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名称:关于做好2024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的通知
文号:豫发改办运行〔2023〕79号 主办单位:经济运行调节局
索引号:10010-0100-2023-00010 成文日期:2023年11月10日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1日 失效时间: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做好2024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的通知
豫发改办运行〔202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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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4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
履约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郑州市工信局,国铁郑州局、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能源企业:
为做好我省2024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保障煤炭电力稳定可靠供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3〕87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签约范围
(一)签约范围。电煤中长期合同供应方包括所有在产煤炭企业,需求方包括统调公用电厂和承担民生供电供暖任务的相关电厂。各有关地市要根据实际组织民生供暖企业签订中长期合同。电煤中长期合同原则上由煤炭生产企业和用煤企业直接签订;确有困难需要通过第三方签订合同的,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煤源企业和用煤企业,共同签订权责明晰的三方合同。第三方企业应由各地主管部门或所属集团书面推荐并承担监管责任,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衔接资源总量原则上不低于20万吨。
(二)签约期限。电煤中长期合同原则上为一年及以上合同,鼓励供需双方签订3~5年长期合同。
二、合同签约要求
(一)产煤市和煤业集团签约要求。原则上每个煤炭企业任务量不低于自有资源量的80%,其中2021年9月份以来核增产能的保供煤矿核增部分按承诺要求全部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各产煤市、煤业集团应按照上述原则,结合煤种煤质实际,组织煤炭生产企业将煤源保障任务公平、合理分解至每一个在产煤矿。集中签约完成后剩余任务量资源应接受政府部门调度,统筹用于应急保供、与煤炭储备的联合运用等。签订任务量下达后,各煤炭企业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合同签约、签订履约承诺、信息录入等各项工作,确保完成保供任务。
(二)发电企业签约要求。发电企业签约需求量以本企业2023年国内耗煤量为基数,根据上网电量按比例核算。新投产机组的签约需求量基数,按照并网后的计划发电量测算确定。发电企业合同签订量最低应不低于需求量的80%,鼓励按照100%签约。鼓励供需企业维持长期合作,稳定供应渠道。8大发电集团应负责本集团内部各电厂资源的统筹平衡。
(三)月度分解要求。供需企业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将年度合同量细化分解到月,未约定月度履约量的,原则上按月度均衡履约。经铁路运输的月度合同量应在兼顾电煤需求季节差异的同时,尽量相对均衡稳定运输,鼓励“淡储旺用”,淡季月度分解量原则上不低于旺季月度分解量的80%。
(四)价格机制。省内电煤中长期合同价格继续执行我省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政策。企业不得通过不合理提高运输费用或不合理收取其他费用等方式,变相提高煤炭销售价格。严禁倒卖电煤中长期合同资源。
(五)合同要求。一是供需企业应使用国家统一的《电煤中长期合同示范文本》(2024年版)签订合同,明确数量、质量、期限、煤源、电厂、月度分解量、价格和质量偏差结算机制、运输方式和仲裁条款等要素。电煤中长期合同价格应坚持优质优价原则。示范文本可登录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官网(www.ncexc.cn),进入中长期合同页面,在相关资料栏目下载。鼓励供需企业通过煤炭交易中心平台在线上签订合同。二是参与合同签订的各方均应签订诚信履约承诺书,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见签并在“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签约和履约行为接受信用监管。三是供需企业不得签订虚假合同,不得出现捆绑签订情况,合同预付款比例由双方公平协商确定。煤炭企业销售公司销售自有煤炭资源、用煤企业燃料公司销售给所属电厂的,不应作为三方合同。不得签订多级三方合同。四是合同签订完成后,应将经济合同上传至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签订三方合同的,第三方企业与上游煤炭生产企业和下游电厂签订的合同应全部上传。
三、签约信息公示
各有关地市和各大发电集团、煤业集团应于11月10日前完成梳理煤炭企业和统调燃煤电厂、供暖企业签约信息,填报《2024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煤源任务分解表》和《需方企业发电和耗煤情况表》,以上信息经初步审核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运行局,经省级确认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符合要求的将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进行内部公示。企业需完成公示工作后方可签订、录入和上传合同。公示的签约信息主要包括煤炭企业承担的煤源任务量、发电企业签约需求量,以及供需企业联系方式等。煤炭交易中心将动态更新签订进展,企业可实时了解供方资源余量和需方签订缺口。
四、运力配置
运输方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提前与运输企业协商一致,签订产运需三方合同。对需要通过铁路运输的合同,原则上单笔合同应在20万吨及以上。供需双方应充分考虑电煤销售和铁路运输的合理流量流向,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运输计划,申请铁路运力的合同量不能超过供需企业的装卸能力。铁路运输企业应优先为数量明确、计划明晰的电煤中长期合同配置铁路运力,未足额完成电煤中长期合同运力前,暂不受理其他用煤合同运力配置。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对需经所属铁路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做好运输保障,与国铁郑州局、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做好衔接。局部发运能力难以满足需求的,优先保障电煤中长期合同。
五、工作安排
(一)省内电煤保供任务分解(2023年11月10日前)。请各有关产煤市、各煤业集团梳理本地区、本集团所属煤矿产能、产量情况,并报至邮箱。省煤电油气运厅际联席会议将召开落实保供任务专题会议研究相关事宜。
(二)合同签订录入和诚信履约承诺书签订(2023年11月25日前)。供需企业自主衔接签约,合同签订各方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在线录入确认合同信息(供方录入、需方确认)、上传经济合同和诚信履约承诺书。供需企业应派专人及时关注上传平台合同的核验情况,对不符合要求被退回的合同要及时改正,避免对最终签订录入造成影响。
(三)核对确定合同监管台账(2023年12月10日前)。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汇总核验后的电煤中长期合同,由各有关地市、供需企业逐条确认,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最终审核后,建立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监管台账,并推送国铁集团衔接运力。
六、履约监管
电煤中长期合同是以供需双方市场化协商为基础,运输企业和信用服务机构等多方参与签订,接受政府指导和监管,合同期限相对较长,数量和履约进度明晰,价格机制和运输方式明确,采用统一制式文本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电煤中长期合同是能源安全保供的“压舱石”和“稳定器”,对推动上下游行业健康发展、保障煤炭稳定可靠供应、维护能源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方要立足长远,高度重视合同履约。
(一)履约要求。纳入电煤中长期合同监管台账的合同均应严格履约,其中,月度履约率不低于80%,季度履约率不低于90%,全年足额完成履约任务,迎峰度夏度冬期间要进一步提高履约比例,供需企业对合同履约具有同等责任。不得以未配置铁路运力为由拒绝拒绝交付资源或拒不提货。受临时性停产等短期因素影响产量的,应统筹企业资源或通过煤矿储备资源履约,或协商产量恢复后补齐欠量,仍存在缺口的,须通过采购市场煤资源履约。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约的,应在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谅解书的基础上,由供方企业所在产煤市市级主管部门或上级煤业集团核实并协调落实替代履约资源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运行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
(二)履约数据报送。合同开始执行后每月8日前,各有关地市和发电集团、煤业集团要根据监管台账,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运行局报送上月合同履约数据,并组织本地区(集团)所属供需企业登录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在线填报上月合同履约情况,上传或留存好相应的交收和结算单据,对未按要求填报数据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发展改革委将进行提醒约谈或通报批评。未按时填报履约数据的合同均视为未履约并承担相应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上传至平台的履约数据定期通报。
(三)加强不履约案例归集和推动整改。各有关地市和发电集团、煤业集团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对所属供需企业、第三方企业常态化开展未严格履约、未执行价格机制的合同案例归集和推动整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运行局将常态化开展不履约案例监管,定期归集不履约案例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并通报不履约案例情况。对拒不整改或无故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将按规定采取信用惩戒等措施。
七、强化签约保障
各有关地市和发电集团、煤业集团要切实抗牢属地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坚决打消个别企业等靠要、打擦边球、变相钻空子等思想;对需要集团决策的要督促提早做好安排,避免耽误签约进度;要督促承担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任务的煤炭生产企业保持正常生产和合同正常履约。要为供需企业衔接签约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干预企业自主衔接、合同签订录入等工作,全力保障签约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我们将进一步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加强签约进展监测调度,及时协调解决签约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同时,完善利用好电煤保供评价体系,持续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定期通报履约情况,对无故弃约、无故不履约的供需企业严格采取相关措施予以惩戒。
联系人:倪琳哲 高振山 0371-6969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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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