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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豫发改收费〔2014〕1246号 主办单位:收费处

索引号:10010-0100-2022-00010 成文日期:2014年08月20日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5日 失效时间: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4〕1246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和省直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办、财政局,省法制办:

  你队《关于核定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初级190元/人次、中级240元/人次、高级290元/人次(其中上缴中国消防协会理论考试10元/人次、实际操作5元/人次)。

  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主要用于组织报名、考试试卷、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和阅卷等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公安消防部门收取的消防特有工种职技能鉴定考试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的考试费按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缴入中央国库的考务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程序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再由省级财政上缴公安部消防局消防协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其余考试费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考试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部门履行职能需要,通过消防部门预算统筹考虑解决。

  四、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专用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14年8月20日起执行。执行期二年。如继续执行,有效期满之前3个月,由省公安消防总队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201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