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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4-06-13 13:13 来源:收费管理处

  为加强我省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教育厅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6月13日至2024年6月19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反馈。信函请寄至:河南省郑州市正光路11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处),邮编450000。电子邮件请反馈至:shoufeichu2016@163.com。为便于沟通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2024年6月13日

附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财政(金融)局、教育(体育)局,各相关高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促进中外合作办学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收费管理方式

  (一)调整公办高校本科及以上层次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为30000元/生·年,可结合成本情况、专业特色、办学质量等适当浮动,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由高校结合实际在规定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学费标准后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二)调整公办高校本科及以上层次“4+0”双学位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即教学全部在国内完成,颁发中外双方院校学位证书)学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为20000元/生·年,可结合成本情况、专业特色、办学质量等适当浮动,其中本科项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硕士项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下浮不限。由高校结合实际在规定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学费标准后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三)对我省“双一流”建设高校与国外高水平高校合作举办的本科及以上层次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4+0”双学位项目,学费标准在基准价基础上最高可上浮40%。

  (四)对我省公办高校与世界排名前200位的高校合作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行“一校一审批”,由高校提出申请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提出初步意见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教育厅履行相关定价程序制定学费标准,报省政府同意后执行。

  (五)民办高校本科及以上层次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高校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原则,综合考虑办学层次、办学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报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六)其他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学费仍执行原收费政策。

  二、加强收费监管

  (一)高校新制定或调整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须在当年的3月20日前向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未按时报送的,当年不予调价。备案完成后,高校应及时进行收费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二)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各高校学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学费标准调整间隔应不少于4年。

  (三)高校应当加强中外合作办学财务管理,在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专项,统一办理中外合作办学收支业务,其相关费用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用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未按要求设立专项和单独核算的,申请调价和备案将不予受理。

  (四)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将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评估,结合办学周期,每4年左右开展成本调查,视情况对学费标准进行动态调整。若高校办学未达到相关要求或成本投入、办学质量较低,将酌情核减其学费标准。

  本通知自2024年秋季开学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仍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方式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0〕889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改革我省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17号)相关规定执行。


反馈: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结果说明

为加强我省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在2024年6月13日至2024年6月19日期间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截至6月19日,通过互联网共征集到3条反馈意见。省发展改革委高度重视这些反馈意见,将在下一步出台政策文件时充分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