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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供电营业许可证颁发

时间:2018-02-05 10:02 来源:

实施机构

 

经济运行调节局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供电营业许可证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实施对象

企业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20日

承诺时限(天)

20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