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名称:关于开展新能源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工作的通知
文号:豫发改电力〔2024〕807号 主办单位:电力处
索引号:10010-0100-2024-00006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19日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8日 失效时间: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开展新能源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工作的通知
豫发改电力〔2024〕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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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开展新能源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航空港区发展和统计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河南电力交易中心,有关企业:
为提高新能源配建储能利用效率,增强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3〕25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河南省新能源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新能源配建储能(以下简称“配建储能”)是指纳入我省新能源年度开发方案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配套建设的储能设施。独立储能是指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注册成为独立电力市场主体的储能设施。
(二)已投运或在建的配建储能可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转为独立储能,已领取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的配建储能、涉及多能互补和源网荷储一体化的配建储能,暂不可转为独立储能。
二、技术条件及标准
(一)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项目应满足:
1.配置独立的电力电量计量装置,能够实现对项目充放电电力、电量的独立计量功能。
2.具备独立的自动发电控制功能(AGC),具备省级调度机构联调测试和远程控制功能,具备调度主站远方控制能力,传送调度主站的实时运行信息满足调度机构实时监视要求。
3.设备选型和安装符合《电能计量装置管理规程》(DL/T448)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4.满足安全及消防规定,配建CO、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或H2等复合型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具备完善的消防报警和防止复燃措施。
5.并网前完成主要设备、系统的型式试验和整站调试试验,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合格的试验报告。已投运的新能源配建储能应通过质监机构现场检验检测,并获得合格的质监报告。
(二)转独立前已取得接入系统审查意见的,原则上不改变现有电网接入方式,不新增变压器和并网线路;企业根据转独立需要,提出新增变压器和并网线路的,电网企业应及时受理,并组织开展接入系统复核工作。
(三)转独立前已取得的土地、环保、消防、安全、水保等手续仍然有效。
三、工作流程
(一)项目业主按照自愿原则,向市级能源主管部门申请转为独立储能;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社会公布,并指导帮助项目业主办理相关手续;项目落实相关技术条件及标准后,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将验收通过的项目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汇总公布。
(二)项目通过验收公布后重新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等,及时在电网企业营销部门建档立户,在电力交易机构办理市场主体准入等相关手续。
四、有关要求
(一)电网企业要按照“能转尽转”原则,简化流程,加快办理配建转独立项目相关手续。按照《河南省独立储能电站调度运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要求,规范开展项目运行、市场交易等。
(二)新能源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后,按照我省独立储能项目有关规定管理,享受我省独立储能项目价格政策,充放电费用由电网企业统一结算,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原有新能源项目应通过租赁方式落实自身配储责任,租赁容量不低于新能源开发方案要求其配置储能容量,若达不到要求,其配建储能不予转为独立储能。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未开工建设的配建储能,原则上采取租赁独立储能方式或直接按照独立储能模式开展建设。
(四)省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日常调度管理,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加快完成转独立工作,确保安全高效运行。
2024年12月18日