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委发公文

公开事项名称: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企业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文号:豫发改新能源〔2024〕232号 主办单位:新能源处

索引号:10010-0100-2024-00004 成文日期:2024年05月25日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7日 失效时间: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企业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豫发改新能源〔2024〕232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企业源网荷储一体化

项目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航空港区发展和统计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有关企业

为助力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进一步降低用能成本,我委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工业企业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暂行)》,并经省委省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如遇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


2024年5月25日


河南省工业企业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助力企业降低用能成本,推进工业企业开展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业企业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以下简称“一体化项目”)是指:用电量较大的工业企业,结合自身用电特性,充分发挥负荷调节能力合理利用20公里范围内新能源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或分散式风电适当配置储能设施,提升绿电使用比例和系统运行效率,实现源网荷储一体化运行。

第三条  一体化项目业主应为电力用户。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轻纺、冶金、电子制造、装备制造、大数据中心等用电负荷大、用电成本高的工业企业,加快一体化项目建设。

第二章  技术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一体化项目业主可选择自主开发建设,也可委托专业队伍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发建设。

第五条  一体化项目的电源应为新建,电源建设规模应与用电负荷做好匹配。存量负荷配建的电源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其近三年平均用电负荷;新增负荷配建的电源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其设计年平均用电负荷。

  一体化项目通过合理配置储能等调节手段,实现所发电力自发自用。应加装防逆流装置,不向大电网反送电在支撑绿色电力充分消纳的同时,不占用公共电力系统调峰能力。

  一体化项目(含电源、线路、负荷、储能设施)作为同一主体接受统一调度,与其他用电主体公平承担相关安全责任与义务。一体化项目要按要求配置电力电量计量系统,为电力运行监测调控、绿电绿证交易等提供支撑。

  一体化项目业主根据风电、光伏发电曲线合理安排生产,多用自发绿电。在项目运行期内,因负荷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弃风弃光,自行承担风险。

  在系统备用资源富余的情况下,电网企业应为一体化项目提供适当的备用容量支持。

  一体化项目应具有较为完善的安全方案,在推进建设过程中,有效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一体化项目采用的风电、光伏发电、储能设施等设备应通过型式认证等相关认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工程设计、建设施工以及运行维护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三章  建设要求

  存量负荷配建新能源项目,应结合负荷特点加快建设,尽早投产。新增负荷配建新能源项目,应不早于新增负荷储能设施投产时间,且与新增负荷项目运行周期做好匹配。

十二  以绿电就近、就地、就低、可溯源为目标,鼓励建设绿专变、绿专线,保障一体化项目新能源电力电量直接为用户服务。新能源接入工程需满足以下要求

1.新能源项目应直接接入用电负荷侧配电设施;

2.新能源配套接入工程由企业投资建设,确保接入工程与项目建设进度相匹配。

第四章  组织流程

第十三条  一体化项目按照试点先行原则组织实施,原则上每个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区,下同)选取5个企业开展试点建设,后续项目待试点建设完成并形成典型模式后,适时推广。完全利用自有固定建筑物屋顶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屋顶光伏项目的,可按照原有项目管理机制继续实施不受试点数量限制

第十四条  河南省可再生能源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为试点项目开辟专项通道。省辖市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项目业主编制试点建设方案,并按照前期库标准落实相关建设条件后,按程序纳入前期库

第十  各省辖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试点项目汇总后,向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报备。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程序公布实施。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细则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做好要素保障各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推进本地区一体化项目建设,指导帮助企业依法合规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尽快落实相关建设条件

第十  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公布的建设方案及时进行核准(备案)。一体化项目业主严格按建设方案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

第十  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一体化项目建设监管,依托河南省可再生能源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报送建设情况。

第十九条  在并网调试前,一体化项目应按照国家质量、环境、消防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要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要求,向一体化项目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不得拒绝和拖延并网。

二十一  一体化项目业主须提前制定处置预案,在项目负荷不足、调峰能力降低或停运时,应研究采用提升自身用电负荷或新建调峰能力等措施,确保实施效果不低于项目申报水平。

二十二  一体化项目应按照用地、环保、安全、质量监管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合规组织建设,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取消试点项目资格,并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一体化项目因故无法实施的,可申请终止项目并参照《河南省新能源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则

二十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