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供电营业许可证颁发
实施机构 | 经济运行调节局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供电营业许可证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
实施对象 | 企业 |
时限要求 | 法定时限(天) | 20日 |
承诺时限(天) | 20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