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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时间:2022-10-30 09:07 来源:漯河市发展改革委

  当前国内、省内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我市市场价格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全市各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社区团购”组织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相关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社区团购”组织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根据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质量合格的商品和相关配送等服务,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各相关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社区团购”组织者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对以套餐形式销售商品的,在标明销售总价的同时,应当标明所含商品的品名和数量。其中,销售主副食品套餐,应当标明所含蔬菜、肉类、乳制品等品种、数量、规格(重量、体积)等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具体明细信息。套餐内商品具体品种难以确定的,应列举套餐中可能包含的商品品种。对于另行收取打包费、配送费等服务性费用的,应当标示服务项目、价格及计价单位。

  对于因套餐内商品临时短缺等客观因素,导致套餐内商品品种、数量、规格、价格等与销售时发生变化的,相关组织者、经营者应在发货前提前告知消费者,并明确取消订单、退差价等方式,供消费者选择。

  三、依法禁止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

  (五)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各相关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社区团购”组织者如有上述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

  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各相关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社区团购”组织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价格行为。对于借疫情防疫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公开曝光。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举报投诉。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