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委发公文

公开事项名称: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文号:豫医保办〔2022〕10号 主办单位:收费处

索引号: 成文日期:2022年04月08日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8日 失效时间: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豫医保办〔2022〕10号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

项目价格的通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巩义、兰考、汝州、滑县、长垣、邓州、永城、固始、鹿邑、新蔡县(市)医疗保障发展改革委、物价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省疾控中心: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5号)要求,适应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变化,现就进一步降低公立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标本单采)项目价格降低至18/人次(不含核酸检测扩增试剂),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标本混采)项目价格降低至8/人次(含相关试剂及耗材)。相关项目价格为各级公立医疗和疾控机构开展核酸检测服务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调幅度不限。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标本单采)时,采购扩增试剂价格超过10元的,项目价格自动下浮,确保向群众收取的检测项目费用和试剂费用总和不得超过28/人次。(见附件)

二、公立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应同时提供单人单检和多人混检两种服务选项,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愿检尽检”的群众自愿选择。

三、公立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应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不得以加急服务等名义提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价格。

四、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质价相符,加强价格自律。倡导参照当地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

本通知自202248起执行其他相关事项仍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68号)执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工作,提前做好衔接。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表

 

                                                          202247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项目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