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名称:关于做好第三监管周期河南电网输配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豫发改价管〔2023〕244号 主办单位:价格管理处
索引号:10010-0100-2023-00007 成文日期:2023年05月18日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5日 失效时间: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做好第三监管周期河南电网输配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23〕244号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做好第三监管周期河南电网输配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航空港区经济发展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关于第三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2号)精神,为做好第三监管周期河南电网输配电价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第三监管周期河南电网输配电价
(一)输配电价标准。按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及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第三监管周期河南电网输配电价,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输配电价构成。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含增值税、华中区域电网容量电价、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省承担华中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为0.0023元/千瓦时,我省工商业用户承担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为0.0361元/千瓦时。
(三)单一制、两部制电价执行范围。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以下简称工商业用户),用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用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用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
(四)建立需量电价负荷率激励机制。执行两部制电价工商业用户,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当月需量电价按附件1中该用户相应电压等级标准的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该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二、明确第三监管周期各类用户用电价格构成
(一)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第三监管周期内,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用电价格仍按现行标准执行、保持不变,具体标准见附件2。
(二)明确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构成。第三监管周期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含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下同)、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组成。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政策有关规定,工商业用户每月应分摊或分享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
1.上网电价。区分不同电源,相应执行不同的价格机制。其中,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机组,上网电价由市场化交易形成;省内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天然气发电、生物质发电等优先发电电源,由电网企业收购的电量,上网电价按现行价格机制执行。
2.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计算。其中,第三监管周期河南电网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为4.89%,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折算到度电的计算公式: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折算到度电(元/千瓦时)=当月全体用户实际购电综合上网电价(元/千瓦时)×4.89%÷(1-4.89%)。第三监管周期内各月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收取标准,随当月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一并公布。
3.输配电价。按附件1明确的标准执行。
4.系统运行费。包含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其中,辅助服务费用按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有关规定执行;抽水蓄能容量电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宝泉、回龙、天池等3座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费,第三监管周期各年度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分别为11.98亿元、12.67亿元、12.67亿元,容量电费分摊标准分别为0.004722元/千瓦时、0.004994元/千瓦时、0.004994元/千瓦时,每年结合工商业用户实际用电量予以清算,适时向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5.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003189375元/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基金0.019元/千瓦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0062元/千瓦时,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0005元/千瓦时。
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除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外,其他部分参与功率因数调整计算;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容(需)量电价,系统运行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不参与分时电价明确的峰(含尖峰)平谷电价系数浮动。
三、做好第三监管周期电价调整政策配套衔接
(一)细化政策执行。省电力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三监管周期河南电网输配电价标准,及时调整完善营销、交易、财务等相关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做好与电力现货、中长期交易,及代理购电等政策的衔接,为各类用户提供精准高效的电费结算服务;要逐步缩小代理购电范围,对10千伏及以上的代理购电用户,特别是工业企业,逐户进行政策宣贯,鼓励用户在第三监管周期内实现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
(二)加强业务培训。省电力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要尽快开展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政策专题培训,确保相关人员掌握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精神,保障电价政策执行、电费结算、代理购电、市场交易等工作顺畅运转。
(三)定期报送资料。省电力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要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每年5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市场监管处)。
(四)强化政策宣传。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当地供电营业厅、手机APP、电话热线等各种渠道,全方位解读政策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指导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各类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认真落实电价政策,确保输配电价改革平稳实施。各地在第三监管周期河南电网输配电价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反映。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河南电网输配电价表
2.河南电网居民、农业用电销售电价表
2023年5月18日
附件1
河南电网输配电价表
用电分类 | 电量电价(元/千瓦时) | 容(需)量电价 | ||||||||||||
需量电价(元/千瓦·月) | 容量电价(元/千伏安·月) | |||||||||||||
不满 1千伏 | 1~10千伏 | 35千伏 | 110千伏 | 220千伏及以上 | 1~10千伏 | 35千伏 | 110千伏 | 220千伏及以上 | 1~10千伏 | 35千伏 | 110千伏 | 220千伏及以上 | ||
工商业用电 | 单一制 | 0.1955 | 0.1680 | 0.1412 | 0.1145 | —— | —— | —— | —— | —— | —— | —— | —— | —— |
两部制 | —— | 0.1680 | 0.1456 | 0.1210 | 0.1030 | 40.0 | 36.9 | 33.7 | 30.5 | 25.0 | 23.0 | 21.0 | 19.0 |
注:1.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华中电网容量电价0.0023元/千瓦时、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0.0361元/千瓦时,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网
环节线损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
2.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在输配电价外单列,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为4.89%。
3.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在输配电价外单列,第三监管周期各年度容量电费分别为11.98亿元、12.67亿元和12.67亿元(含税)。
4.工商业用户执行上述输配电价表,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5.500千伏“网对网”外送电省外购电用户承担的送出省输电价格为不超过每千瓦时0.0277元(含税、含线损)。
附件2
河南电网居民、农业用电销售电价表
用电分类 | 电压等级 |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 |||||
净电价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合计 | ||
一、居民生活用电 | |||||||
1、直供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 | 不满1千伏 | 0.549110625 | 0.003189375 | 0.001 | 0.0062 | 0.0005 | 0.560 |
1-10千伏及以上 | 0.510110625 | 0.003189375 | 0.001 | 0.0062 | 0.0005 | 0.521 | |
2、直供合表用户 | 不满1千伏 | 0.557110625 | 0.003189375 | 0.001 | 0.0062 | 0.0005 | 0.568 |
1-10千伏及以上 | 0.518110625 | 0.003189375 | 0.001 | 0.0062 | 0.0005 | 0.529 | |
3、趸售一户一表居民 生活用电 | 不满1千伏 | 0.549110625 | 0.003189375 | 0.001 | 0.0062 | 0.0005 | 0.560 |
1-10千伏及以上 | 0.489110625 | 0.003189375 | 0.001 | 0.0062 | 0.0005 | 0.500 | |
4、趸售合表用户 | 不满1千伏 | 0.557110625 | 0.003189375 | 0.001 | 0.0062 | 0.0005 | 0.568 |
1-10千伏及以上 | 0.497110625 | 0.003189375 | 0.001 | 0.0062 | 0.0005 | 0.508 | |
二、农业生产用电 | |||||||
1、一般农业生产用电 | 不满1千伏 | 0.481010625 | 0.003189375 | 0.4842 | |||
1-10千伏 | 0.472010625 | 0.003189375 | 0.4752 | ||||
35-110千伏以下 | 0.463010625 | 0.003189375 | 0.4662 | ||||
2、农业深井及高扬程排灌用电 | 不满1千伏 | 0.461010625 | 0.003189375 | 0.4642 | |||
1-10千伏 | 0.452010625 | 0.003189375 | 0.4552 | ||||
35-110千伏以下 | 0.443010625 | 0.003189375 | 0.4462 |
注:1.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等文件要求,直供、趸售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
电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直供和趸售居民一档阶梯电价标分别准按该表“一、居民生活用电”中第1项和第3项执行,二档、三档电价在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
分别提高0.05元和0.3元。
2.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的,执行变更周期不少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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