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名称: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号:豫发改法规〔2018〕1078号 主办单位:法规处
索引号:10010-0100-2018-00318 成文日期: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7日 失效时间:
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发改法规〔2018〕1078号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南省节约能
源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及代管单位: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按照《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7]6号)要求,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29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试行)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规范节约能源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河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各级发展改革委及节能监察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节约能源法》和《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项时,应按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 [违法程度划分]根据节能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划分为两种不同等级:对涉及情况较为简单、行政处罚种类单一的,划分为轻微、较重、严重三个等级;对涉及情况复杂、行政罚款数目较大的,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
第四条 [制定规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明确适用不同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明确适用不同行政处罚幅度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明确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第五条 [对违反节能审查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落实节能审查制度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将违法行为等级划分为轻微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相应分别给予“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造”、“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的处罚。
第六条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目录内高耗能设备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用能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按照违法程度不同,将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相应分别给予“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的处罚。
第七条 [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限额标准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按照违法程度不同,将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相应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治理”、“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的处罚。
第八条 [对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按照违法程度不同,将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相应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第九条 [对实行能源包费制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单位,按照违法程度不同,将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相应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第十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违反能源利用状况报送制度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按照违法程度不同,将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相应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第十一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整改要求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按照违法程度不同,将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相应分别给予“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第十二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落实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及聘任制度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按照违法程度不同,将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相应分别给予“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第十三条 [对被监督检查单位妨碍节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根据《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三条,对被监督检查单位妨碍节能监督检查的,按照违法程度不同,将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相应分别给予“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第十四条 [对违法节能审查制度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根据《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违法程度不同,将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相应分别给予“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造”、“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的处罚。
第十五条 [对能耗超标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根据《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五条,工业企业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按照违法程度不同,将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相应分别给予“对超限额产品生产用电实施惩罚性电价,并责令限期治理”、“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的处罚。
第十六条 [标准解释]本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解释。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1 |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轻微违法行为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造。 | |
较重违法行为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将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 | 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 |||
严重违法行为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 |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2 | 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轻微违法行为 | 首次违法,尚未造成较大能源浪费的。 |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 |
较重违法行为 | 两次以上违法,或首次违法,造成较大能源浪费的。 |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违法行为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拒不整改,造成严重能源浪费的。 |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3 | 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轻微违法行为 | 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 责令限期治理。 | |
较重违法行为 | 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50%以内,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 |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违法行为 | 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50%以上,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 |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4 |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违法行为 |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其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其违法所得在十万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其违法所得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5 |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违法行为 |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违法行为 | 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年供能不满十吨标准煤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年供能十吨标准煤以上不满五十吨标准煤的。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年供能五十吨标准煤以上的。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6 |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违法行为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违法行为 |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不全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不真实,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拒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7 |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违法行为 | 未及时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但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工作的。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行为 |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且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企图逃避检查的。 | 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8 |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违法行为 | 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 责令改正。 | |
较重违法行为 | 重点用能单位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并聘任符合法定条件的能源管理负责人,但未报管理节能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重点用能单位未聘任符合法定条件的能源管理负责人,或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二)《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1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监督检查单位妨碍节能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有关节能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违法行为 | 被监督检查单位拒绝节能监督检查的。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 |
较重违法行为 | 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未达到要求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经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且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中,故意隐瞒事实,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企图逃避检查的。 | 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2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轻微违法行为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造。 | |
较重违法行为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 |||
严重违法行为 | 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 |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3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工业企业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超限额产品生产用电实施惩罚性电价,并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轻微违法行为 | 工业企业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 | 对超限额产品生产用电实施惩罚性电价,并责令限期治理。 | |
较重违法行为 | 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50%以内,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 |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违法行为 | 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50%以上,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 |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