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名称:关于进一步优化重大项目联审联批工作机制的通知
文号:豫发改重点〔2024〕337号 主办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
索引号:10010-0100-2024-00005 成文日期:2024年06月11日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4日 失效时间: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优化重大项目联审联批工作机制的通知
豫发改重点〔2024〕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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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优化重大项目联审联批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直和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项目为王”理念,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健全完善联审联批工作机制在全省重大项目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提高省级审批服务效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重大项目联审联批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联审联批的对象、任务、事项和目标
(一)对象。当年计划新开工的省、市重点项目,“三个一批”招商引资项目、中央投资项目、政府专项债项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等。
(二)任务。组织开展重大项目联审联批工作,完成重大项目达到开工条件所必备的审批事项;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项目审批中的重大问题,规范审批行为;跟踪项目审批进程,优化工作流程,督促加快审批进度;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考核通报,及时督促督办。
(三)事项。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三个阶段及其过程中的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水影响评价许可、地震安全性评价、防空地下室建设保障、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程抗震设防、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程交叉跨(穿)越、电力迁改、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防护方案许可,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等审查审批。
(四)工作目标。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完善重大项目前期审批工作机制,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统筹力度、提升问题协调效率、提高项目管理决策水平,实现项目前期工作全过程审批提速提效。其中,省重点项目按照关于下达当年新开工省重点项目联审联批任务分解清单内容,对上半年开工的项目,5月底前完成全部审批任务,对下半年开工的项目,10月底前应批尽批。
二、优化审批流程,全面提高审批效率
(一)分阶段全面推行并联审批。贯彻落实《河南省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豫政办〔2022〕35号)以及《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清单及审批流程图(2022年版)》(豫发改投资〔2022〕314号),将项目前期审批工作采用“同步办理、限时办结、统一反馈”的运行模式,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的关联性,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三个阶段,同步进行审批事项的关联工作。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根据项目需要,能源、文物、林业、交通、地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气象、电力、铁路、南水北调等主要部门参加。由发展改革部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项目申请报告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由自然资源部门完成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其中涉及到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等,可能涉及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工程交叉跨(穿)越许可、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高标准农田补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占用自然保护地审查等工作并联进行。
2.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根据项目需要,发改、人防、生态环境、水利、地震、林业、气象、消防等主要部门参加。依次由自然资源部门完成设计方案审查、住建部门完成初步设计审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其中涉及到的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水影响评价许可、地震安全性评价审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占用林地许可(含临时占用林地许可)、树木砍伐迁移、消防设计等审查、审批工作并联进行。
3.施工许可阶段由住建部门牵头。根据项目需要,市政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绿化部门、供排水部门、城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参加。由住建部门完成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其中涉及到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备案、工程交叉跨(穿)越方案审查、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核准等,可能涉及到的市政管道迁移改动、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建设工程消防涉及审查等工作并联进行。
在并联审批阶段,牵头部门负责督促各并联审批部门取齐所需手续。
(二)完善审批绿色通道制度。项目在省级联审联批事项办理中,遇到需跨部门或跨地市协调的障碍或问题,可申请启动省级联审联批协调服务工作机制。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联审联批业务受理窗口并纳入综合窗口一体运行,提供一站式服务。对需要联审联批涉及的重大事项指定专人全过程跟踪服务,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限时办结。项目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提交和补充完善有关资料,保证项目建设合法合规。
三、建立省级联审联批协调服务工作机制
建立由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重大项目联审联批协调服务机制,按照“周收集、月汇总、定期调度、随时协调”模式运作。省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会同省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每月对省级联审联批办理范围内事项进行梳理分析,按照职责分工,向省辖市、省直有关部门进行转办,持续推进落实,按需启动联审联批协调服务机制。具体协调范围及程序如下:
(一)协调范围。省级联审联批事项办理范围内遇到的复杂事项,包括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用地批复及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流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军、涉铁、涉高速公路、涉电网、涉河(涉水)、涉管网等易出现堵点的环节。
(二)办理流程。按照申请受理、事项分解、会议研究、跟踪督办、归档销号等五个步骤进行办理:
1.申请受理。项目单位在省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的联审联批申请,由联审联批窗口及时受理;各级各部门每月提交的项目联审联批问题和市、县联审联批工作组织机构收集汇总的需要省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上报省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按程序列入联审联批协调服务机制。线上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接受项目单位联审联批的申请。
2.事项分解。省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和项目单位通过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的省级联审联批事项,由省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委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逐一甄别、审核,简单事项直接推送至各部门审批处室办理,复杂事项提交省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研究后转交责任部门办理。各级各部门每月提交的联审联批问题和市、县联审联批工作组织机构收集汇总需要省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由省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研究后转交责任部门办理。
3.会议研究。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由省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和省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调度会议,重大事项随时召开协调会议,会议地点设在省政务服务中心联审联批会议室,必要时可以设在项目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协调困难的重大事项,由省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提请省政府领导召集相关单位协调解决。省政府主要领导在每期“三个一批”项目建设活动前一周召开联审联批会议。
4.跟踪督办。省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会同省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对协调事项跟踪督办,原则上每周收集复杂事项和疑难问题,每月通报各审批部门协调事项办结率,研究未办结事项进展情况,一般性事项一周内办结,复杂重大事项一周内拿出限时解决方案,强化跟踪问效。
5.归档销号。协调事项办结后,及时反馈协调事项申请人,并在一周内形成归档材料(材料应规范完整、内容详实、文字清楚,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按要求及时归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联审联批工作由省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会同省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实施。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效”改革和优化投资审批要求,加强对重大项目联审联批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工作组织机构,保证联审联批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二)强化问题收集。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联动和沟通配合,省、市、县三级联审联批工作组织机构负责定期收集汇总项目审批涉及的各有关事项,并进行认真梳理。对属于本级办理的事项,进行目标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单位和办结时间,采用分办、催办、督办等手段,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对需要上级解决的问题,汇总后提请上级联审联批工作组织机构解决。
(三)抓实跟踪督办。充分利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项目审批全过程监管,做好全流程跟踪控制和效能监察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畅通投诉和问题反映渠道,严格督办查办,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对联审联批工作情况进行定期通报,由同级政府将审批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作为对单位和主要领导考核的重要依据,奖优罚劣。
(四)深化数据赋能。以数据共享赋能提升联审联批效能,推动项目联审联批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满足项目单位快速便捷办事需求。积极推进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联审联批模块,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直接与省、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通过统一受理接口方式实质性联通,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认证、统一受理、电子签名等共性支撑能力,实现线上线下统一受理和办件信息、电子证照实时共享,提升联审联批质效。
五、附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省以下各级政府可参照本通知,制定本地区联审联批工作机制。本意见适用对象以外的项目联审联批参照本意见实施。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