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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2-09-12 16:27 来源:收费管理处

各有关教材出版单位: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材(含教科书和教辅材料)零售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广大学生和出版、发行企业合法权益,优化零售价格管理方式,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6〕984号)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材零售价格管理范围 

  对列入《河南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河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的教辅材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制定教科书正文印张、封面、插页和教辅材料正文印张、封面价格标准,明确最高零售价格计算公式(详见豫发改收费〔2016〕984号文件),各出版单位根据公式计算教科书、教辅材料实际零售价格。

  二、教材零售价格审核程序

  (一)各出版单位应分别于上一年度11月15日前和当年6月15日前将拟出版发行的春季、秋季中小学教科书、教辅材料零售价格申报(确认)表、样书等相关材料以及教育部门出具的教科书、教辅材料修订审核意见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核,逾期未按规定申报的,原则上不予审核。

  (二)省新闻出版局在收到出版单位申报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教科书和教辅材料的用纸规格、印刷版式等技术标准执行情况及零售价格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审核意见及出版单位相关申报材料一并函告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省新闻出版局转来的审核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新编教科书、因内容修订等原因导致价格变动的教科书(因增值税率变化的除外)零售价格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审核意见函复省新闻出版局;无变化的教科书相关材料由省发展改革委留存。教辅材料零售价格及相关申报材料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后转省发展改革委存档备查。

  省新闻出版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对出版单位申报的教材零售价格进行审核期间,如需出版单位进一步补充完善资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

  三、其他相关要求

  (一)各出版单位要加强教材申报管理,提高申报质量,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相关材料,严禁迟报、漏报、误报和先付印后申报现象;价格申报应使用我省统一的零售价格申报(确认)表格,不得擅自修改表格内容(相关表格可从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局网站信息公开栏下载)。

  (二)各出版单位须在每学期开学前,在本单位互联网显著位置和教材版权页标明教材价格情况,包括开本、印张数量、零售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出版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核的用纸规格、印刷版式和零售价格付印。

  (三)省新闻出版局、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教材出版、印刷、发行各环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省市场监管局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