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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时间:2015-01-15 10:00 来源: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委机关各处室局办、委属及代管单位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可以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委保密办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委属各单位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保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政府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机关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单位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委保密办提出审查意见;

  第九条 不同处室局办或其他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确认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保密办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处理,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按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我委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委监察室依法对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