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名称:关于印发《河南省天使风投创投基金备投企业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豫发改财金〔2022〕700号 主办单位: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处
索引号:10010-0100-2022-00023 成文日期:2022年08月21日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2日 失效时间: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河南省天使风投创投基金备投企业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发改财金〔2022〕700号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天使风投创投基金备投企业储备库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天使风投创投基金备投企业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1日
河南省天使风投创投基金备投企业
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资源跟着企业走、资金跟着项目走,支持河南省优秀企业对接资本市场,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互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河南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办法》和《河南省促进天使风投创投基金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维护基金备投企业储备库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天使风投创投基金备投企业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是指为支持实体企业与天使风投创投基金对接合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筛选并入库管理的企业名录。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共建单位)共同建设和维护储备库。
鼓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储备库建设。
第四条 储备库主要征集住所位于河南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主业集中于实体经济、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股权融资需求明确且未上市的企业。
在河南省内设立的集团公司,其在河南省以外地区出资控股的子企业可以作为征集对象。
第二章 入库原则及标准
第五条 储备库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完善储备库制度,包括企业推荐、入库条件、申报文本、清理退库等。
(二)择优入库。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科研单位、基金机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实体企业等多渠道优势,广泛吸纳全省优质企业和创新创业项目,经自荐、推荐和择优筛选程序入库。
(三)动态管理。入库企业应当做好与经营相关信息填报和信息更新工作,其推荐单位负责做好联系服务工作。
(四)精准对接。储备库定位于支持实体企业寻求股权投资和联动贷款机会的基础设施和便利省内外投资机构了解我省优质企业的重要载体,定期组织综合对接、专题对接活动。
第六条 推荐入库的企业应当从以下行业和领域产生: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省委省政府重大发展战略领域,包括“十大战略”、10个新兴产业链、30个现代化产业链等;
(三)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在技术、品牌、渠道、经营模式等方面具备竞争优势;
(四)符合天使风投创投基金投资偏好的行业和领域。
第七条 拟作推荐对象的企业应当有明确的股权融资需求,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在所处行业排名前列,在经营模式及技术研发应用等方面存在突破性创新,在全国范围内具备竞争优势;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河南省制造业头雁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瞪羚企业”荣誉称号之一;
(三)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拥有解决所在领域“卡脖子”问题的技术或产品;
(四)属于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领衔创办的企业;
(五)属于国内外大型知名企业供应链中的重点上下游企业;
(六)获得过省内外知名股权投资机构投资;
(七)获得过国内知名创新创业大赛奖项;
(八)已与证券公司签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辅导协议;
(九)省级(含)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等创业孵化载体在辅企业;
(十)拥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的企业。
第八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不得作为入库推荐对象:
(一)所属行业属于国家禁止类和限制类发展领域;
(二)存在司法冻结、失信被执行等情况;
(三)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三章 推荐及入库程序
第九条 储备库类型分为精选库、基础库两种。
第十条 推荐企业筛选及分类入库的程序如下:
(一)在操作平台完成自荐程序的企业,进入基础库。
(二)省辖市、专业性推荐单位推荐的企业,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或会商研究,按照符合第七条入库条件孰多原则,择优筛选进入精选库。未能进入精选库的,进入基础库。
(三)省共建单位推荐的企业,符合第七条入库条件3条(含)以上,直接进入精选库。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各地和有关单位每季度组织入库推荐工作。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可以授权本地发展改革部门统筹组织推荐。
科研单位、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行业组织等专业性推荐单位,可以发挥专业优势、信息渠道优势、市场感知优势,从已合作或拟合作企业中推荐企业。
实体企业可以随时进行自荐。
第十二条 打造全省统一的储备库服务网站,在河南省中小微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操作平台”)开辟上报模块,支持信用中国(河南)、各级政务网站、推荐单位企业网站等通过互联网链接联通储备库上报模块。
按照“谁推荐,谁负责”原则,推荐单位负责对被推荐企业填报的入库材料进行核验把关。
第十三条 企业填报信息分为基础信息和重要信息。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行业分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含办公地、生产及研发基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企业)、主营业务概要说明(含发展规划及市场前景)、融资需求、推荐理由、联系人信息等内容。
进入精选库的企业,除基础信息外原则上还需填报以下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及经营状况(含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最新一期总资产、净资产、收入、净利润、纳税额)、股权融资资金用途、荣誉资质、竞争优势、上市进程、已获得投资情况、联系人员等内容。
第四章 运用及维护
第十四条 储备库的展示及运用采用网络信息化方式。
省发展改革委授权并指导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开设 “基金板”展示专栏、中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搭建投融资对接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支持企业在“基金板”展示专栏和信息系统注册并披露股权融资相关信息,为信息交流、投融资对接提供便利。
自荐和被推荐企业自行注册信息系统账号,按照要求上传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佐证材料和填报信息。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中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负责做好储备库面向天使风投创投基金和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运用推广工作。
第十六条 入库企业应当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负责企业信息填报和投融资对接等工作。
第十七条 入库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30日前对涉及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基础信息进行全面更新,并对涉及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重要信息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储备库定期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天使风投创投基金投贷联动合作。
信息系统应当记录投贷联动合作产生的金融违约信息,按照维护金融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依规向社会提供鉴证服务。
第十九条 信息系统可以根据行业、地域、企业成长所处阶段、融资规模、入库状态等关键信息内容为企业加注标签。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天使风投创投基金及相关机构利用标签快速检索企业。
第二十条 支持信息系统与政府主办的政务服务平台和公用事业单位主办的行业服务平台建立数据连通接口。
信息系统可以根据入库企业附带电子签名的授权,依法依规从相关平台核验校对属于当事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缴税、电力、通信、物流、知识产权、公共资源交易、应收账款等信息,并向其授权的业务相对人开放查询权限。
第五章 事中事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应当坚守廉洁自律和职业道德,健全内部流程,严把企业资质,核验企业申报材料,确保被推荐企业符合入库条件。
对所推荐企业累计发生3次(含)以上不符合入库条件问题的推荐单位,操作平台将作记录,经省共建单位联合会商后,给予暂停推荐资格、禁止推荐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二条 被推荐企业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健全申报材料跟踪校验机制,确保填报的入库材料等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对填报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问题的企业,操作平台将作记录,经省共建单位联合会商后,给予暂停入库、清理退出、永久禁入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全面更新基础信息或未按要求动态更新重要信息的企业,在信息系统中加注异常状态标签。入库企业及其推荐单位收到异常状态提醒后,应当立即组织核验并完善相关信息。
不能在1个月内消除异常状态的,由信息系统对相关入库企业予以清理退出。
第二十四条 信息系统根据更新的信息定期判断企业是否持续符合入库条件,并将判断结果汇总形成核查名单。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对照核查名单组织企业复审,对核查确认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及时予以清理退出。
第二十五条 被清理退出的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成为入库企业。
第二十六条 每年度终了,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推荐企业、投融资对接、投贷联动等情况,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天使风投创投基金机构、金融机构参与储备库建设及投融资对接成效进行排名并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二十七条 精选库企业自动进入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基金板”进行挂牌展示,并由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提供融资对接、撮合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 鼓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通过教育培训、赛事路演等措施帮助入库企业提高对接资本市场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支持已在操作平台、信息系统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上传拟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组建方案,鼓励各级政府引导基金和市场化母基金在线对接合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市)发展改革委可以结合本办法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