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特困行业实行用电阶段性优惠的通知
关于对特困行业实行用电阶段性优惠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以下简称9号文件)等文件精神,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的特困行业渡过难关,降低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用电成本,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现就对特困行业实行用电阶段性优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惠范围、时限及措施
此次用电阶段性优惠范围为9号文件明确的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民航业、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等特困行业,省电力公司及各增量配电网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企业)在计收特困行业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电费时,原则上以2022年6—8月抄表电量,按当月到户电度电价水平的95%结算。6月至8月期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静态管理的市、县,经商我委同意后,可调整用电阶段性优惠政策实施时间。
二、实行步骤
(一)宣传发动。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供电企业,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用电阶段性优惠政策宣传,确保所辖区域内有关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应知尽知、能享尽享,并及时公布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便于群众咨询政策。
(二)用户申报。8月31日前,有关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当地公布的联系方式报送有关资料,也可直接提交至供电营业厅。其中,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非电网供电主体负责汇总供电区域内纳入优惠范围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电量电价等有关信息,集中申报。
(三)核查核对。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供电企业在6—8月每月末,对有关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申报情况进行核查,确定实行用电阶段性优惠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供电企业要对所辖县(市、区)确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进行核对,重点核查非电网供电主体申报情况。
(四)实施优惠。各县(市、区)供电企业从6月起通过逐月结算、统一清算等方式,对实行用电阶段性优惠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按到户电度电价水平的95%结算电费。省电力公司统筹保量保价优先发电及其他低价电源的富余电量予以保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发展改革委及供电企业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充分认识实行阶段性用电优惠对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重要意义,研究制定各环节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优惠政策落地见效。
(二)自觉接受监督。各地要保持公布的联系方式畅通,做好政策解读工作。要向已申报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做好解释。要对群众举报投诉实施台账管理,逐一核实有关情况,及时沟通反馈。
(三)严查违规行为。各地要重点关注符合政策规定的非电网直供电用户有关情况,督促指导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非电网供电主体同步将用电优惠足额传导至相应的终端用户,对不足额传导的,要积极协调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限期整改到位。
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委。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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