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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文号:豫发改收费〔2024〕490号 主办单位:收费管理处

索引号:10010-0100-2024-00005 成文日期:2024年08月12日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3日 失效时间: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24〕49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财政(金融)局、教育(体育)局,各相关高校

规范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行为,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收费管理

(一)调整公办高校本科及以上层次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为30000元/生·年,可结合成本情况、专业特色、办学质量等适当浮动,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由高校结合实际在规定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学费标准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提出初步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履行相关备案程序后执行。

(二)调整公办高校本科及以上层次双学位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指教学全部在国内完成,颁发中外双方院校学位证书,下同)学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为20000元/生·年,可结合成本情况、专业特色、办学质量等适当浮动,其中本科项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硕士项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下浮不限。由高校结合实际在规定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学费标准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提出初步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履行相关备案程序后执行。

(三)对我省“双一流”建设高校与世界排名前500位的高校合作举办的本科及以上层次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双学位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在基准价基础上最高可上浮40%。由高校结合实际在规定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学费标准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提出初步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履行相关备案程序后执行。

(四)对我省公办高校与世界排名前200位的高校合作举办的本科及以上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费标准实行“一校一审批”。由高校提出申请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提出初步意见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履行相关定价程序制定学费标准,报省政府同意后执行。

(五)民办高校本科及以上层次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高校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原则,综合考虑办学层次、办学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六)上述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各高校学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学费标准调整间隔应不少于4年。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学费仍执行原收费政策。

二、加强收费监管

(一)高校新制定或调整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须提前向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未按要求报送的,当年不予调价。备案完成后,高校应及时进行收费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二)高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要求,加强中外合作办学财务管理,在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专项,统一办理中外合作办学收支业务,其相关费用实行单独核算,主要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未按要求设立专项和单独核算的,申请调价和备案将不予受理。

(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跟踪调查和评估,结合办学周期,每4年左右开展成本调查,视情况对学费标准动态调整。若高校办学未达到相关要求或成本投入、办学质量较低,将酌情下调学费标准。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仍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方式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0〕889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改革我省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17号)相关规定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