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名称:关于做好2019年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文号:豫发改办就业〔2018〕69号 主办单位:
索引号:10010-0100-2018-00267 成文日期: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0日 失效时间:
关于做好2019年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豫发改办就业〔2018〕6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做好2019年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工作,加强项目建设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合规有效使用和发挥预期效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工作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201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前,必须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和项目用地,确保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具备按时开工条件,项目业主单位应是项目法人。
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须符合《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就业规〔2017〕1937号)要求。申请中央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60%,国家级贫困县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85%。省辖市级综合型公共实训基地补助上限为6000万元,建筑面积不低于
三、符合条件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最多各申报1个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本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优先安排已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的公共实训基地项目;优先支持省辖市级综合型公共实训基地项目;优先支持技能劳动者供需缺口大、国家返乡创业试点成效明显的地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项目;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国家级贫困县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已安排过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省辖市(市本级)、县(市)不再安排新建项目。对已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公共实训基地等项目建设缓慢、存在问题较多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本年度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存在长期不开工建设、市县投资资金不到位等问题的,收回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四、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必须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获取项目统一代码并完成相关审批,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资金申请报告。不进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不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补助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申请报告中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及工期安排、项目单位和监管单位“两个责任”等相关内容,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原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盖章)、土地证(复印件盖章)、市县投资资金承诺函(原件)等材料。同时,须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要求,完整准确填报项目信息,形成电子数据一并上报。按要求填报2019年投资绩效目标。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严格把关。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属于补助性质,各市、县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负主体责任。各市、县建设公共实训基地,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论证、科学决策,对项目的审批、本级政府投资计划的编制执行从严把关,坚决防范市、县政府项目投资风险。各符合条件的市、县要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和本级政府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市、县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
六、为避免同一项目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发改委在上报前,要与本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并与委内相关处室征求意见或会签。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公共实训基地项目,要明确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应为项目单位相关领导),明确每个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直接监管单位的相关领导),经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随资金申请报告一并报送项目单位、直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名单。同一项目的项目单位与监管直接责任单位不能重复,项目责任人与监管责任人不能重复。
鉴于时间紧、任务重,请务必于
联系人:李忠乾 张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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