增该敏感行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的,则应按新项目申请核准。(2)如果原备案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不发生变化,例如受汇率或市场因素影响,中方投资额发生变化等,则可申请备案变更。
(三十六)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予以核准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十六条,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条件为:
(一)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
(三)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对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一般将之视为不违反11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宏观调控政策”:(1)该项目属于政府间合作项目;(2)核准机关就项目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驻外使馆明确表示支持该项目。
三、新项目申报
(三十七)投资主体应在境外投资项目进展到哪一步时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答: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二条,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11号令所称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按照11号令第十七条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三十八)境内企业A拟设立境外企业a,暂不投入资产权益(不实缴注册资金,也未开展其他境外投资活动)。A应当何时履行核准、备案手续?
答:按照11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具体而言,如境内企业A拟设立境外企业a,则A应当在为a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A可以先注册境外企业a,但在实际出资前(实缴注册资金、为并购或绿地投资投入资产权益等)应当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三十九)地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项目,不涉及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且中方投资额不超过3亿美元,应向哪里申请办理境外投资核准、备案?
答:根据11号令第十四条,地方企业开展非敏感类境外投资,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需在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请咨询相应部门。
(四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提到,“四、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中所列(一)(二)(三)项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请问第(四)项“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和第(五)项“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是否需要核准?
答:第(四)(五)项不属于境外投资核准管理范围。
境外投资应符合投资目的国要求的技术、环保、能耗、安全标准。
(四十一)投资主体拟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不超过3亿美元的非敏感类项目,是否需要申请项目备案或提交项目情况报告表?
答: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不超过3亿美元的非敏感类项目,境内企业不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提供融资、担保,则境内企业既不需要申请备案也不需要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
(四十二)地方企业向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申请3亿美元以下非敏感类境外投资备案,与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3亿美元以上非敏感类境外投资备案的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是否一致?
答:流程基本一致,均需按11号令有关规定进行办理。部分省(市)出台了本省(市)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具体情形请以备案机关的实际要求为准。
(四十三)境内企业A拟将其控制的境外企业a的股权与境外企业B进行股权置换,是否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
答:境内企业A使用其控制的境外企业a的股权,与另一境外企业B进行股份置换,A获得B的股权,上述活动属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条所称的境外投资。
(四十四)境内企业参与境外的油气区块项目投标,是否需要在参与投标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核准、备案?
答: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二条,投资主体应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境内企业参与境外项目投标,无需在参与投标前申请项目核准、备案。企业可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判断申请核准或备案的时间,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即可。
(四十五)11号令第五十一条所称“恶意分拆项目”如何理解?
答:“恶意拆分项目”主要是指投资主体为规避监管而故意将一个项目拆分为多个项目。需要指出的是,根据项目需要或一般商业惯例而进行的正当合理的分期建设不属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所称“恶意分拆项目”。
(四十六)中央管理企业持有部分股权的境内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是否应该按照中央管理企业进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核准申报?
答:若中央管理企业A直接或间接拥有境内企业a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中央管理企业A是a的第一大股东,并能够支配a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则a应按照中央管理企业进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申报。
(四十七)境内企业进行内部架构调整,由境内子公司A并购境内子公司B持有的境外资产C,交易协议的金额为1美元。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时中方投资额应为1美元还是境外资产C的实际价值?
答:境内企业进行内部架构调整,由境内子公司A并购境内子公司B持有的境外资产C,在申请该项目核准或备案时,中方投资额可按照协议约定金额1美元申报。核准、备案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中注明内部架构调整有关情况和境外资产C实际内容。
(四十八)境内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处,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仅负责境内企业或机构营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该等行为核准、备案机关是否可以受理?
答:境内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处,核准、备案机关可参照境内企业在境外新设企业予以受理。
(四十九)投资主体拟在境外发债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境外投资。投资主体应先办理外债备案登记还是境外投资核准、备案?
答:按照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有关规定,投资主体应提供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其中,以发行股票、债券等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应提供相应的支持性文件或说明文件。
具体而言,如果境内企业拟通过发行外债募集境外投资资金,在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之时,尚无法取得外债备案登记证明的,应当在项目核准、备案申报材料中对发行外债的进展情况作出说明。
(五十)投资主体在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与在商务部门履行新建境外企业有关手续,是否有先后顺序?
答:没有。
(五十一)境内保险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申请发展改革部门项目核准、备案与办理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手续有没有先后顺序?
答:没有。
(五十二)地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的,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需要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答:不需要。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备案机关提交。
(五十三)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多久?
答: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五条,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如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四、项目变更延期等
(五十四)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内容拟发生变化的,投资主体是否需要申请核准、备案变更?
答:根据11号令第三十四条,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1)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2)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3)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4)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5)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五十五)境内企业已取得境外投资备案通知书,中方投资全部为自有资金,现境内企业拟将部分中方投资改为银行贷款。上述情形境内企业是否需要申请项目变更?
答:境外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发生变化不属于11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必须变更的情形,企业不需要申请项目变更。如果企业因其他原因需要对资金来源进行备案变更的,可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备案机关可视情决定受理与否。
(五十六)境内企业A拟向境外子公司a1注资,并由a1收购境外企业b,A已按上述收购方案取得境外投资备案通知书,现A拟将路径公司a1调整为a2。上述情形企业是否需要申请项目变更?
答:境内公司的境外投资收购标的未发生变化,仅路径公司发生变化的,不属于11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必须变更的情形,企业不需要申请项目变更。如果企业因其他原因需要对路径公司进行备案变更的,可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备案机关可视情决定受理与否。
(五十七)投资主体向其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加投资,额度超过原备案金额的20%,此情况应该申请变更还是申请新项目备案?
答:如果原核准、备案项目尚未完成,且投资主体拟新增的投资仍用于原核准、备案项目,仅因市场、汇率等因素致使投资额增加,则投资主体应申请原核准、备案项目变更。如果新增投资并非用于原备案项目,而是用于新的境外投资活动,则投资主体应申请新项目核准、备案。
(五十八)境内企业A拟设立境外企业a,并已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因拟注册的境外企业a名称被占用等原因,a实际注册的名称与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中列明的名称不一致。境内企业A是否需要就此办理变更手续?
答:新设企业的名称发生变更不属于11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必须履行变更手续的情形。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中境外新设企业名称与实际名称不一致,若不影响企业后续工作的,企业无需申请项目变更。若影响企业后续工作的,核准或备案机关可受理企业的变更申请。
(五十九)11号令第二条中“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与第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发生变化,有何区别?什么情形下需要申请项目变更,什么情形下需要申请新的项目核准或备案?
答:境内企业已取得境外投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后,项目尚未完成前,拟发生11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有关情形,企业应按照11号令相关规定申请项目变更。境内企业已完成此前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拟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开展新的境外投资项目,应按照11号令相关规定申请。如未完成全部投资,而投资额变化达到需进行变更的标准,应履行变更手续;如已完成全部投资,需要追加投资额,则履行新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六十)境内企业在11号令生效前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企业在有效期内并未实施该项目。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后能否申请项目延期?
答:境内企业在11号令生效前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且有效期内并未实施该项目的,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后,核准、备案机关不再受理项目延期申请。企业应按照11号令及配套格式文本等政策文件要求,提出新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
(六十一)投资主体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延期,最长可以延期多久?
答:近年来,我委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进行延期,单次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五、申报材料
(六十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是否有格式模板?如何填报?
答: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可查阅11号令及配套格式文本的附件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文件格式文本”、附件2“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附件14“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示例”、附件1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上述格式文本均附有填报指南。
(六十三)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的申报材料是否有格式文本?如何填报?
答:投资主体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可查询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的附件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文件格式文本”、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附件14“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示例”、附件1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上述格式文本均附有填报指南。
(六十四)境内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是否需要提交《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答:不需要。《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是申报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敏感类项目)需要提供的要件之一。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可查阅11号令及配套格式文本附件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文件格式文本”、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附件14“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示例”、附件1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上述格式文本均附有填报指南。
(六十五)境外投资项目的中方投资额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11号令第十四条,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对于部分投融资结构复杂的项目,可参考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里的中方投资额计算方法。
(六十六)境内企业以境内股权置换境外企业的股权,不涉及现金交易,如何计算中方投资额?
答:境内企业以股权置换方式进行境外投资活动,可按照公允价格(比如:上市公司可按照股票市值换算)和交易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方法计算中方投资额。
(六十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材料中要求填写“投资主体近两年信用情况”,如果投资主体注册不满两年,应如何填写?
答:如果投资主体注册不满两年,可以填写投资主体从注册至今的信用情况。但要注意的是,该项需要填写的内容应包括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近两年信用情况。详情见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中的填报指南。
(六十八)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材料中要求提供的“最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有何要求?
答:投资主体应提供最新年度或半年度(日历年度或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投资主体成立时间较短、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应提供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详情见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文件格式文本”和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中的填报指南。
(六十九)境内企业设立时间未满一年,尚未有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企业应如何提交有关材料?
答:根据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要求,“投资主体成立时间较短、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应提供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同时要求投资主体提供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近两年信用情况。信用情况包括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是否被列入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核准、备案机关可根据企业提供的上述材料及项目情况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七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供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是否必须提供?
答:投标、并购、合资、合作等项目,投资主体应提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项目实施前无法取得上述协议或类似文件的,投资主体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比如:某项目的内容是投资主体A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a,不涉及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投资主体A在申报材料中对该情况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详情见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文件格式文本”和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中的填报指南。
(七十一)境内企业在准备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申请材料时,如果中外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是否需要附送中文翻译版?
答:暂不要求企业必需提交中文翻译版。如投资主体已有协议中文版,建议与协议外文原件同时提交。对于因工作需要,确需申请人提供协议中文翻译版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将请投资主体补充提供。
(七十二)对项目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投资主体可以按11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提出核准、备案申请。该类情形下,企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企业申请项目前期费用核准、备案的,申报材料与一般项目核准、备案的申报材料要求一致,企业可查阅11号令和配套格式文本。投入前期费用时无法取得的文件,企业做出合理、充分说明后可不提供。例如,企业A拟开展可行性研究或资源勘探,不涉及签署投资协议。企业A对该情况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该项材料。
(七十三)境内企业A在甲国设立子公司a,a和注册地为乙国的境外企业B签署协议,收购其注册地为丙国的子公司b,收购标b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国。上述情形中,企业在申请项目备案时,应如何填写直接目的地或最终目的地?
答:直接目的地是指境内企业在境外新建或并购的第一层级企业所在地,最终目的地是指在境外新建或并购的最终层级企业所在地,一般是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企业经营的所在地,在并购项目中,最终目的地一般指被收购企业的注册地。填写方式详见配套格式文本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的填报指南。
问题所述情形,直接目的地为境内企业A的境外子公司a所在注册地甲国,最终目的地为被收购企业b所在注册地丙国。由于被收购企业b主要资产所在地为丁国,与b注册地不一致的,A还应在项目备案表“投资主体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中予以说明。
(七十四)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材料中关于“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应如何填写?
答:境内企业在填写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第十五项“关于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时,应包括项目对行业发展、宏观经济、我与有关国家关系等方面的积极和消极影响,企业还应特别说明项目是否涉及我国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具体领域参见国办发〔2017〕74号《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是否涉及我国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资源、产品、技术、服务等(如有,则进一步说明有关部门审批情况),是否对我国履行有关国际义务(如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制裁决议等)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其他威胁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情形。填写方式详见配套格式文本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的填报指南。
(七十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材料中关于“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应包括哪些内容?是否有示例图可参考。
答: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首先应披露投资主体的直接股东或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国籍或注册地、持股或出资比例等),其次应向上逐层追溯,直至最终实际控制人(最终实际控制人包括单一实际控制人,也包括共同实际控制人,一般应为自然人或国有控股实体)。披露方式和示例图详见配套格式文本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附件14“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示例”。
(七十六)境内非企业组织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应如何提供关于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答:投资主体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
(七十七)境内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关于“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应提供哪一层级的决策文件?
答:境内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根据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提供投资主体作出该项投资决策的有关文件。如董事会决议、投委会决议等。部分项目的投资决策权归属于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则应提供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出该项投资决策的有关文件。
(七十八)境内非企业组织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关于“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应如何提供?
答:境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投资主体作出该项投资决策的有关文件。
(七十九)投资主体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材料中的真实性承诺书应由谁签署?
答:真实性承诺书应由作出该项决策的人员签署。例如,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文件是董事会决议的,真实性承诺书应由参与该项决策的董事会成员签署。又如,境外投资项目由管理层决策的,真实性承诺书应由参与项目决策的企业高管(总裁或总经理、主管的副总裁或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法务总监、首席合规官等)签署。
(八十)投资主体申请对已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11号令及配套格式文本,投资主体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详见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6):
1.境外投资项目变更申报文件。
2.附具以下文件:
(1)拟增加投资主体的: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②该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③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该投资主体非企业的除外)④最新经审计的该投资主体财务报表(该投资主体是境内自然人的除外)⑤该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⑥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⑦证明该投资主体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⑧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2)拟减少投资主体的: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②该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③该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④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⑤因减少某个投资主体而造成其他投资主体出资额增加的,增加出资额的投资主体还应提供证明其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⑥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3)拟变更投资地点: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②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③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④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4)拟变更主要内容和规模: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②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③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④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5)拟变更中方投资额: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②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③中外方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协议或类似文件④拟增加中方投资额的,还应提供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⑤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6)拟变更其他重要事项:根据情况附送有关文件。
(八十一)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申请延期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11号令及配套格式文本,投资主体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延期应提交以下材料(详见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8):
1.境外投资项目延期申报文件。
2.附具以下文件:(1)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2)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3)投资主体关于延期的有关投资决策文件;(4)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六、事中事后监管
(八十二)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3亿美元以上非敏感类境外投资,已按11号令要求提交了大额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情况报告表。后续工作中,原报告表中的投资内容拟发生变更,是否需要履行变更手续?
答: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3亿美元以上非敏感类境外投资,在实施过程中投资内容拟发生变更,境内企业可再次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说明变更情况。
(八十三)境内企业A此前办理了项目备案,但目前该项目因商业原因中止,企业A应履行什么手续?
答:企业可以提交项目情况报告,将有关情况告知备案机关。若资金已经汇出境外,建议企业按照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履行有关手续。
(八十四)境内企业A已经完成对境外企业B的收购,如果A计划减资、注销或退出B,A是否需要履行变更手续?
答:境内企业A已经完成对境外企业B的收购,如果A计划减资、注销或退出B,A无需履行变更手续。
(八十五)境内企业A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已取得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现拟将获得的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企业B,是否需要按照11号令第三十四条履行项目变更手续?
答:如果境内企业A收购股权的项目未完成,需要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履行变更手续。如果该项目已完成,则境内企业A不需要再履行项目变更手续。
(八十六)境内企业已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是否需要在有效期内完成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所有投资内容?
答:项目核准或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是指境内企业需在有效期内开始实施该境外投资项目。企业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始实施该境外投资项目,也未申请项目变更或延期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企业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开始实施该境外投资项目的,在投资内容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实施该项目,直至完成已核准或备案的有关投资内容。
11号令所称项目实施,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
如企业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已完成所有投资内容后,拟对同一标的实施再增资或股权收购等行为,则不属于项目变更范围,企业需重新办理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八十七)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重大不利情况的应如何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
答:根据11号令第四十三条,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详见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12“境外投资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的填报指南。
(八十八)投资主体在完成境外投资后应如何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
答:根据11号令四十四条,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详见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13“境外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的填报指南。
11号令所称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八十九)投资主体收到发展改革部门发出的重大事项问询函,应履行什么手续?
答:根据11号令四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就境外投资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向投资主体发出重大事项问询函。投资主体应当按照重大事项问询函载明的问询事项和时限要求提交书面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公示重大事项问询函及投资主体提交的书面报告。
七、在线申报系统
(九十)投资主体拟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网上申报入口在哪里?
答:投资主体可访问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在“政务服务中心”栏目下点击进入“网上政务大厅”,在“事项申报”或“我要申报”栏目下,选择“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点击“事项申报”即可进入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投资主体需按照页面提示进行用户注册和登录,登录后选择“项目核准”开始申报。
投资主体也可直接访问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http://jwtz.ndrc.gov.cn/jwtz-ex/index.action)进行用户注册和登录,登录后选择“项目核准”开始申报。
(九十一)中央管理企业拟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网上申报入口在哪里?
答:中央管理企业可访问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在“政务服务中心”栏目下点击进入“网上政务大厅”,在“事项申报”或“我要申报”栏目下,选择“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外,中央管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备案”事项,点击“事项申报”即可进入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企业需按照页面提示进行用户注册和登录,登录后选择“项目备案”开始申报。
企业也可直接访问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http://jwtz.ndrc.gov.cn/jwtz-ex/index.action)进行用户注册和登录,登录后选择“项目备案”开始申报。
(九十二)地方企业拟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网上申报入口在哪里?
答:地方企业可直接访问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http://jwtz.ndrc.gov.cn/jwtz-ex/index.action)进行用户注册和登录,登录后选择“项目备案”开始申报。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含)的项目将由系统分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3亿美元以下项目将由系统分送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北京、上海已建立有关政务服务系统,上述地区的地方企业办理3亿美元以下项目请咨询当地发展改革部门。)
(九十三)投资主体拟申请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报告,网上申报入口在哪里?
答:企业可直接访问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http://jwtz.ndrc.gov.cn/jwtz-ex/index.action)进行用户注册和登录,登录后选择“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报告”开始申报。
(九十四)投资主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是否需要登录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获取项目代码?
答:不需要。2018年3月1日起,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平台已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共享信息。投资主体只需在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即可,系统会自动赋予项目代码。若此前已取得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该代码依然有效,请直接将代码填入网络系统中“项目代码”一栏。
(九十五)投资主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是否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纸质材料?
答:核准、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投资主体注册登录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系统(也可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相应事项办理通道进入)在线进行申报并提交电子材料即可。
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将纸质材料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进行申报。
(九十六)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是否是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备案单独使用的系统?办理商务主管部门的新建境外企业相关手续是否也要使用这个系统?
答: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是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境外投资核准、备案的网络系统,商务主管部门新建境外企业相关手续办理不适用该系统,有关详情请咨询商务主管部门。
(九十七)在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注册用户时,需要上传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是指什么?
答:指的是企业或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扫描件。
(九十八)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用户注册的审核机关是哪里?
答: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按照用户分类进行注册审核。中央管理企业和自然人注册用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审核,地方企业注册用户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外资相关处室审核。
(九十九)在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中同一家境内企业申报多个境外投资项目,是否可以注册多个用户账号?
答:同一家企业应注册一个用户账号。
(一百)投资主体有其他境外投资相关问题的,应向哪里咨询?
答:在豫央企、省管企业和地方企业均可向省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咨询,联系电话***,也可咨询省发展改革委业务处室(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联系电话0371-69691141,或按属地原则咨询注册地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