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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关于印发《河南省碳达峰试点建设评估验收细则》的通知

文号:豫发改环资〔2023〕599号 主办单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索引号:10010-0100-2023-00010 成文日期:2023年11月23日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4日 失效时间: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河南省碳达峰试点建设评估验收细则》的通知

豫发改环资〔2023〕599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省碳达峰试点建设评估验收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各有关单位

《河南省碳达峰试点建设评估验收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23日


河南省碳达峰试点建设评估验收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贯彻《河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行动,科学开展河南省碳达峰试点(以下简称“碳达峰试点”)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依据《河南省碳达峰试点建设实施方案》(豫碳办〔20227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适用于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省碳达峰试点县(市)、园区和企业。

第三条  碳达峰试点中期评估、终期验收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等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碳达峰试点中期评估、终期验收依据省级批复同意的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重点评价绩效目标达成、重点措施落实和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章  中期评估

 碳达峰试点实施期为3年,在实施期内开展一次中期评估。

  碳达峰试点单位应开展自评估,并向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自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碳达峰试点自评估报告,对碳达峰试点进行现场评估,将评估意见报送省发展改革委(附碳达峰试点单位中期自评估报告)同时抄送各有关部门。

 中期评估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碳达峰试点建设总体进展情况;

二)建设目标完成情况;

)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制定及执行情况;

)碳达峰试点建设亮点成果和主要经验;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调研等方式各试点单位自评估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对工作推进较快并取得初步成效的碳达峰试点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其典型经验做法予以宣传

对工作滞后的碳达峰试点单位督促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取消试点资格

 碳达峰试点建设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做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对目标指标、重点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程序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经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三章  终期验收

  碳达峰试点建设实施期满开展终期验收。终期验收采取碳达峰试点单位自评和省、市分级验收方进行。

(一)碳达峰试点建设实施期满,碳达峰试点单位应完成自评估工作,并将验收自评报告及支撑材料等报送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发展改革部门

(二)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有关单位对碳达峰试点单位验收自评报告进行初审,形成审查意见按程序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各有关部门。

(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碳达峰试点单位自评报告进行书面评估。必要时组织开展实地评估。

十一  通过终期验收标准包括:

(一)80%以上建设指标达到预期目标且完成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单位GDP能耗下降率”等约束性指标

(二)主要任务基本完成;

(三)重点项目建成投运数量占比达到80%以上,且完成总投资额的80%以上;

(四)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第十  对通过终期验收的试点县(市)、园区和企业纳入省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不通过终期验收的,取消碳达峰试点资格

第十  碳达峰试点单位对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四章    

第十  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  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河南省碳达峰试点自评估报告大纲

2.河南省碳达峰试点目标指标完成情况

3.河南省碳达峰试点评估验收材料清单


附件1

 

河南省碳达峰试点自评估报告大纲

 

一、实施方案完成总体情况

概述碳达峰试点目标指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生态环境和社会效益等。

二、目标指标完成情况

对照试点建设方案确定的目标指标表,详细说明指标完成情况。

三、主要任务完成情况

对照试点建设方案确定的各项主要任务,阐述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效果。

四、重点项目完成情况

(一)项目建设情况。相关手续、建设完成情况、投资完成情况等(要附表说明)。

(二)项目运营情况。已建成项目是否稳定运行等。

五、配套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

地方政府园区或企业制定实施的能够有效促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绿色低碳发展及碳达峰试点建设的相关政策文件情况。

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典型经验

(一)主要成绩。取得的经济、生态环境和社会效益。

(二)典型经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包括形成的典型模式,创新性的工作、管理和服务机制等。

七、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碳达峰试点建设面临的主要障碍和解决措施。

(二)对省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政策建议。

 


附件2

 

河南省碳达峰试点目标指标完成情况

 

1 碳达峰试点县(市)主要目标指标完成情况

序号

领域

指标

单位

实施方案目标值

实际完成情况

简要

说明

1

经济

GDP年均增速

%




2

碳排放

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

%




3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

万吨




4

碳汇量

万吨




5

二氧化碳净排放量

万吨




6

能源

单位GDP能耗下降率

%




7

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

%




8

可再生能源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

%




9

工业

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

吨二氧化碳/万元




10

规上高碳行业增加值占比

%




11

建筑

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

%




12

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

%




13

交通

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

%




14

公共领域车辆新能源化比例

%




15

农林

单位农业增加值碳排放

吨二氧化碳/万元




16

森林蓄积量

万立方米




17

居民

生活

人均生活碳排放

千克/人·年




18

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




19

其他特色指标

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等





注:1.GDP采用2015年价;2.规上高碳行业指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在2吨二氧化

/万元以上的行业(含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造纸、化纤、纺织等

行业)。

 

 


2 碳达峰试点园区主要目标指标完成情况

序号

指标

单位

实施方案目标值

实际完成情况

简要说明

1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




2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率

%




3

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率

%




4

绿色产业增加值占园区工业增加值比例

%




5

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

%




6

可再生能源电量占园区用电量比重

%




7

新建工业建筑中绿色建筑的比例

%




8

新建公共建筑中绿色建筑的比例

%




9

绿化覆盖率

%




10

其他特色指标

如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




注:绿色产业增加值占园区工业增加值比例。其中,绿色产业增加值是依据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试行)中关于节能环保产业和新能源产业的具体分类统计得到。计算公式:绿色产业增加值占园区工业增加值比例(%=绿色产业增加值(万元)/园区工业增加值(万元)×100%


3 碳达峰试点企业主要目标指标完成情况

序号

指标

单位

实施方案目标值

实际完成情况

简要说明

1

能源消费总量

吨标准煤




2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




3

碳排放强度

吨二氧化碳/万元产值




4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吨标准煤/产品单位




5

单位产品碳排放量

吨二氧化碳/产品单位




6

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

%




7

可再生能源电量占企业用电量比重

%




8

其他特色指标






附件3

 

河南省碳达峰试点评估验收材料清单

 

一、相关证明文件

(一)碳达峰试点县(市)

主要指标测算依据及相关台账、报表等支撑材料;能耗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率相关证明材料

(二)碳达峰试点园区

主要指标测算依据及相关台账、报表等支撑材料;近3年来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有效证明;园区内60%以上的企业能效水平达到行业能效标杆水平;园区内60%以上的企业达到环保绩效分级B级及以上、新建项目达到环保绩效分级A级的相关证明材料;能耗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率相关证明材料。

(三)碳达峰试点企业

主要指标测算依据及相关台账、报表等支撑材料;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证明材料;近3年来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能效水平达到行业能效标杆水平、环保绩效分级B级及以上,新建项目达到绩效分级A级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碳排放总量达峰并稳中有降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相关项目材料

重点项目备案、环评、节能审查、土地等前期手续项目开工、竣工及投资完成情况等材料。

三、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出台支撑性政策文件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