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河南省定价目录》政策解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新修订的《河南省定价目录》(点击查看原文件)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河南省定价目录》是规范我省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定价权限和范围的清单。我省现行定价目录颁布于2018年,近年来我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场化改革持续推进,同时国家要求部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服务(教育、殡葬等领域部分事项)实行政府定价。为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关系,客观反映近年来价格改革取得的新进展,促进政府定价法治化、定价项目清单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部署和地方定价目录“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央定价目录》修订和我省近年来价格改革情况,对2018年公布的《河南省定价目录》进行修订,经充分征求并吸纳各地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并报省政府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后,形成了《河南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
二、基本原则
(一)巩固改革成果。对近年来价格改革中已经明确放开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定价内容,从《河南省定价目录》中删除。结合2018年机构改革中部门职能调整和名称变化,调整部分定价内容的定价部门,明确责任和事权边界。
(二)聚焦垄断环节。严格落实党中央“政府定价范围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要求,坚定不移推进竞争性环节的价格市场化改革。
(三)做好政策衔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交通、教育、殡葬等领域价格改革的工作部署,结合《中央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做好我省定价目录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衔接,进一步规范定价内容和定价范围。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定价项目包括输配电、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供水、供热、交通运输、教育、医疗服务、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文化旅游、环境保护、养老服务、殡葬、重要专业服务等13个大项。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放开定价权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中的《地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范围》,放开“高速公路联网服务收费标准”“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检验收费”等收费标准,由市场自主形成。
(二)下放定价权限。《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发〔2021〕23号)将制定“集中供热价格”“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普通高中收费标准”列为赋予县(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此次修订《河南省定价目录》随之调整;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不再对“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做出明确规定,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并参考外省定价目录修订情况,由市、县人民政府直接制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参考外省修订及我省“普通高中收费标准”下放经验,进一步推动属地管理职能落实,将“非省管公办中等职业教育收费标准”定价权限授权市人民政府。
(三)新增定价内容。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等文件要求,新增“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豫发〔2020〕5号)要求,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河南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殡葬业发展实际,将“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公墓收费、公墓维护管理费标准”纳入我省定价目录。
(四)划转定价权限。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将“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驻郑军队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和“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的定价部门分别调整为“省医疗保障部门”和“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出版主管部门”。
(五)规范表述(含拆分、合并)。按照《中央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结合国家和我省最新政策文件规定,规范交通运输、教育、文化旅游、环境保护等定价项目以及脚注中相关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