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名称: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办法的通知
文号:豫发改价管〔2023〕403号 主办单位:价格管理处
索引号:10010-0100-2023-00009 成文日期:2023年07月28日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31日 失效时间:
有效性: 有效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办法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23〕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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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
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 政厅
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
2023年7月28日
河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20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省、市、县(市、区)三级验收工作,验收对象为承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的县(市、区)。
第三条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采用“自下而上、分级组织、分批实施”方式,坚持“程序规范、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 验收依据、条件和内容
第四条 验收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203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文件。
(四)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文件。
第五条 验收条件。
(一)改革区域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存量任务产权移交全部完成,所有权和使用权明晰。
(二)农业水价形成、工程建设和管护、用水管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建立健全。
(三)计量设施覆盖全部改革区域并落实计量收费,渠灌区计量到斗口,井灌区计量到井。
(四)农田水利工程状况良好,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组织运行良好,管护经费有保障。
(五)农业水价基本达到运行维护成本。
(六)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使用和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七)县(市、区)改革台账完整详实,立卷建档规范,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验收内容。
(一)组织领导。包括健全领导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核定改革范围、加强考核督导、建好改革台账等。
(二)机制建立。包括水价形成、精准奖补、工程管护、用水管理等改革机制建设情况。水价形成机制,指完成农业水价运行维护成本核算及成本监审工作,合理制定农业水价,动态调整水价并逐步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明确分类分档水价等。工程管护机制,指出台管护办法,明晰工程产权,建立健全管护组织,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资金等。用水管理机制,指计量设施安装到位,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产权分界点有计量设施,井灌区计量到井,实施用水总量控制,明确灌溉用水定额,探索水权交易等。精准奖补机制,指出台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按照当地奖补文件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等。
(三)改革成效。包括年度改革任务完成情况,农业节水情况,农田灌溉工程运行维护情况,水费计量收取和水费资金管理情况,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情况等。
第三章 验收组织
第七条 验收工作分为县级初验、市级复验、省级核查三个步骤,由省、市、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级负责实施。验收采用听取汇报、实地走访、现场核实、查阅改革台账、核验佐证材料等方式开展。有条件的地区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开展联合验收。
第八条 县级初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县级验收方案,参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赋分对照表》对县域改革工作进行自评赋分。对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形成县级初验报告,经报县(市、区)政府同意后,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
第九条 市级复验。省辖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市级验收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所辖县(市、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初验报告,通过听取验收情况汇报、实地走访改革区、现场查看项目、查阅工作台账、询问基层工作人员和群众等方式,对县(市、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初验情况进行检查复核。对复验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县(市、区),市验收工作组出具验收意见,经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市级验收报告。
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按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赋分对照表》实施验收,验收报告经管委会同意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省级核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省级验收工作组,通过“审核+督查”方式对市级验收组上报的验收资料进行全部审查,每个省辖市中至少选取2个通过市级复验的县(市、区)进行现场核验。
第十一条 验收工作分三批次实施。第一批次验收时间为2023年下半年,对2022年及以前改革任务进行验收;第二批次验收时间为2024年第四季度,对2023年改革任务进行验收;第三批验收时间为2025年6—10月,五个月时间对所有改革任务进行全面验收并进行验收总结。
第十二条 验收整改相结合。坚持边验收边整改,把问题整改贯穿验收工作全过程,对于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一时整改不了的列出整改清单,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逐项限时整改。对市级复验得分80分以下的县(市、区),省辖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督促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重新开展县级初验、市级复验。
第十三条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合格后,各级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台账资料,做好归档工作。
第四章 验收评定
第十四条 验收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五条 按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赋分对照表》,采用百分制评估有关指标得分,分别为组织保障20分,运行机制70分,改革成效10分,总计100分。另增设典型经验、信息化建设、存量项目改造提升、提前完成改革任务4个加分项共10分,以及被通报批评、各类投诉较多、水费管理存在风险3个扣分项共10分。综合评价95分以上为优秀,90—95分为良好,在80—90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验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1.农业水价形成、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工程建设和管护、用水管理四项机制未全部建立。
2.改革区域未覆盖全部改革任务。
3.改革区域未落实用水计量。
4.未建立管护经费稳定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 通过市级复验的县(市、区),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通过验收”的结论。省级核查得分80分以下的县(市、区),省辖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重新进行复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扣减所在省辖市当年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四水同治等考核中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应分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验收工作要确保验收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市级验收组要对核查的佐证材料严格把关。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存在谎报数据、弄虚作假问题的,相关验收指标直接赋0分,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各地改革任务完成后,要持续巩固深化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促进农业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的长效机制。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对各地巩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年度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赋分对照表
序号 | 项目 | 指标 | 分值 | 赋分内容 | 佐证材料 | 得分 | 扣分原因 | |
1 | 组织 保障 | 组织领导(20分) | 健全领导机构 | 3 | 成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且县(市、区)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得1分;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或办公室会议的,得2分。 | 领导小组成立文件;召开会议通知、纪要等。 | ||
2 | 制定实施方案 | 5 | 制订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得2分;同级人民政府或授权相关部门批复《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得1分;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分解到地块,得1分;对照省里核定的有效灌溉面积,按照“应改尽改”的原则确定改革范围,得1分。 | 正式印发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水利年鉴核定的有效灌溉面积、改革任务等。 | ||||
3 | 强化检查督导 | 4 | 定期组织推进会、观摩会、培训会,得2分;成员单位定期实地督导调研,得2分。 | 相关文件、会议通知,现场会材料、调研通知等。 | ||||
4 | 加强改革宣传 | 4 | 通过宣传册、展板、新闻报道、微信公众号、小视频等方式宣传水价改革,得2分。 | 各类宣传资料。 | ||||
5 | 完善改革台账 | 4 | 按要求及时报送改革计划、改革进度,得2分;有改革进度台账,得2分。 | 报送改革计划、总结文件、台账。 | ||||
6 | 运行机制(70分) | 农业水价形成机制(12分) | 制定农业水价 | 4 | 制定农业水价标准,得1分;明确分类分档水价,得1分;水价标准基本达到运行维护水平,得2分。 | 出台的相关文件。 | ||
7 | 动态调整水价 | 4 | 开展成本调查(监审),动态调整水价,得2分;定价程序规范,及时公示水价标准,得2分。 | 成本调查或监审材料,水价公示及村民代表签字表。 | ||||
8 | 合理执行水价 | 4 | 水费收取按不高于县(市、区)核定的农业水价标准执行的,得2分;水费收取标准低于县(市、区)核定的农业水价且给予补贴的,得2分。 | 农业水价制定文件、水费收缴台账。 | ||||
9 |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12分) | 出台补贴办法 | 1 | 出台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办法,得1分。 | 出台的相关文件。 | |||
10 | 出台奖励办法 | 1 | 出台农业用水节水奖励办法,得1分。 | |||||
11 | 安排改革资金 | 4 | 县(市、区)财政安排奖补资金,得4分。 | 上级资金拨付文件,县财政农业水价改革支出明细;市县安排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文件等。 | ||||
12 | 兑现奖补资金 | 6 | 上级拨付的奖补资金,根据粮食作物实际灌溉用水量和节水量,按规定资金全部拨付,得6分,按规定资金拨付70%以上,得4分,按规定资金拨付40%以上,得2分,按规定资金拨付20%以上,的1分。 | 精准补贴、节水奖励资金发放资料。 | ||||
13 | 运行机制(70分) | 工程管护机制 | 出台管护办法 | 2 | 出台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得2分。 | 工程管护办法文件。 | ||
14 | 明确工程产权 | 4 | 由政府或授权部门对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进行明晰,得2分;农田水利设施产权移交至乡镇或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得2分。 | 工程数量,产权移交协议。 | ||||
15 | 落实管护资金 | 4 | 管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得4分。 | 资金安排相关文件等。 | ||||
16 | 明确管护责任 | 4 | 成立管护组织、运行规范,得1分;签订管护协议、落实管护主体,得1分;工程管护到位、成效明显,得1分。 | 相关机制文件,组织章程;管护协议书等。 | ||||
17 | 规范电力设施管理 | 4 | 新建高标准农田同步规划建设高压供电电力设施,得1分;存量项目高压供电电力设施产权全部移交电力公司,得1分,部分移交,得0.5分;存量项目中产权归属供电公司的低压供电设施管护权全部移交村委会或村用水合作组织,得1分,部分移交的得0.5分。 | 管护权移交协议书。 | ||||
18 | 用水管理机制 (28分) | 用水计量到位 | 10 | 2019年以来新建高标准农田项目安装的计量设施全部符合改革要求,得6分,部分符合改革要求的按比例赋分;新建高标标准农田全部实行“一户一卡”,得2分,部分实行“一户一卡”的按比例赋分;对存量任务计量设施全部符合改革要求的得2分,部分符合改革要求的按比例赋分。 | 高标准农田项目计量设施技术标准、验收报告、存量任务改革进展台账。 | |||
19 | 运行机制(70分) | 用水管理机制 | 用水定额管理 | 2 | 明确各类粮食、经济作物用水定额,得2分。 | 用水定额确定文件。 | ||
20 | 落实计量收费 | 10 | 改革区收取水费面积占已实施改革任务90%以上的得10分,低于60%的不得分,占比在60%-90%之间的按比例赋分。(改革区因雨水充沛、自然灾害导致未收取水费的,可酌情赋分。) | 水费收缴标准、水费收缴统计表、水费结算证明、资金管理台账等。 | ||||
21 | 规范水费保管 | 4 | 收取的水费资金存于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县(乡)用水合作组织账户,实施集中管理的,得4分。 | |||||
22 | 合理支出水费 | 2 | 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县(乡)用水合作组织建立完善的水费资金收支台账,得2分。 | |||||
23 | 改革成效(10分) | 实现节约用水 | 4 | 改革区节水效果明显的,得4分。 | 年度用水量对比,节水量证明等材料。 | |||
24 | 工程良性运转 | 3 | 农田水利工程运转正常,得3分,出现过耽误农田灌溉情况的适当赋分。 | 水利工程管护资金支出、群众座谈情况等。 | ||||
25 | 未增加农民负担 | 3 | 综合考虑人力、水费等灌溉成本的情况下,改革后未增加用水户负担,得3分。 | 改革区前后农业种植成本测算。 | ||||
26 | 小计 | 100 | 得分 | |||||
27 | 加分项 | 典型引领 | 4 | 市级及以上政府或领导小组在本地召开过现场推进会(观摩会)的,得2分;在省级有关会议上作过经验交流(含书面)的,得2分。 | 相关会议报道、会议材料、人员培训通知和经验交流材料。 | |||
28 | 信息化建设 | 3 | 用水信息适时上传省市县信息平台的,得3分;部分信息适时上传的,得1分。 | 信息平台建设情况。 | ||||
29 | 存量项目改造提升 | 2 | 政府筹措资金对存量项目水电计量设施进行改造提升,得2分。 | 改革提升项目资金拨付文件、资料。 | ||||
30 | 超额完成改革任务 | 1 | 实际实施改革面积多于省分配的改革任务,得1分。 | 当地制定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 ||||
31 | 加分项小计 | 10 | 加分项合计 | |||||
32 | 扣分项 | 被通报批评 | 5 | 被省通报批评一次,扣3分,被市通报批评一次扣2分,被媒体作为负面新闻报道过一次的扣3分,总扣分不超过5分。 | 省通报,省级以上新闻媒体舆情报道。 | |||
33 | 各类投诉较多 | 3 | 改革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群众不理解,投诉超过三次以上,扣3分。 | 投诉信件、电话。 | ||||
34 | 水费管理存在风险 | 2 | 收取的水费资金由个人管理,扣2分。 | 水费资金账户建立、管理情况。 | ||||
35 | 扣分项小计 | 10 | 扣分项合计 | |||||
36 | 验收得分合计 |
备注:各项得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资料清单
一、组织领导
1.成立领导小组正式文件,召开会议的通知、会议纪要等。
2.相关检查指导、培训会议材料,开展督促指导的材料。
3.批复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正式印发的实施计划等。
4.报送的半年、年终总结,改革简报、台账汇编资料等。
5.根据“应该尽改”要求,核定当地改革面积的相关资料,用彩色图斑标注改革区域的地形图,完成相应改革面积任务的资料。
二、改革措施
7.改革区域内计量设施安装的数量,计量设施覆盖改革区域面积印证材料。
8.制定、修订灌溉用水定额及下达用水定额、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的有关材料。
9.用水指标分配文件以及用水量核定。
10.工程数量、产权移交情况。
11.工程管护资金落实情况、拨付文件。
12.管水组织的成立文件,日常运行管护制度等相关材料;管护协议、用水许可等材料。
13.年度用水量对比、节水量证明。
三、水价机制形成
14.按照政府制定价格程序制定出台的改革实施区域农业水价文件。具备协商定价条件的,供水合同中约定的水价等证明材料;具备条件的地区实行分类分类水价,使水价基本达到运维水平。
四、水费收取和使用管理
15.农业水价公示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16.水费收缴标准、水费管理制度、水费收缴、支出台账等材料。
五、奖补机制落实
17.出台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相关文件;
18.省、市、县级安排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文件,资金支付材料。
19.省级及以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补助资金拨付及资金使用等材料。
七、其他资料
20.省级典型汇报材料、经验交流材料,省级表扬、通报,作为全省典型召开省级及以上现场会会议通知等。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明细表
市 | 县(市、区) | 乡镇 | 项目名称 | 改革面积(亩) | 实际完成改革面积(亩) | 改革范围安装计量设施数量 | 计量设施覆盖的改革面积(亩) | 农业水价定价文件(填文件名) | 改革区域实际执行水价(元/m3) | 精准补贴、节水奖励 | 管护主体 | 是否出台相应的管护制度(填文件名) | 收取水费面积(亩) | 备注 | |
机制建立情况(填文件名) | 兑付奖补金额 | ||||||||||||||
备注:项目名称明确的填写,没有填无。
XX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审查表
验收县域 | |||||
验收时间 | |||||
核定的改革面积(万亩) | 完成改革面积(万亩) | ||||
验收评分 | 验收内容 | 满分 | 自评分 | 验收打分 | |
组织领导情况 | |||||
运行机制 | |||||
改革成效 | |||||
加分项 | |||||
扣分项 | |||||
合计 | |||||
验收工作组建议 | (填写“合格”或者“不合格”)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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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意见 | (填写“合格”或者“不合格”)
年 月 日 (此处加盖市级改革领导机构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