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十四五”时期体育公园和足球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省“十四五”时期体育公园和
足球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发展改革委、体育主管部门、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林业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辖市支行:
为加快建设体育强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体育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十四五”时期体育公园和足球场地建设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十四五”时期体育公园和足球场地建设方案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体育局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 林业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
2022年12月4日
附 件
河南省“十四五”时期体育公园和
足球场地建设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加快健康中原和体育强省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推进体育公园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体育强省的实施意见》《河南省加快补齐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短板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实施方案》《河南省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50年)》等文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群众“健身去哪儿”的问题,以补齐群众身边的健身设施短板为核心,以体育公园和足球场地设施为重点,扩大公益性、基础性全民健身服务供给,打造绿色便捷的全民健身新载体,推动加快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二)发展目标
科学规划,统筹布局,加快体育公园和足球场地设施(以下简称“园场设施”)建设,“十四五”期间,新建改扩建体育公园75个,新建足球场地2000块,每万人拥有足球场地数量达到0.9块,开封市、南阳市达到每万人1块以上,基本形成经济实用、近民便民、普惠性强、生态绿色的全民健身设施网络,园场设施成为全民健身的新载体、绿地系统的有机部分、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的有效途径、提升城市品味的重要标志。
二、统筹场地设施规划布局
(一)按人口规模科学布局。园场设施建设要与常住人口总量、结构和发展趋势相衔接,优先考虑在距离居住人群较近、覆盖人口较多、健身设施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布局建设,增强公益性,提高可及性,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参与体育锻炼。
(二)优化设施空间布局。结合新建城区、郊区新城、新校区等建设,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设辐射面大、设施完善、功能健全的体育公园和11人制标准足球场地,形成示范带动作用。紧密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生态修复功能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建设,灵活布局规模适宜的园场设施,满足居民就近就便健身需求。
(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各地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考虑城区常住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周边功能协调、面积配比等因素,合理预留场地设施建设空间。体育公园建设规模,按照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不低于6万平方米、不低于4万平方米三种标准科学确定;足球场地建设规模,按照5人制、7人制(8人制)和11人制三种类型科学确定。
三、科学制定本地工作方案
(一)编制本地工作方案。各地要以本方案为指导,根据确定的建设任务,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地“十四五”体育公园和足球场地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完善工作举措和责任分工,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目标任务。
(二)制定项目建设清单。各地要对照指导目标任务,明确具体建设项目,将园场设施建设位置落到城市图斑,明确各场地名称、位置、规模(制式)、建设内容、资金来源、进度节点、责任人等,逐一场地建档立卡,形成项目建设清单,全力推进实施。
四、强化土地要素保障
(一)保障设施场地建设用地需求。各地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将园场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体育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采取有偿方式供地。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土地建设的园场设施,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鼓励各地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以租赁方式提供园场设施建设用地。
(二)落实居住小区配建要求。将足球场地作为推动居住小区居民健身的重要设施基础,加快推进实施。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标准配建社区健身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不得挪用或侵占。体育主管部门参与新建居住小区建设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和联合指导服务。社区健身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或建设标准的既有居住小区,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建设社区健身设施。
(三)盘活城乡空闲土地。鼓励和支持各地依法依规盘活城乡闲置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引入市场化机制,合理盘活利用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闲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闲置校舍等,改扩建园场设施,统筹考虑预留应急避难(险)功能。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具备条件的大型建筑屋顶、地下室空间改建足球场地。
(四)推进土地资源复合利用。支持各地在不改变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不破坏自然生态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资源建设园场设施。支持在满足防洪标准,且不影响正常行洪前提下利用河滩等地建设园场设施。支持在不影响安全、符合功能兼具的前提下,允许利用高铁沿线、高架桥下等限建区建设园场设施。支持结合垃圾填埋场封场治理等项目探索体育设施建设新路径。鼓励利用体育公园内的林业生产用地建设森林步道、登山步道等场地设施。
(五)拓展现有公园和公共绿地功能。支持各地探索公园绿地和体育设施融合发展方式,在有条件的郊野公园、城市公园中,可适当提高公园内铺装面积比例,用于配建一定比例的健身设施。允许在公园、滨水绿带、大草坪等建设铺设天然草皮的足球场,并计入园内绿化用地面积。
五、多措并举保障建设资金
(一)用好国家资金支持政策。支持各地将园场设施建设纳入“十四五”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的园场设施建设项目重点支持。配合国家开展项目资金对接活动,对各地建设规划并符合业务范围的体育公园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方式等方面予以优惠支持,开辟绿色办贷通道,优先安排调查审查审批,优先满足信贷规模,优先安排投放。
(二)加大政府资金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园场设施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可统筹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保障园场设施建设。支持各地结合园场设施布局,统筹将园场设施纳入市政建设、乡村振兴等实施范围。
(三)积极拓展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各地综合运用财政资金、商业贷款、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企业债券、产业投资基金等多种资金渠道,解决项目建设资金。支持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纳入支持范围,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体育企业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质押贷款创新。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运营园场设施,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建设。
六、创新体制机制
(一)简化优化审批程序。各地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对投资500万元及以下的同类足球场地项目可合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允许项目单位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已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的足球场地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足球场地通用图纸供项目单位参考使用,并将消防、人防、技防、预算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审查。优化施工许可证核发流程,缩短办理时间。
(二)完善场馆开放机制。贯彻落实国家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政策,在场馆设立公布开放时间、收费标准、管理规则等信息标志。在疫情防控常态下,推动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所属足球场地向社会开放。推动足球场地对学校开放,拓展校园运动空间,完善校内外足球场地设施共建共享、公用机制。
(三)完善运营管理模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企业等确定为项目建设和运营主体。鼓励通过多样化的建设管理运营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运行管理。支持各地政府投资建设的园场设施,委托第三方管理运营,并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培育一批特色化、品牌化运营主体。充分运用现代化科技和信息技术,提高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打造智慧型园场设施。严格执行水、电、气、热等方面的价格优惠政策,落实体育设施建设和运营税费减免政策。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全民健身工作联席会议成立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补短板工作专班,下设园场专项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组。各地要高度重视,参照省工作专班模式,积极建立完善园场设施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发展改革、体育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分解落实建设任务,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财政部门要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强化资金保障。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大土地保障力度,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农村农业等部门要将园场设施建设纳入城市绿地等相关专项规划。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推进各级各类院校足球场地设施建设。
(二)明确各地主体责任。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园场设施建设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落实要素保障。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各地在2022年底前,制定出台本地工作方案,落实具体建设项目,明确年度目标任务。
(三)加强绩效考核。省工作专班将对各地园场设施建设情况进行调研督导、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省发展改革、体育部门将适时遴选园场设施建设典型案例向国家推荐。各地要将园场设施建设纳入政府考核范围,全力确保任务落实。
附件:1.体育公园和足球场地设施建设参考标准
2.“十四五”各地体育公园和足球场地建设指导目标表
附件1
体育公园和足球场地设施建设参考标准
一、体育公园
体育公园是以体育健身为重要元素,与自然生态融为一体,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体育健身、运动休闲、娱乐休憩、防灾避险等多种功能的绿色公共空间,是绿地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按照区域中心城市、县城、中心镇(县域次区域)和一般镇四个等级。
(一)不低于10万平方米的体育公园。鼓励常住人口50万以上的行政区域(含县级行政区域和乡镇,下同),建设该类型体育公园。其中,健身设施用地占比不低于15%,绿化用地占比不低于65%,健身步道不少于2公里,无相对固定服务半径,至少具有10块以上运动场地,可同时开展的体育项目不少于5项。
(二)不低于6万平方米的体育公园。鼓励常住人口30—50万的行政区域,建设该类型体育公园。其中,健身设施用地占比不低于20%,绿化用地占比不低于65%,健身步道不少于1公里,主要服务半径应在5公里以内,至少具有8块以上运动场地,可同时开展的体育项目不少于4项。
(三)不低于4万平方米的体育公园。鼓励常住人口30万以下的行政区域,建设该类型体育公园。其中,健身设施用地占比不低于20%,绿化用地占比不低于65%,主要服务半径应在1公里以内,至少具有4块以上运动场地,可同时开展的体育项目不少于3项。
二、足球场地
包括标准和非标准足球场地,标准场地指11人制足球场,非标准场地指7人制(8人制)、5人制足球场。
(一)11人制标准足球场。比赛区域(划线区)不小于90×45米,可设置在田径场地内,也可独立设置,比赛区域应采用人工草坪或天然草坪覆盖,周边还需设置草坪延展区,满足安全缓冲和竞赛工作需要。
(二)非标准足球场。一是7人制(8人制)足球场,比赛区域(划线区)不小于45×45米,并在比赛区域外设置缓冲区。二是5人制足球场,比赛区域(划线区)不小于25×15米,并在比赛区域外设置缓冲区。
足球场地尺寸在执行过程中可按照国家印发的足球场地建设有关标准、规定等进行优化调整。
附件2
“十四五”各地体育公园和足球场地
建设指导目标表
序号 | 地市 | 体育公园(个) | 足球场地(块) |
总 计 | 75 | 2000 | |
1 | 郑 州 | 9 | 220 |
2 | 开 封 | 4 | 75 |
3 | 洛 阳 | 6 | 95 |
4 | 平顶山 | 3 | 80 |
5 | 安 阳 | 4 | 103 |
6 | 鹤 壁 | 2 | 55 |
7 | 新 乡 | 4 | 106 |
8 | 焦 作 | 3 | 60 |
9 | 濮 阳 | 3 | 60 |
10 | 许 昌 | 4 | 130 |
11 | 漯 河 | 2 | 60 |
12 | 三门峡 | 2 | 58 |
13 | 南 阳 | 7 | 218 |
14 | 商 丘 | 5 | 190 |
15 | 信 阳 | 4 | 130 |
16 | 周 口 | 7 | 210 |
17 | 驻马店 | 5 | 130 |
18 | 济 源 | 1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