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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豫发改办价管〔2018〕138号 主办单位:价格管理处

索引号:10010-0100-2018-00318 成文日期: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0日 失效时间: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发改办价管〔2018〕138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工作部署,今年7月份以来我省全面开展了清理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工作。在清理规范工作中,发现部分地方未能全面把握清理规范政策、未能严格落实清理规范有关规定。现结合省工信厅评估专家组要求,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我省分三次降低了省级电网目录电价,省电力公司已将多收电费部分分别清退给了各转供电主体,转供电主体需将相应的降价电费传导给被转供电用户,不得截留。我委723日印发的《河南省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实施方案》第三(三)条第2项整改措施中明确“以今年41日、51日为时间节点,要求各级转供电主体电费收取严格按照《河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分类电价执行”。按上述规定,各转供电主体应对多收的电费,采取退费、抵扣等方式予以清退,其中:41日至30日间,要清退电费0.533/千瓦时;51日至630日间,要清退电费1.083/千瓦时;71日起,严格执行豫发改价管〔2018646号文件公布的销售目录电价。

二、清理规范转供电主体加价行为,允许转供电主体在“电价不上涨”或“电费不上涨”两种方式中选择之一。对于选择“电价不上涨”的转供电主体,其与被转供电用户之间应严格按照相应电压等级的省级电网目录电价标准进行结算,公摊、损耗以及日常维护、维修检验费用可通过租金、物业费、维护费等对成本进行回收,不得附加在电费中收取。

对于选择“电费不上涨”的转供电主体,全部被转供电用户的电费总和不得高于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总额,转供电主体与被转供用户之间的电费结算标准含省级电网目录电价和公摊、损耗电费。

三、各地要组织转供电主体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回头看”,对未按时间节点执行销售目录电价的转供电主体,做好多收电费的清退工作。目前已完成清理规范的转供电主体,要在年底前完成已收取电费的清退工作;正在清理规范的,要一并清退到位。

 

 

 

 

2018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