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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关于做好2025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的通知

文号:豫发改办运行〔2024〕90号 主办单位:经济运行调节局

索引号:10010-0100-2024-00006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22日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6日 失效时间: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做好2025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的通知

豫发改办运行〔2024〕9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5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

履约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航空港区发展和统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铁郑州局、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能源企业。

为做好我省2025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保障煤炭电力稳定可靠供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4941)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签约对象、方式、期限

(一)签约对象。电煤中长期合同供应方包括所有在产煤炭企业,需求方包括统调公用电厂和承担民生供电供暖任务的相关电厂。各有关地市要根据实际组织民生供电供暖企业签订中长期合同。

(二)签约方式。电煤中长期合同原则上由煤炭生产企业和用煤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自主衔接、直接签订;确有困难需要通过第三方签订合同的,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煤源企业和用煤企业,共同签订权责明晰的三方合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政府可调度煤炭储备基地可优先作为第三方企业参与上下游资源衔接。第三方企业应由各地主管部门或所属集团书面推荐并承担监管责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

(三)签约期限。电煤中长期合同原则上为一年及以上合同,按年度组织签约履约。鼓励供需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签35长期合同,长期合同在铁路运力配置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二、签约数量要求

(一)发电企业签约需求量确定和签约比例要求。发电企业签约需求量以本企202311-202410月的国内耗煤量(总耗煤量扣除进口煤使用量)为基数,根据上网电量按比例核算。新投产机组的签约需求量基数,按照并网后的计划发电量测算确定。发电企业合同签订量不应低于需求量的80%鼓励根据供需情况多签、签实。全省签约需求的80%将被国家纳入履约监管范围。

(二)产煤市和煤业集团签约要求。原则上每家煤炭企业任务量不低于自有资源量的75%,重点煤炭企业任务量较上一年度保持总体稳定。其中20219份以来核增产能的保供煤矿核增部分按承诺要求全部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各产煤市、煤业集团应结合煤种煤质实际和煤矿安全生产能力,组织煤炭生产企业将煤源保障任务公平、合理分解至在产煤矿(含2025年新投产、联合试运转煤矿)。集中签约完成后剩余任务量资源应接受政府部门调度,统筹用于应急保供和煤炭储备。

(三)月度分解要求。供需企业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将年度电煤中长期合同细化分解到月。未约定月度履约量的,应按合同总量除以履约月数均衡履约。鼓励“淡储旺用”,原则上淡季月度分解量不低于旺季月度分解量80%

三、价格机制和煤质要求

省内电煤中长期合同价格继续执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2524)中明确的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政策。企业不得通过不合理物流运输费用或其他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煤炭销售价格。严禁倒买倒卖电煤中长期合同资源。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发改运行〔20241345号)要求,电煤中长期合同应有明确的质量条款并纳入履约监管,保障供应煤质。要按照“优质优价、低质低价”原则,由供需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煤质偏差结算机制,鼓励协商确定热值折算系数。

四、合同要求

供需企业应使用国家统一的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明确数量、质量、期限、煤源、电厂、月度分解量、价格、质量偏差结算机制、运输方式、仲裁条款和违约责任等要素。《电煤中长期合同示范文本》2025版)可登录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官网(www.ncexc.cn),进入中长期合同页面,在相关资料栏目下载。鼓励供需企业通过煤炭交易中心平台在线上签订合同。

参与合同签订的各方均应签订诚信履约承诺书,由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见签并在“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签约和履约行为接受信用监管。供需企业不得签订虚假合同,不得出现捆绑签订情况,合同预付款比例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双方公平协商确定。煤炭企业销售公司销售自有煤炭资源、用煤企业燃料公司销售给所属电厂的,不算作三方合同。不得签订多级三方合同。合同签订完成后,应将经济合同上传至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签订三方合同的,第三方企业与上游煤炭生产企业和下游电厂签订的合同应全部上传。

五、签约信息公示

供需企业签约信息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进行内部公示。公示的签约信息主要包括煤炭企业承担的煤源任务量、发电企业签约需求量,以及供需企业联系方式等。完成公示流程的企业可凭账号登录查看公示信息。供需企业可登录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实时了解供方资源余量和需方签订缺口。

六、运力保障

运输方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提前与运输企业协商一致,签订产运需三方合同。供需双方应充分考虑电煤销售和铁路运输的合理流量流向,并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运输计划。铁路运输企业应优先为数量明确、价格合规、计划明晰的电煤中长期合同配置铁路运力,未完成电煤中长期合同运力配置前,暂不受理其他用煤合同运力配置。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也要遵循上述要求,对需经所属铁路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做好运输保障,与国铁郑州局、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做好衔接。局部发运能力难以满足需求的,优先保障电煤中长期合同。

七、进度安排和相关要求

(一)签约信息报送(20241123日前)

各产煤市、煤炭企业应将每个煤矿承担任务情况书面报送至我委运行局。各地市梳理本地区独立发电企业和承担民生供电供暖任务的相关企业发电与耗煤等情况及拟推荐的第三方企业书面报送至我委运行局。各发电集团梳理所属发电企业发电与耗煤等情况书面报送至我委运行局。

(二)签约信息公示(20241127日前)

国家对我省报送的供需企业签约信息确认后,符合要求的将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予以公示。完成公示工作后方可正式签订、录入和上传合同。

(三)衔接资源并完成合同签订录入和诚信履约承诺书签订(20241210日前)

供需企业自主衔接签约,合同签订各方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在线录入确认合同信息、上传经济合同和诚信履约承诺书。我委将按照供需双方线上录入和确认的合同予以监管,线下经济合同应与录入合同信息保持一致,禁止虚假录入确认合同。煤炭企业不得超任务签约和录入,单个电厂签约和录入量最多不得超过签约公示量。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将对完成签订录入的合同是否符合本通知政策要求进行逐笔核验,对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将予以退回并指导改正。

(四)核对确定合同监管台账(20241215日前)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汇总核验后的电煤中长期合同,我委将统筹考虑前期签约履约情况,按全省公示签约需80%择优纳入国家2025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监管台账。

(五)推送国铁集团配置运力(20241218日前)

纳入监管台账经铁运输的合同将推送国铁集团衔接配置运力。铁路部门在铁路能力满足的条件下原则上足额配置运力,年底前完成运力配置。

八、履约监管

(一)履约要求。电煤中长期合同应严格履约。其中,月度履约率不低80%,季度履约率不低于90%,全年原则上足额履约,最低不得低于90%确因外在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合同履约的,按有关标准和程序可不纳入履约监管范围。迎峰度夏、度冬期间要进一步提高履约比例,供需企业对合同履约具有同等责任。

(二)履约数据报送合同供需双方应在协商一致基础上,于每8日前登录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在线填报上月合同履约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未按时填报的合同视为未履约,供需双方填报数据不一致的,按低值计算。对履约数据存在异议的,可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申请调整。每季度可对报送履约数据进行1修正。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将及时把履约情况共享给国家诚信履约保障平台进行监管。

(三)履约公示、通报、评估和奖惩。继续坚持履约月公示、季通报、年评估工作机制。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将按月公示履约数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发展改革委将按季度通报履约进展,按年度组织评估全年履约结果。年度履约评估结果将建档记录并通报至地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国资委和央企集团,与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释放煤炭先进产能、煤矿核增、负荷管理、电力优化调度、金融信贷支持、铁路运力配置、信用激励约束、国资国企考核等挂钩,同时列入行业领域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保供煤矿未履行保供责任的,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鼓励各地市主管部门、发电集团、煤业集团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对供需企业采取相应奖惩措施。

加强不履约案例归集和推动整改各有关地市和发电集团、煤业集团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调度履约进展,常态化开展恶意不履约典型案例归集整改工作。不履约企业属于发电集团、煤炭集团的由集团负责推动整改,不履约企业不属于集团企业的由企业所在地市主管部门推动整改,不履约企业属于第三方企业的由推荐地市主管部门推动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企业,要将相关材料报送至我委运行局后采取惩戒措施,并视情况报送国家发改委采取惩戒措施。

九、加强组织保障

各有关地市和发电集团、煤业集团要严格落实保供属地责任,积极做好签约组织协调工作,督促辖区内供需企业认真落实煤源任务和签约比例要求,严格合同履约,做好履约监管。要督促供需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坚决打消个别企业等靠要、打擦边球、变相钻空子等思想,对需要集团决策的要督促提早做好安排,避免耽误签约进度;要督促煤炭生产企业保障正常生产2024年电煤中长期合同正常履约。

各有关方面要为供需企业衔接签约提供便利,不得干预企业自主衔接,不得通过制定地方保护政策等方式排斥外地企业签约,不得随意限制或妨碍企业正常开展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录入和数据信息填报等工作,全力保障签约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联系人:张普   高振山  0371-6969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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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