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委发公文

公开事项名称: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改进和加强普通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豫发改基础〔2016〕755号 主办单位:

索引号:10010-0100-2016-00123 成文日期: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3日 失效时间: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改进和加强普通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发改基础〔2016〕755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健全我省普通干线公路财权、事权、责权相统一的建设管理机制,我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制定了《关于改进和加强普通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健全我省普通干线公路财权、事权、责权相统一的建设管理机制,我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制定了《关于改进和加强普通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6月12日

 

关于改进和加强普通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2〕96号),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和加强全省普通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普通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职责

普通干线公路是主要为公众出行提供普遍、非收费交通基本公共服务的干线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普通国道和普通省道。普通干线公路是全省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公共基础设施,对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具有重要作用。

建设和维护好普通干线公路是各级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是辖区内普通干线公路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建设资金、组建或选定项目法人、组织项目实施等工作,并对工程质量、安全、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督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完成普通干线公路建设任务,并对普通干线公路发展进行行业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进行计划管理,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计划。省财政厅负责按照投资计划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各级发改、交通、财政、国土、规划、环保、水利、审计、监察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能,负责办理项目审批所需前置要件,并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二、规范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一)严格界定项目申报范围

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对普通国省道进行的新建、改建和改造项目,不包括大中修和小修保养工程等养护工程。普通干线公路网规划是指导安排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依据。建设项目的选取,原则上应符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实施的普通国道网规划(发改基础〔2013〕980号)和由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实施的普通省道网规划(豫发改基础〔2014〕341号)。后续有规划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普通干线公路网规划执行。

(二)合理确定年度目标任务

1.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厅,按照国家和全省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提出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阶段性目标、资金补助原则等,报省政府审定后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委)执行。

2.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局(委),根据全省确定的发展目标、补助原则,研究提出近期拟实施的建设项目及建设规模,并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

3.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筛选后,形成全省普通干线公路建设三年滚动计划项目库,作为各市县推进前期工作、申请国省补助资金的依据。

(三)分级划定项目审批权限

对政府投资的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相应权限划分如下:

1.凡在普通干线公路网规划内的建设项目视同立项,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2.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中央统还国外贷款5亿元及以上,或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统借自还国外贷款的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普通干线公路跨黄河大桥建设项目。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行业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余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提出行业意见,同级发展改革委审批。

3.项目节能评估、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和设计变更审批权限同步下放。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所需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前置性要件办理权限原则上同步下放,确有规定需要省级或省级以上部门办理的,由项目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报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办理。各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简政放权,尽快实现各前置性要件办理权限与项目审批权限同步下放。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提前做好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与城市(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发展规划等规划的对口衔接,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5.普通干线公路审批权限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后不得再行下放,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有关部门要加强能力建设,切实接住管好,提高行政效率和决策水平。

对社会投资的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相关权限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四)严格核查下达补助资金

1.需要申请国、省投资补助的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委)联合向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随文附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核准)文件。按照规定需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2.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可以单独办理或者集中办理,由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行业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后,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提出投资建议计划,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下达投资计划。

三、加强普通干线公路建设管理

(一)省市发改、交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挪用政府资金,确保按照合理工期高质量建成投用。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审批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二)使用政府资金的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法人要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三)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委)应将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竣工,擅自改变主要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行为,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协商后将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

(四)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委)审查不严,造成补助资金损失,或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的,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建管养一体化改革试点县的相关工作,按照豫政办〔2015〕128号文执行,其他凡涉及全省普通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有关事宜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