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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关于印发河南省迎峰度夏度冬能源电力保供工作指引的通知

文号:豫发改运行〔2024〕331号 主办单位:经济运行调节局

索引号:10010-0100-2024-00005 成文日期:2024年06月14日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7日 失效时间: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河南省迎峰度夏度冬能源电力保供工作指引的通知

豫发改运行〔2024〕331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省迎峰度夏度冬能源电力保供工作指引的通知

 

省煤电油气运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市煤电油气运协调机制,有关能源企业

《河南省迎峰度夏度冬能源电力保供工作指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6月14日


河南省迎峰度夏度冬能源电力

保供工作指引

 

第一章    

第一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能源电力保供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将能源电力迎峰度夏(冬)保供工作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制度化,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切实保障民生用能不受影响,坚守民生用能底线。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能需求,坚决做到不拉闸限电。切实保障各类支撑性调节性电源按期投产、应投尽投,确保电力供应。切实落实各项保供稳价政策,全省统调电厂电煤库存保持在安全合理水平。切实保障火电机组正常出力,负荷高峰时段非计划停运率、出力受阻率维持在较低水平。分等级做深做实做细负荷管理工作。

第三条  煤电油气运厅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省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及时解决影响宏观经济运行和民生保障的重大、突发煤电油气运问题。

及时准确掌握全省煤电油气运的运行态势和市场情况,科学研判供需变化趋势,加强供需平衡分析,预测评估年度或特定时间段的平衡情况,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负责全省煤电油气的产运需衔接和有序利用,科学组织调度,保障正常供应。

加强煤电油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完善能源储备制度,提高调峰和应急储备能力,提出调用煤电油气应急储备的建议。

进一步完善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供应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和保供能力建设,落实税收等相关支持政策。

实施煤电油气运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和综合协调,组织紧急生产、调运以及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指导煤电油气运日常供应的调节工作。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履行煤电油气运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统筹协调全省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组织应对有关重大突发性事件。

省气象局定期研判分析气候趋势,及时报送气象信息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指导调度全省煤炭生产。

省交通运输厅、郑州局集团公司、武汉局集团公司负责保障全省能源生产供应有关物资运输。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筹做好城镇集中供热和天然气供应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协调解决因应急响应影响能源保供有关问题。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进一步优化布局能源项目并督促按期投运。

省电力公司具体实施电力调度、外电增购、电力需求侧管理,负责电网安全运行。

其他各部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做好能源保供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属地能源保供负总责,各地市要比照煤电油气运厅际联席会议职责,根据保供工作需要,结合实际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自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辖区内能源保供工作。

第六条  煤电油气运有关企业要履行能源生产供应运输主体责任,负责维护煤电油气运设施安全运行,保持燃料合理库存和供需平衡,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用户要配合做好需求侧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协调机制定期会商,通报煤电油气运形势,研究提出应对措施。

各地、各煤电油气运有关企业在能源保供工作中遇到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当首先向属地协调机制报告,由属地协调机制帮助协调解决,确需由上级协调机制帮助解决的,由属地协调机制逐级报告协调解决。

为保障应急需要,煤电油气运厅际联席会议可指定煤电油气运应急生产企业,在全省区域内实行应急调度。

第二章  基础工作

每年迎峰度夏(冬)前应当做好年度能源综合平衡分析、煤炭生产供应安排、电力交易组织、工程投产、各类电源资源储备等前期准备工作,有针对性制定保供方案预案,为顺利迎峰度夏(冬)奠定坚实基础。

第八条  每年一季度,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年度电力电量平衡分析,在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气温变化趋势和电源电网项目建设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分析全省全年电力电量增长、供应保障能力等情况,开展电力电量供需平衡测算,研判电力电量供需缺口规模、可能面临的风险隐患。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保供工作要求,落实煤炭安全保供奖惩措施,组织各产煤市、各煤炭企业合理安排煤炭生产、抓好安全生产,确保稳产稳供

各煤炭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挖掘生产潜力,积极组织生产,全力保障电煤稳定供应。

各产煤市推动辖区内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临时停产煤矿尽快复工复产,督促地方煤炭企业做好保供任务。

第十条  每年四季度,省发展改革委细化分解下年度省内煤炭企业发电供热用煤签约责任目标,组织督促煤炭企业、发电供热企业完成电煤中长期合同签约目标任务,加强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双向监管和服务保障工作,切实提高电煤中长期合同质效。严禁倒卖电煤中长期合同资源。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电力电量平衡、电煤供需形势、电煤库存、电煤中长协签约等情况,合理确定电煤可调度资源目标,及时组织储备资源。

第十二条  国铁郑州局集团、国铁武汉局集团科学制定铁路运输计划,合理配置电煤中长协铁路运力。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河南能源监管办组织制定年电力交易方案,开展年度市场化交易,稳定全年电力供应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跨省区优先发购电计划安排,合理确定年度中长协电量,足额签订外购电年度中长期电力合同,稳定外购电基本盘。

第十五条  每年一季度,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前制定度夏度冬电网电源保供重点工程建设投产计划,倒排工期,协调推进,确保按期投产、应投尽投。

第十六条  迎峰度夏(冬)结束后,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指导督促电网、电源和煤炭企业制定落实设备检修计划,做好春检、秋检工作,提升设备健康水平,确保设备以最佳状态迎峰度夏(冬)。

第十七条  每年5月、10月,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到供电紧张地市和保供关键电厂、煤矿调研,了解迎峰度夏(冬)准备情况,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

第十八条  每年一季度,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平衡情况和燃气机组顶峰出力需要,核算梳理燃气电厂发电用气需求,督促按时足额签订供气合同加强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监管,保障燃气机组顶峰发电。

第十九条  每年度夏(冬)前,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单位衔接黄委会,加强水调电调联动,最大程度减少调水调沙和凌汛对发电的影响。

第二十条  每年5月、10月,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各地加强梳理排查,理清生物质发电、垃圾发电、小水电出力时序及用户侧储能和自备柴油发电机资源,确保发电潜力能挖尽挖。

第二十一条  每年5月,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各地引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及各类电力用户主动参与节约用电,努力降低高峰用电负荷。 

推动落实空调温度夏季不低于26度、冬季不高于20要求。引导高压商业领域空调早开1小时、峰停1小时,友好调节空调负荷。

第二十二条  每年3月中旬,省发展改革委启动需求响应能力储备工作,6月中旬前完成全省年度需求响应方案制定工作。根据各地需求响应资源状况,建立到用户、到时段、到设备的资源清单,开展响应能力测试评价工作,确保需求响应资源可调可控可用。

每年大负荷非高峰时段,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可根据需要适时在部分地区开展需求响应试运行。

各地协调机制按要求聚焦钢铁、有色、建材、化工行业和用户侧储能、充电桩、大数据中心等领域负荷调节能力强的用户,开展负荷可调能力普查。组织辖区内电力用户积极主动参与需求响应。

第二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年度平衡情况和全省工作实际,确定迎峰度夏(冬)统调电厂电煤库存、高峰时段非计划停运率出力受阻率等目标,组织制定能源电力迎峰度夏(冬)总体方案以及需求侧管理、有序用电、应急避险等专项方案。组织召开迎峰度夏(冬)有关会议,动员部署迎峰度夏(冬)有关工作。

各地协调机制组织制定本地度夏(冬)总体方案和各专项方案,每年度夏(冬)前20日报省发展改革委评估。

第三章  度夏度冬重点工作

迎峰度夏度冬期间,应当加强监测分析、预测预警、考核评估,督促提升保供能力,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问题。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加强监测,滚动分析研判电力供需形势。对全省用电、发电、进煤耗煤存煤、外购外售电力电量开展日监测,对骨干电厂电煤热值价格、电网运行情况开展周监测、周通报,及时警示存在的问题和潜在风险,并迅速交办。

第二十五条  省气象局密切监测天气变化情况,对大风、暴雨、暴雪、低温、冰冻、高温等极端天气应及时预测分析并报送有关情况,同时做好预报预警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对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煤炭企业、燃气机组能源保供贡献实施评估考核,加强考核结果运用,督促企业落实能源保供主体责任。

按照《河南省统调燃煤电厂运行评价体系》,针对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发电贡献、调度管理、调度考核、燃料供应等指标开展评估。

按照《河南省电煤保供评价体系》,对煤炭企业的保供任务完成、诚信履约、煤质达标等情况和发电企业的长协签订、诚信履约、合同结算检验、存煤等情况开展评估。

按照我省天然气发电两部制电价政策规定,对燃气电厂燃气机组顶峰出力情况、气源签订情况开展容量电价考核。

每年6月,对电网企业、各地开展电力电量节约目标责任考核。

河南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对燃煤发电机组开展电力辅助服务、煤电容量电价管理考核。

第二十七条  当出现缺煤停机风险时,省发展改革委动用政府可调配煤炭储备帮助电厂组织煤源,必要时利用调度令等手段实施点对点电煤应急保供。

第二十八条  运力紧张时,国铁郑州局集团公司、国铁武汉局集团公司优先保障管内电煤运输需求,及时对煤炭供应紧张地区和电厂组织抢运。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提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集团为发电供暖用煤下发铁路运输调度令。

因雨雪天气、环保管控或突发事件造成公路运输紧张时,省交通运输厅及时协调解决公路运输问题,必要时发放绿色通行证应急保供。

第二十九条  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及时预测预报结果,按程序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协调推动解决因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影响电网调度、电厂开机、汽车运煤和符合规定的灰渣排放等问题。

第三十条  度冬期间,省电力公司按照以热定电原则,对承担供热任务的热电联产企业,在兼顾供热负荷和电网调峰需求的基础上,统筹安排供电供热计划。

第三十一条  当电网运行可能出现全省或局部范围供应缺口时,省电力公司要提前三日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最大限度提升电网保供能力,及时发布电力电量平衡预警。

按照需求响应优先、有序用电保底、节约用电助力原则,做好负荷管理准备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级或区域电网因备用容量不足或局部负荷缺口,且缺口在上一年度最高用电负荷的5%以内时,按照需求响应工作方案,启动需求响应。需求响应结束后,及时开展效果评估。

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在需求响应实施期间开展需求响应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当省内出现供电缺口时,省电力公司要严格执行外购电程序,通过临时争取短周期中长协外电、华中电网互济外电、省间现货和应急调度外电,全力减少全省供电缺口。

第三十四条  当提升发电出力、市场组织、需求响应、应急调度等各类措施后,仍无法满足电力电量供需平衡时,省发展改革委应根据电力供需平衡情况,报告省政府后,适时启动有序用电方案,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有序用电一经启动,省电力公司根据电力供需状况制定每日有序用电执行计划,报备省发展改革委,并通知用户执行,直至有序用电终止。

第三十五条  度冬度夏高峰期7×24小时实时在线监测网络舆论热点,及时处理、妥善应对,防止出现负面炒作。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煤炭企业在关停煤矿退出煤炭产能前,要书面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备,同时抄报煤电油气运厅际联席会议。各地各煤炭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煤矿正常生产,严禁一刀切式停产、限产煤矿。因设备检修、接续紧张等主动停产减产的,属地协调机制提前经厅际协调机制报知部际协调机制;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极端天气等影响确需紧急停产减产的,事后第一时间逐级报知。

第三十七条  煤电单次损失60万千瓦及以上、水电单次损失200万千瓦及以上、重点输电线路单次损失200万千瓦及以上时,省电力公司2小时内要报告出力、能力损失及影响电力平衡情况,24小时内报告设施恢复并网进展和保障电力平衡应对措施,及时报告恢复并网方案和恢复结果。

第三十八条  配电线路故障或用户自身原因导致重大停电事件,各地经济运行主管部门、电网公司要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属地政府。未实施有序用电的基础上,如果出现其他原因导致的限电,特别是网上出现的限电舆情,要立即组织核查,将限电情况和限电原因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

第三十九条  本指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