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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关于连霍二广高速联络线(新安至伊川高速公路)项目核准的批复

文号:豫发改基础〔2017〕855号 主办单位:基础产业处

索引号:10010-0100-2017-00172 成文日期:2017年08月14日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5日 失效时间: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连霍二广高速联络线(新安至伊川高速公路)项目核准的批复

豫发改基础〔2017〕855号

洛阳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呈报连霍二广高速联络线(新安至伊川高速)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洛发改基础〔2017〕1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完善区域路网结构,带动沿线经济社会发展和旅游资源开发,提升洛阳市副中心城市区位优势,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结合省交通运输厅行业审查意见和咨询机构评估意见,经研究,同意建设连霍二广高速联络线(新安至伊川高速公路)项目。

项目拟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参与该项目。项目实施机构为洛阳市交通运输局;待项目社会资本方确定后,我委将依法变更项目法人。

二、路线走向

项目起点位于洛阳市新安县沟头西北,与连霍高速相交;向西南经铁门镇西、十娃沟东,至铁门站西南上跨陇海铁路和涧河,至王庄东与规划的国道G310相交,至后刘岭进入宜阳县境;继续向东南至盐镇陈营南下穿郑西高铁,在石陵乡西与省道S313(原省道S318)相交;向南至柳泉镇东与洛卢高速相交,向南上跨G343,至灵山寺西上跨洛河后与省道S315相交,向南经陈宅西、寨沟西,至赵堡乡东北与省道S319相交;转向东与S319平行布线,至白杨乡西与省道S319相交,进入伊川县境;经草场北、坡头北,至平等乡上元东与洛栾高速相交,向东与G208相交,上跨伊河,向东经夹河北、富留店北、杨岭南,项目终点位于张寨东南,与二广高速相交。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

项目全长约

项目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

三、项目估算总投资为95.1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不低于19.02亿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0%)。

四、同意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重要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公告需在省依法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连霍二广高速联络线(新安至伊川高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410000201700020)、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连霍二广高速联络线(新安至伊川高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意见》(豫国土资函〔2017〕480号)。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项目实施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62号)等文件精神,依法择优确定项目社会投资方。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八、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

 

 

 

 



附  件

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

建设项目名称:连霍二广高速联络线(新安至伊川高速公路)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

不采用

招标方式

全部

招标

部分

招标

自行

招标

委托

招标

公开

招标

邀请

招标

勘察

核准

 

 

核准

核准

 

 

设计

核准

 

 

核准

核准

 

 

施工

核准

 

 

核准

核准

 

 

监理

核准

 

 

核准

核准

 

 

设备

核准

 

 

核准

核准

 

 

重要材料

核准

 

 

核准

核准

 

 

其他

核准

 

 

核准

核准

 

 

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委托招标方式)

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该项目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项目实施机构为洛阳市交通运输局。

待依法依规确定项目法人后,按照核准的《项目招标方案》履行招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