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名称:关于确认光伏电站并网容量的通知
文号:豫发改办能源〔2016〕39号 主办单位:
索引号:10010-0100-2016-00132 成文日期: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6日 失效时间:
关于确认光伏电站并网容量的通知
豫发改办能源〔2016〕3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77号)文件精神,并商价格部门、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同意,现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按照我委《关于有序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调整列入2015年以前年度指导规模项目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6]720号)文件要求,组织所有
一、全额并网项目。按照国家要求,
二、部分并网项目。为保障国家下达我省的年度指导规模能用尽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对于部分容量并网的光伏电站项目,须按照
三、光伏电站确认并网容量不得超过原备案容量。确认并网容量与原备案容量差额部分,不再作为本期项目实施;差额部分如以后再实施,应按照新的独立项目进行备案并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重新申请列入当年年度指导规模。
四、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高度重视光伏电站项目并网容量确认工作,组织项目业主及时开展相关工作。未进行并网容量确认的项目,不予列入年度指导规模。6月30日后,我委将对所有列入年度指导规模的项目及容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项目申报容量与实际并网容量不符,一经查实后即调整出年度指导规模,并禁止该企业在豫再行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附件:1、全额并网项目容量确认函
2、部分并网项目容量确认函
附件1:
全额并网项目容量确认函
我公司 项目,原备案容量为 兆瓦,截至
本公司对此次容量确认所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本公司对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项目公司签章 原备案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省辖市、直管县发改委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部分并网项目容量确认函
我公司 项目,原备案容量为 兆瓦,截至
现申请对本项目建设规模进行变更,并对
本公司对此次建设规模变更及容量确认所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本公司对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项目公司签章 原备案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省辖市、直管县发改委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