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名称: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豫发改办价管〔2021〕95号 主办单位:价格管理处
索引号:10010-0100-2021-00002 成文日期: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30日 失效时间:
有效性: 有效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办价管〔202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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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河南电力交易中心、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以下简称80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21年10月15日我省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后,除809号文件明确可由电网企业(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以及各增量配电网企业,下同)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外,其他工商业用户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新报装的工商业用户在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前,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河南电力交易中心要简化注册准入手续,确保工商业用户如期进入电力市场。
二、电网企业要按照河南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在年度、月度等电力交易中,通过参与场内集中交易方式(不含撮合交易)代理购电,其中,代理购电按挂牌方式采购电量时,年度、月度电力交易无法形成集中交易价格的,挂牌价格按照年度、月度各类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的加权平均价格执行。
三、各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的工商业用户按上述第一条有关规定执行,除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工商业用户外,其他工商业用户由增量配电企业代理购电。各增量配电网企业要按月抄录电力用户电能计量装置数据并及时提交至河南电力交易中心,由河南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增量配电网企业以及相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月度发用电数据、交易合同等情况,对电量、电价进行清分,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依据清分结果与相关企业进行电费结算。
四、按照国家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下同)、农业用电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由电网企业通过执行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不含燃煤发电)电量、省外来电等保障供应,不足部分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采购。
五、实施代理购电后,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以第二监管周期平均购电价格作为基准价进行核定,每月超过基准价的损失以及低于基准价的收益,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居民、农业、工商业用电的线损电量及线损电量购电费,由电网企业购买和承担,线损电量平均购电价格(线损电量购电费/线损电量)相较于第二监管周期平均购电价格产生的新增损益,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六、电网企业要于每月27日前通过供电营业厅、网上国网APP等线上线下渠道,按照809号文件规定发布代理购电相关信息。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对电力市场交易价格和代理购电价格的监测分析,做好风险预警防控,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
2022年每季度结束后的1个月内,电网企业要向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书面报送以下情况:上一季度代购购电用户范围及数量等变化情况,代理购电用户用电量、代理购电价格及典型负荷曲线变化情况,居民农业用电量及平均购电价变动情况,执行代理购电后的收入变化及新增损益分摊分享情况等。其中,报送2022年第一季度代理购电相关情况时,一并报送2021年12月份情况。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
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