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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关于印发《河南省新能源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豫发改新能源〔2022〕563号 主办单位:新能源处

索引号:10010-0100-2022-00014 成文日期: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4日 失效时间: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河南省新能源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发改新能源〔2022〕563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省新能源项目库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河南分中心,有关企业

按照省政府领导关于加强新能源省级统筹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新能源大规模、高比例、高质量发展,加强和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我委会同相关单位研究编制了《河南省新能源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对我省新能源项目储备、建设、动态调整等全周期管理进行了规范明确。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2年7月3日


河南省新能源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新能源大规模、高比例、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谋划项目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延续性,夯实新能源领域省级统筹基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项目,包括集中式风电、分散式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6兆瓦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6兆瓦以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含户用光伏项目)不纳入项目库管理范围,各地根据当地整体开发方案和电网消纳条件推进实施,由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网,下同)优先保障并网消纳。

新能源项目库管理范围根据产业发展和工作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条  新能源项目库的建立和管理坚持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动态调整、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储备一批、成熟一批、建设一批的发展思路,分批推进,分步实施。

第四条  新能源项目库分为储备库、前期库、建设库,实行省级统筹、省市县分级管理。

第五条  省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新能源项目库统筹管理和日常调度,组织编制省级年度开发方案按照国家政策、省委省政府相关部署开展工作,并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

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前期库项目的管理调度。

各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储备库项目的管理调度。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河南分中心(以下简称河南分中心)受省能源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河南省可再生能源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技术质量管理,为项目业主填报项目以及各级能源主管部门管理调度提供技术支持。

 储备库

第六条  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资源潜力、发展规划、要素保障等因素,合理确定储备库项目,原则上无总规模限制各地应及时受理企业入库申请,为企业开展前期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七条  鼓励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项目业主积极谋划、储备新能源项目。项目业主按照自主开发、风险自担原则,充分考虑用地政策、消纳条件、市场交易等因素,落实相关条件,向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入库申请对已入库项目按期进行信息更新和维护,不具备继续推进条件的项目及时申请退出。项目业主提供的信息应真实有效,造成后果自行承担。

第八条  入储备库基本条件:

1.完成项目情况说明。

2.提出拟开发区域拐点坐标,拟开发区域不能与现有已核准项目重叠,新入库项目不能与已入库项目区域重叠。

3.风电项目,已与县(市、区)政府签订投资开发协议已设立测风塔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已与项目拟建场所产权人签订投资开发协议并提供相应产权证明

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地的,提供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的土地租赁协议

4.符合省辖市整体开发方案,符合本地新能源建设规划布局。

5.企业已初步排查拟开发区域无重大颠覆性因素(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禁用林地等)。

6.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其空间布局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节约集约用地,用地规模不得突破控制指标,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

第九条  储备库原则上每月25-30日进行集中调整,调整期间,企业可提出项目新入库或调出申请、已入库项目前期进度更新等;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进行相关审核操作。

入库项目的基本信息,未经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调整。入库项目的前期进度信息,连续3个月内无维护的,管理系统予以自动提醒,并推送至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提示之日起3个月内仍无更新操作的,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可视情况予以调出。

第三章  前期库

第十条  储备库项目基本落实建设条件、排除颠覆性因素、取得相关部门初步意见后,具备近期核准、开工条件的,推送纳入前期库。

第十  前期库容量由省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新能源项目储备情况、电力需求及消纳条件等因素确定,并与本地区新能源整体开发方案相衔接。

第十  入前期库基本条件:

1.完成项目可行性论证。

2.完成项目颠覆性因素排查,风电项目、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需取得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水利、军事、文物等部门的初步意见,其中,风电项目的自然资源、林业部门初步意见需省辖市部门出具。初步意见应明确项目拟建区域不占用限制性区域,包含但不限于自然保护地、各类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禁用林地、水源地等。项目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管和效益发挥。

3.初步明确投资建设计划。

第十  前期库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30日进行集中调整,调整期间,企业可提出已入库项目前期进度更新、调出申请等;省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进行相关审核操作。

入库项目的基本信息,未经省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调整。入库项目2年内未进入建设库的,省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可视情况予以调出。

第十四条  省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要积极统筹本地区内各类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包括但不限于火电灵活性改造、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储热、可调节负荷等,拓展新能源消纳空间,为前期库内项目及时落实电力接入、列入年度开发方案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鼓励相关企业积极探索传统能源与新能源优化组合、资源开发与装备制造融合发展模式对中央驻豫主要发电企业、在豫火电装机容量超过500万千瓦或煤炭年产能超过2000万吨的重点企业,以及技术先进、产业带动作用较强的新能源装备制造骨干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满足相应入库基本条件后,省辖市能源主管部门意见可推送入库。

 建设库

第十六条  省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省委省政府总体工作安排以及全省新能源建设工作实际,研究提出年度开发方案编制建议,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6兆瓦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储备库后,由省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列入年度开发方案。原则上每年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

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省能源主管部门印发年度方案编制要求,由各县(市、区)选择前期库内项目进行申报。省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支持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电网企业进行接入及消纳条件复核。省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形式审核、接入及消纳条件复核、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开发方案。原则上每年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

列入年度开发方案的项目,推送入建设库。建设库项目纳入全省新能源项目建设月调度、季通报、年监测体系,涉及项目业主、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参与相应考核与监测评价。

第十七条  建设库在年度开发方案公布后进行适时更新调整。企业应按月更新已入建设库项目的核准(备案)文件、开工及建设进度、并网、作废申请等基本信息,省辖市能源主管部门依据进度进行相关复核确认操作。

入库项目的建设进度信息,连续3个月内无更新操作的,管理系统对项目业主予以自动提醒,并同步推送至相应省辖市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逾期不更新的,相应省辖市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约谈等方式予以督促,整改仍不彻底的,省能源主管部门视情况暂停项目业主、相应省辖市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新增项目入库等操作

第十八条  风电项目纳入建设库后,应于6个月内完成项目核准,自核准之日起24个月内建成投产;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纳入建设库后,应于24个月内建成投产。

 保障与考核

第十九条  项目库依托项目管理系统(www.hnsxny.cn)进行信息化管理,项目申报、审核、进度更新、信息统计和监测等工作,均通过管理系统开展。河南分中心做好管理系统与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工作,按省能源主管部门要求,对管理系统内项目不定期开展填报质量监测,并将相关情况及有关意见报送省能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须对报项目的真实性、所报材料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企业,暂停其项目库操作3年内不支持申报同类项目。

第二十一条  支持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项目业主结合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积极开展各类包含新能源发电项目的试点示范申报。各地及时将试点示范项目中涉及的新能源发电项目纳入储备库,帮助项目完善前期工作。列入国家、省级相关试点示范的,涉及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在满足前期库基本条件后,按规定程序优先纳入年度开发方案

利用已并网项目既有设施、送出通道进行改扩建的项目,以及配置集中共享式储能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推送前期库

第二十  列入建设库的项目,抓紧办理开工前各项手续,依法依规推进项目建设,按照承诺时间完成开工、并网,电网企业优先保障接入、消纳。项目进展明显滞后,超出承诺并网时间,须重新落实并网条件后,再由电网企业予以并网。

列入建设库的风电项目,6个月内未完成核准,该项目调出建设库,调出当年度开发方案。

第二十  省辖市、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入库项目的评估和筛选,严格把关项目质量,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发现项目存在新的颠覆性因素、前期工作或建设进度明显滞后、扰乱市场秩序等情况,已列入储备库、前期库的,应及时予以调整;已列入建设库的,应及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请省能源主管部门。

省能源主管部门对不及时核准或已核准未并网存量项目多、项目进展严重滞后的市县,视情况采取通报、约谈、暂停项目库操作等措施。

第六章    

第二十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