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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关于印发《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通知

文号:豫发改收费〔2015〕1639号 主办单位:

索引号:10010-0100-2015-00610 成文日期: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30日 失效时间:

关于印发《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5〕1639号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35号)和《河南省定价目录》(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收费政策变化情况,我们整理了《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35号)和《河南省定价目录》(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收费政策变化情况,我们整理了《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未进入《目录》的,实行市场调节价。法律法规明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自动进入管理目录;法律法规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修订收费文件的,按照修订后的文件执行。

二、实行市场调节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收费单位要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三、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坚决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10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项目目录》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0]1830号)同时废止。

 

附: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

 

 

 

 

2015年12月29日

 

附:

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

序号

收费项目

行业主

管部门

定价部门

收费文件

备注

1

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

电网

省发改委

国家发改委发改经体[2015]2752号附件6,省发改委豫发改价管[2005]40号、41号

 

2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

电网

省发改委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3]2279号,省发改委豫发改办[2004]97号

 

3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

电网等

市、直管县价格主管部门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4]1668号,省发改委豫发改价管[2014]1342号

 

4

司法鉴定收费

司法

省发改委会同省司法厅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4]2755号,省政府豫政[2008]52号,省发改委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省发改委、省司法厅豫发改收费[2014]1357号

 

5

律师服务收费

司法

省发改委会同省司法厅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4]2755号,省发改委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省发改委、司法厅豫发改收费[2004]1363号、豫发改收费[2015]157号

范围为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

6

公证服务收费

司法

省发改委会同省司法厅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3]1494号,省政府豫政[2008]52号,省发改委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省发改委、省司法厅豫发改收费[2013]1345号

 

7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住建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等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局计价格[2002]872号,省政府豫政[2015]39号,省计委、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豫计收费[2002]1394号,省发改委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

 

8

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住建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等

《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4]2755号,豫发改收费[2015]157号,省发改委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

 

9

城市公共交通价格和收费(含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

交通
住建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933号,省发改委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豫计收费[2002]74号

 

10

经营性收费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

交通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改委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公路发[2010]715号,省发改委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省发改委、省交通厅豫发改收费[2007]234号、豫发改收费[2015]361号等

 

11

高速公路损坏赔补偿收费

交通

省发改委会同省交通厅

省发改委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省发改委、省交通厅豫发改收费[2004]1074号    

 

12

高速公路联网服务收费

交通

省发改委

省发改委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省发改委豫发改收费[2014]1824号

 

13

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交通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部、国家计委交公路发[1996]263号,省物价局、交通厅豫价工字[1996]第172号,省发改委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

范围为营运车辆、旅客等站务收费。

14

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

民政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发改价格[2015]129号,省发改委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

范围为床位费、护理费等基本服务收费。

15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

民政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发改价格[2012]673号,省发改委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省计委、民政厅豫价费字[2000]95号

 

16

危险废物处置等服务收费

环保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国家发改委、环保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74号,省发改委、环保局、卫生厅、财政厅、建设厅豫发改收费[2004]1533号,省发改委豫发改收费[2014]1529号,省发改委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

 

17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卫计、人社

省发改委会同省卫计委、人社厅

国家计委、卫生部计价格[2000]962号),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改价格[2009]2844号,省政府豫政[2014]67号,省政府豫政办[2012]95号,省发改委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省发改委、卫生厅豫计收费[2001]1018号、[2003]1642号;豫发改收费[2005]146、1378号、1379、[2006]1714号、[2008]60号、1293、1830号、[2010]230号、[2011]2377号、[2012]1256号、[2013]228号、[2014]1647号,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豫发改收费[2012]1732号等

 

18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点)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旅游

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2303号,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7]227号,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改价格[2008]905号,省发改委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省发改委豫发改收费[2008]1978号,豫发改收费[2012]209号

省管以外授权省辖市、县制定价格。

19

有线电视收视维护收费

广电

省发改委

国家发改委、国家广电总局发改价格[2004]2787号,发改价格[2009]2201号,省政府豫政[2010]2号,省发改委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省发改委豫发改收费[2015]267号

 

20

公办学校及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教育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财[2006]2号,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发改价格[2010]1619号,省发改委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教财[2007]74号、豫发改收费[2011]2288号、省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

 

21

民办学历教育收费

教育

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改价格[2005]309,省发改委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省发改委、教育厅、劳动保障厅豫发改收费[2005]1055号

按学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22

人才交流服务费

人社

省发改委

省政府豫政[2015]35号,省计委豫计收费[2003]1219号

范围为人事代理服务费、委托招聘招考服务等。

2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测收费

质监、公安、环保

省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发改委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省发改委豫发改收费[2015]985号

不超过省定标准上限,检测机构自定。

24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公安、城管(建)等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4]2755号,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933号,省发改委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25

垄断性交易市场服务费

有关部门

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21号,省政府豫政[2014]62号 ,省发改委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

除排污权交易服务费外,其他授权省辖市制定。

26

具有强制性特征的技术服务、检测检验等收费

有关部门

省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省发改委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省发改委、省测绘局豫发改收费[2005]1007号,省发改委、气象局豫发改收费[2013]557号,省交通厅、省发改委[2012]228号

包括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等收费。

备注:1. 目录清单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定价部门负责解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2. 目录清单之外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按照《价格法》和《河南省定价目录》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