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名称: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企业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文号:豫发改新能源〔2024〕232号 主办单位:新能源处
索引号:10010-0100-2024-00004 成文日期:2024年05月25日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7日 失效时间: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企业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豫发改新能源〔2024〕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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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企业源网荷储一体化
项目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航空港区发展和统计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有关企业:
为助力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进一步降低用能成本,我委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工业企业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暂行)》,并经省委省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如遇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
2024年5月25日
河南省工业企业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助力企业降低用能成本,推进工业企业开展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业企业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以下简称“一体化项目”)是指:用电量较大的工业企业,结合自身用电特性,充分发挥负荷调节能力,合理利用20公里范围内新能源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或分散式风电,适当配置储能设施,提升绿电使用比例和系统运行效率,实现源网荷储一体化运行。
第三条 一体化项目业主应为电力用户。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轻纺、冶金、电子制造、装备制造、大数据中心等用电负荷大、用电成本高的工业企业,加快一体化项目建设。
第二章 技术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一体化项目业主可选择自主开发建设,也可委托专业队伍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发建设。
第五条 一体化项目的电源应为新建,电源建设规模应与用电负荷做好匹配。存量负荷配建的电源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其近三年平均用电负荷;新增负荷配建的电源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其设计年平均用电负荷。
第六条 一体化项目应通过合理配置储能等调节手段,实现所发电力自发自用。应加装防逆流装置,不向大电网反送电,在支撑绿色电力充分消纳的同时,不占用公共电力系统调峰能力。
第七条 一体化项目(含电源、线路、负荷、储能设施)作为同一主体接受统一调度,与其他用电主体公平承担相关安全责任与义务。一体化项目要按要求配置电力电量计量系统,为电力运行监测调控、绿电绿证交易等提供支撑。
第八条 一体化项目业主根据风电、光伏发电曲线合理安排生产,多用自发绿电。在项目运行期内,因负荷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弃风弃光的,自行承担风险。
第九条 在系统备用资源富余的情况下,电网企业应为一体化项目提供适当的备用容量支持。
第十条 一体化项目应具有较为完善的安全方案,在推进建设过程中,有效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一体化项目采用的风电、光伏发电、储能设施等设备应通过型式认证等相关认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工程设计、建设施工以及运行维护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三章 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 存量负荷配建新能源项目,应结合负荷特点加快建设,尽早投产。新增负荷配建新能源项目,应不早于新增负荷及储能设施投产时间,且与新增负荷项目运行周期做好匹配。
第十二条 以绿电就近、就地、就低、可溯源为目标,鼓励建设绿电专变、绿电专线,保障一体化项目新能源电力电量直接为用户服务。新能源接入工程需满足以下要求:
1.新能源项目应直接接入用电负荷侧配电设施;
2.新能源配套接入工程由企业投资建设,确保接入工程与项目建设进度相匹配。
第四章 组织流程
第十三条 一体化项目按照试点先行原则组织实施,原则上每个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区,下同)选取5个企业开展试点建设,后续项目待试点建设完成并形成典型模式后,适时推广。完全利用自有固定建筑物屋顶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屋顶光伏项目的,可按照原有项目管理机制继续实施,不受试点数量限制。
第十四条 河南省可再生能源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为试点项目开辟专项通道。省辖市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项目业主编制试点建设方案,并按照前期库标准落实相关建设条件后,按程序纳入前期库。
第十五条 各省辖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试点项目汇总后,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报备。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程序公布实施。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细则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做好要素保障。各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推进本地区一体化项目建设,指导帮助企业依法合规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尽快落实相关建设条件。
第十七条 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公布的建设方案及时进行核准(备案)。一体化项目业主严格按建设方案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
第十八条 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一体化项目建设监管,依托河南省可再生能源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报送建设情况。
第十九条 在并网调试前,一体化项目应按照国家质量、环境、消防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要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要求,向一体化项目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不得拒绝和拖延并网。
第二十一条 一体化项目业主须提前制定处置预案,在项目负荷不足、调峰能力降低或停运时,应研究采用提升自身用电负荷或新建调峰能力等措施,确保实施效果不低于项目申报水平。
第二十二条 一体化项目应按照用地、环保、安全、质量监管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合规组织建设,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取消试点项目资格,并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一体化项目因故无法实施的,可申请终止项目,并参照《河南省新能源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