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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关于转发下达排水设施建设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文号:豫发改投资〔2022〕362号 主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处

索引号:10010-0100-2022-00009 成文日期: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9日 失效时间: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转发下达排水设施建设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豫发改投资〔2022〕362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下达排水设施建设2022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有关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排水设施建设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2246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我省排水设施建设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以投资补助方式分解下达你,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下达

本次下达我省排水设施建设项目35个,总投资144771万元,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28871万元,市(区)投资115900万元其中:城市排水设施项目18个,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14819万元县城排水设施项目17个,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14052万元。本次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要统筹用于排水设施建设。以上投资全部纳入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优化工作流程,缩短工作周期,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下达投资计划,并将投资计划转发下达文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项目实施

请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规〔2021698号)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以及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进行建设,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调整影响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的,应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横向沟通,推动中央预算内投资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督促项目单位推动项目及时开工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避免出现资金沉淀和闲置,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及时发挥效益。

三、加强监管

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按要求签署综合信用承诺书,积极开展前期工作,严格按批复组织项目建设,及时准确上报进度信息,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自觉接受各级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监督检查,对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要积极整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日常监管直接责任。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中的监管责任人应随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并及时主动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健全工程质量责任体系。

有关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项目建设实施的动态监管,可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采取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和实地查看等方式,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挥就近就便监管的优势,压实“两个责任”,努力做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避免等到督查、审计发现问题才去解决。省发展改革委将按《通知》要求,组织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调度、在线监测、现场检查和监督问责。对于投资计划执行不力的项目,将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施处罚。

四、按月调度

列入本批计划的项目,均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监管体系,有关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做好项目信息数据填报和审核工作,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按月调度,于每月5日前填报本批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省发展改革委将对所有项目实施在线监测,定期对本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评价结果,并作为后续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调度情况,对建设进度慢、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的进行通报,并督促其进行整改。

五、绩效目标

有关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本批计划的总体绩效目标(附件2分解落实绩效目标,与投资计划同步分解下达,分解的下达单位绩效目标表随投资计划转发下达文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请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省发展改革委将按照国家要求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六、加大奖惩力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有关精神,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存在不按规定履行建设项目程序、不能按时开竣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等问题的项目,通过通报批评、收回或扣减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予以惩戒;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较好的,在后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时予以奖励;对骗取、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